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和北京残奥会吉祥物设计大赛公告_北京冬奥会吉祥物设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和北京残奥会吉祥物设计大赛公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北京冬奥会吉祥物设计”。

设计大赛

一、参赛人员资格

1.1 本次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和北京残奥会吉祥物设计大赛(以下简称为“设计大赛”)面向全世界的专业设计机构和专业设计人员。所有专业从事设计工作、形象战略、品牌发展、动漫画创作或有吉祥物设计相关经验的专业设计机构、咨询公司、广告公司及专业设计人员,均可参加本次设计大赛。

凡收到《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邀请函》(以下简称为“《邀请函》)并根据本邀请函的要求提交了参赛作品的专业设计机构和专业设计人员均获得本次设计大赛的参赛资格。

未收到《邀请函》但符合前述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北京奥组委的官方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邀请函》和本规则。

1.2 所有获得《邀请函》并根据本邀请函的要求提交了参赛作品的专业设计机构和(或)专业设计人员为本次大赛的参赛人。

1.3 以下机构和(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本次设计大赛(包括自行参赛、作为法律实体的成员参赛或者作为一个群体的组成部分参赛):

(1)截止到本次设计大赛的交稿截止日期,正在或者曾经在北京奥组委任职的工作人员;

(2)在本次设计大赛的交稿截止日期之前的36个月的期间内的国际奥委会或国际残疾人奥委会的委员和雇员;

(3)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和北京残奥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委员;以及

(4)其他可能与前述人员有实质性利益关系的设计机构和(或)个人。

1.4 北京奥组委有权审核参赛人的参赛资格。如发现参赛人不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质,或在参赛资格方面作出任何虚假陈述,北京奥组委有权在本次设计大赛的任何阶段单方面取消该等参赛人的参赛资格。

二、参赛作品的要求

2.1 每个参赛人仅可提交一份参赛作品。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参赛作品的参赛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参赛资格,其提交的全部参赛作品将被视为不合格参赛作品,不予评审。北京奥组委将根据评委会的评判最终确定候选作品,并最终确定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的设计方案和北京残奥会吉祥物的设计方案。

2.2 参赛作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一份参赛吉祥物的核心设计方案:应由一个或者一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卡通形象组成。

(2)在核心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提交参赛吉祥物从事“马术”、“游泳”、“跑步”、“自行车”和“艺术体操”五个奥运会运动项目的扩展设计(以下简称“扩展设计”)。如参赛人愿意,还可以提交除上述五个奥运会运动项目外,参赛吉祥物从事其他奥运会运动项目的扩展设计。

(3)参赛人应给每一个参赛吉祥物的卡通形象取一个名字。

(4)说明参赛作品设计的创意基础和理念。

(5)参赛人还应提交一个关于参赛吉祥物的故事(可以虚构故事情节),用以说明和介绍吉祥物的经历、性格特点(如勇敢、执着、乐观、幽默)等。

(6)参赛人应提交参赛吉祥物在平面和立体设计中的延展设计方案,并分别完成大型和小型的两种延展设计(例如巨幅的旗帜、招贴、胸针、大号和小号的玩具等)。

(7)参赛吉祥物影视资料:参赛人可以提交一份表现和介绍参赛吉祥物的动画或录像(具体是否提交由参赛人自由选择)。

2.3 参赛人提交的参赛作品应符合下述规格:

(1)参赛人应该提交一套完整的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包括核心设计方案和扩展应用方案),包括全彩色版和黑白版设计图稿。

(2)核心设计方案和扩展应用方案的图稿应分别打印或绘制在A4规格的纸上。图稿应固定在一个黑色硬纸板上,同时图稿四周各保留一道宽为1厘米的黑边。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可以是横向也可以是竖向。

(3)如果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是由一组卡通形象(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则该等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一组卡通形象)的图稿仍应集中打印或绘制在一页A4规格的纸上。

(4)参赛人可以在参赛吉祥物上展示北京奥运会会徽或者残奥会会徽。

会徽应尽可能展示在卡通形象的显著位置(如胸前)。

三、参加本次大赛的必备文件

3.1 参赛人提交参赛作品时必须同时提交一份填写完整的《报名表》(如本规则附录1所示)。该等《报名表》应包括以下信息:

(1)参赛人的姓名和名称及联系方式。如果参赛人为群体,则必须清楚地列明该群体中每个成员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以及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2)参赛人的联系人的有关资料。

(3)参赛吉祥物(各)创作人的姓名及其专业职衔。

(4)创作理念,该部分必须解释参赛吉祥物设计,并说明它为什么符合本征集文件第六条中所述的评选标准。

3.2 参赛人提交参赛作品时必须同时提交经签署的《参赛资格承诺函》(如本规则附录2所示)。如果参赛人为自然人个体,应签署《参赛资格承诺函(个人)》;如果参赛人为一个法律实体,则应由其授权代表签署《参赛资格承诺函(法律实体)》,并加盖相关法律实体的公章;如果参赛人为一个群体,则应要求群体中的每一个自然人签署《参赛资格承诺函(个人)》,要求每一个法律实体的授权代表签署《参赛资格承诺函(法律实体)》,并加盖相关法律实体的公章。

3.3 参赛人提交参赛作品时必须同时提交《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如本规则附录3所示)。《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应附加在参赛作品后,并必须由参赛人签署。

如果参赛人是一个群体,则《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必须由组成参赛人的所有自然人和法律实体的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加盖相关法律实体的公章)。

如果参赛人是一个法律实体或者参赛人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实体的群体,则《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必须由每一法律实体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该法律实体的公章。同时,该法律实体必须保证:

(1)参赛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2)参与创作、修改参赛作品的全部有关人员在参与对参赛作品的创作、修改工作之前,已经被告知参赛作品的创作目的、用途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赛作品属于单位作品,其著作权的原始所有人为组织创作的法律实体;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将一次性、不可撤销地、排他地转让给北京奥组委;北京奥组委将基于前述著作权转让而对参赛作品享有完全、充分、排他的著作权);

(3)参赛人应要求每一位参与参赛作品创作、修改工作的人员均签署本规则附录4所示“《创作参与人员确认函》”一式三份(北京奥组委、参赛人及参与人员各持一份)。如参赛人允许任何未曾签署上述“《创作参与人员确认函》”的人员参与参赛作品的创作、修改工作(不论该等参与对作品创作具有实质性意义还是辅助意义),北京奥组委有权单方面取消该等参赛人的参赛资格。

3.4 参赛人按本规则提交参赛作品时应同时提交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必备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若干项必备文件的参赛作品均将被视为一份不合格参赛作品,不予评审。

3.5 本次比赛的语言:参加本次征集比赛的参选作品,以及任何发送至大赛办公室或由大赛办公室发送的信息、信函、通知、申诉、申请等,都必须使用中文或英语。如同时使用两种语言,则以中文为准。

3.6 参赛人提交的参赛作品和必备文件必须统一编制成制作完整、设计一致的整体文件(如编成开页小册或折叠手册)。该等整体文件应有一个完整的文件索引,标明前述所有文件的先后顺序(以下简称为“参赛文件”)。

四、提交参赛文件的程序

4.1 参赛人提交的参赛文件应包括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参赛作品和第三条规定的必备文件的全部内容。北京奥组委将对参赛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北京奥组委有权取消任何未能提交完整参赛文件或者提交的参赛文件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参赛人的参赛资格。

4.2 参赛文件应由参赛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通过挂号信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到以下地址:

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和北京残奥会吉祥物设计大赛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赛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 北京奥组委文化活动部

邮编:100007

参赛人应保留相关的原始邮寄凭据并及时查阅其参赛文件是否被及时送达。

大赛办公室对应邀参赛文件能否及时送达,及其在提交途中所发生的任何损毁、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提交参赛文件的最后期限为北京时间2004年12月1日(星期三)17:30(本规则及其附录简称为“交稿截止日期”),以参赛文件送达大赛办公室时间为准。大赛办公室在确定参赛作品是否及时送达时,不考虑参赛人邮寄或快递出参赛文件的日期和时间。

4.4 大赛办公室将不接受任何在交稿截止期限过后送达的参赛文件,即便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大赛办公室有权在交稿截止期限以后、大赛办公室其认为适当的时候要求参赛人对提交的参赛作品予以非实质性的补充和(或)澄清。

4.5 所有提交至大赛办公室的参赛作品一概不予退还。

4.6 提交的参赛文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参赛作品必须装在一个大信封中提交,该信封应密封并加盖参赛人的印章,并写上以下文字:

“北京奥运会吉祥物设计大赛参赛文件”;

“参赛人”(自然人、法律实体、群体等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收件人”:北京奥组委文化活动部北京奥运会吉祥物设计大赛办公室;以及

备注:“本邮件只可由北京奥运会吉祥物设计大赛办公室开封”。

(2)如果参赛人是一个群体,则必须提到该群体中每个成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地址。

(3)不可使用可能开封并无重新密封痕迹的自粘信封。

4.7 大赛办公室将以电话方式通知进入决赛的参赛人,并在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通知最终获选的参赛人。

五、大赛评委会

5.1 北京奥组委将组织本次设计大赛评委会对参赛人提交的参赛作品进行评审。北京奥组委对评委会成员的构成、数量或人员调整等拥有最终决定权。

5.2 评委会将评选出入选本次设计大赛决赛范围的参赛作品,并向北京奥组委执委会进行陈述。北京奥组委执委会拥有在上述入围决赛的参赛作品中选出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最终获选方案和北京残奥会吉祥物最终获选方案的最终决定权。

5.3 北京奥组委将就最终获选的北京奥运会吉祥物设计方案和北京残奥会吉祥物设计方案举行相关的新闻发布会并进行宣传,最终获选的参赛人将被邀请参加吉祥物发布大会。其它所有参赛人将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吉祥物设计大赛的最终结果。

六、吉祥物设计评选标准

评委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审,并确定入选决赛范围的参赛作品:

6.1 必须形象可爱,深受儿童的欢迎;同时得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性别和年龄段人群的普遍的认同;

6.2 必须具有中国文化特色;

6.3 反映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理念,体现奥林匹克精神;

6.4 必须是令人耳目一新的形象;

6.5 具备灵活性和商业开发价值,适用于各种尺寸:小到别针,大到一人高的卡通形象;适用于各种材料:无论金属制品还是绒毛玩具;适用于各种领域,特许产品(T恤、背包、水杯、文具)到二维、三维动画(电视、因特网、光盘、手机等)以及奥运会景观等;

6.6 可以表现和描绘每一个奥运会项目;

6.7 必须与整个奥运会形象与景观相融合;

6.8 有别于以前各届奥运会、重要的国际体育比赛和国内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吉祥物设计;

6.9 创意原理连贯且令人信服,能够使其具有故事性和人格化。

七、保密性

7.1 为确保北京奥组委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本次设计大赛的所有参赛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任何违反下述保密义务的行为将可能削弱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本身的价值。

7.2 参赛人在创作参赛作品的过程中以及向北京奥组委提交上述参赛作品时,均应对该参赛作品本身(及其创意)严格履行下述保密义务。履行下述保密义务的期限应自开始创作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之日起至北京奥组委公布最终确定的吉祥物之日止。

如果参赛人为单个法律实体(或者参赛人为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法律实体的群体),则参赛人应要求该等法律实体中每一位参与参赛作品创作、修改工作的人员均遵守下述保密义务。

7.3 参赛人对保密义务的履行,即要求参赛人及创作参与人员在上述保密义务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北京奥组委所指定的特定人和评委会除外)披露参赛作品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吉祥物设计方案及其创意。

7.4 在本次设计大赛举办期间,北京奥组委保留取消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参赛人其参赛作品的参赛资格的权利。

7.5 如参赛人对上述保密义务的违反致使北京奥组委遭受任何损害,北京奥组委有权要求该参赛人赔偿北京奥组委。

八、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及使用

8.1 参赛人应签署本规则附录3所示《著作权转让承诺函》。自签署后附著作权转让承诺函之日起,参赛人一次性、不可撤销地将其对参赛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及其对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一切图像的或立体的表现物的全部权利,如有)全部转让给北京奥组委。

8.2 最终获选的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将成为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或北京残奥会吉祥物。北京奥组委有权决定或许可他方在下述范围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次大赛举办过程中,在北京奥组委组织的宣传活动和制作的宣传品、场地和北京奥运会城市景观设计中使用,以及在与北京奥运会有关的所有文化和教育活动、志愿者活动、火炬接力等一切活动中使用;

(2)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会、各国国家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在其出版材料中的使用,以及通过制作、印刷或电视转播等方式在全球媒体中展现;

(3)在赞助商的奥运市场开发活动中使用;

(4)在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通过电视转播或用于电视转播权所有人所进行的推广活动,用于相关的市场推广活动,以及北京奥组委推行的商业性活动和许可活动等。

九、奖金

9.1 最终获选的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参赛作品的参赛人将从北京奥组委一次性获得奖金人民币20万元(税前),入围决赛的5件参赛作品的其余参赛人将各从北京奥组委一次性获得奖金人民币1万元(税前)。

最终获选的北京残奥会参赛作品的参赛人将从北京奥组委一次性获得奖金人民币5万元(税前),入围决赛的3件参赛作品的其余参赛人将各从北京奥组委一次性获得奖金人民币5000元(税前)。

9.2 参赛人应自行按照相关国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地区的法律规定承担并缴纳前述奖金的税金。

十、争议

10.1 本规则及其附件以中、英文文本的形式同时发布,如两种文本之间存在任何歧义,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10.2 对本规则及其附件产生的任何疑义,北京奥组委保留最终解释权。任何与本次大赛有关的未尽事宜,均由北京奥组委进一步制定相应规定并进行解释。

十一、参加本次大赛的一般性条款

11.1 参赛人应独立承担其参加本次大赛的全部责任,无权就其参加本次设计大赛的行动从北京奥组委或大赛办公室获得任何补偿。参赛人参加本次设计大赛以及本次设计大赛的每一阶段均需要完全接受包括本规则及其附录在内的各项条款。

11.2 北京奥组委保留不从提交给本次设计大赛的参赛作品中确定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或者北京残奥会吉祥物的权利,并有权选择或不选择吉祥物,取消、推迟或重复有关程序,而不承担任何因上述原因而须支付给参赛人一笔酬劳或补偿的义务。

11.3 参赛人无权就与设计和提交其参赛作品、提交参赛文件所使用的封套等事项有关的费用获得任何补偿。

11.4 本参赛规则的所有条款都是实质性条款,不遵守这些条款中的任何一条的参赛人都可能被取消资格。

11.5 如果参赛作品是由群体提交,则该群体的所有成员应对该群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11.6 所有未能依法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设计机构,均应以自然人的身份参加本次设计大赛并签署相应的文件。

十二、法律

本次设计大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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