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_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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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根据市公司《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的通知》及《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发„2007‟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效能告诫主要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分公司政策规章、工作制度,影响工作效能和执行力,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按照一定程序给予责任追究的一种教育手段。情节适用于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权限、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效能告诫适用于栾川分公司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分公司政策、规章和党委决策、决定、命令、部署,对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部门批办件不认真落实,不及时办理,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对基层申请办理的事项,不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受理承诺、否定报备、办事公开等制度的;
(四)对基层员工作风粗暴、态度冷硬、故意刁难、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期间进行上网炒股、玩游戏、看电影、打牌、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的;
(六)工作期间到茶社、歌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或擅自离岗的;
(七)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八)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等行政权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强令下级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的;
(十一)使用公款旅游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十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误导、欺骗领导和员工的;(十三)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第四条 效能告诫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告诫对象,并抄报分公司领导和综合部,效能告诫的依据材料应存入文书档案。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从做出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欠佳,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是
管理岗的应免去所担任的管理岗职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及以上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条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有申辩的权利。
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辩一次。综合部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呈报分公司领导,并书面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送达申辩人及相应的部门。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8日起施行。
201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