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评析非法使用童工的确立及处罚依据_非法使用童工治理措施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评析非法使用童工的确立及处罚依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非法使用童工治理措施”。

2008年9月15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检查中发现,在某企业车间干活的张某为疑似童工,经查看该企业职工的工资表、考勤表并对该企业负责人和其他工人的调查证实,张某于2008年4月20日到该企业打工,该企业录用张某时,并未核查过其身份证件,后经与张某户籍地派出所联系,查实张某出生于1992年6月28日。该企业以上用工行为存在哪些违法问题?如何依法查处?

解答:根据张某的出生年月推算,张某到该企业上班时的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属于童工,这段时间工作天数是两个月零七天(4月20日至6月27日)。

该企业在招用张某时未核查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因此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的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招用人员未核查登记并保存登记材料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罚款;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标准给予处罚,由于张某在该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所以应对该企业处以一万五千元的罚款。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两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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