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与商会发展政策_商会行业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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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八)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要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选择若干城市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调整和改革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九)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行业协会之间可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改造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十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十二)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三)加强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十六)完善税收政策。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协会加快发展。
(十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总结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做好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八)加强和改进工作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民政部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发改委将出台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7-03-26 11:15: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目标。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健全、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的行业协会发展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原则。市场化原则,通过健全竞争机制,创造公平发展环境,推进行业协会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律发展;政会分开原则,明确界定行业协会的职能,改革政府部门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依法加强监管;统筹协调原则,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行业协会内部机制转换与加
强监管和配套政策相结合。
(三)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行业协会主要是由同行业、同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相互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主要履行
以下职能: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经济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
服务;
3.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
4.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和
市场秩序;
5.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
6.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7.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
管理;
8.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
9.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10.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调会员单位的涉外
活动;
11.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引资等
服务;
12.根据政府部门授权,承担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13.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四)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职能、机构、人员、资产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应由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在机构、人员、资产上与政府部门脱钩。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从机构上彻底分开。现职党政公务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已兼职的,或退出公职或退出行业协会职务。行业协会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明确产权归属,实行无偿或有偿使用。
(五)改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单
一、有效的管理体制。简化业务主管单位对现有行业协会的管理内容。抓紧修订有关法规,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检的初审。规范联合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
(六)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委托和购买服务制度。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业务活动、需要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应作为公共财政开支的科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部门在经费使用上,要本着相对集中、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具体办法
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七)调整和优化行业协会的结构。行业协会的设立由企业和有关单位自愿发起,政府原则上不直接组建新的行业协会。政府支持新兴行业和领域的优势企业和有关单位自愿发起设立行业协会,推进现有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设立行业协会可以依据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也可以根据产品、经营方式和服务功能等方面的标准设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名称不能相同外,行业协会不受一地一业一会和国家分类标准的限制,允许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优胜劣汰,健全有效的行业协会
退出机制。
(八)优化行业协会区域布局。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组建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全国性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或迁至产业企业较集中、便于开展业务服务的地区和城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吸引国际的行业协会组织总部落户当地或设立代表机
构。
(九)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要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明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的责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日常负责的制度。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实行差额选举,一届任职不得超过四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由理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选出,并向理事会负责。
(十)加强行业协会财务制度建设。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行业协会经费收入不能投资企业从事营利活动,不能用于个人分配。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社会损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
社会公布。
(十一)加强行业协会人事制度建设。行业协会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要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实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职称评定,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人员职称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党的组织建设。行业协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党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十三)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纳入国家整体基本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建设中,目前可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十四)健全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由行业协会自行确定,但要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费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
(十五)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允许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和收支情况,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监督。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六)完善行业协会税收政策。鉴于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国家可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具体措施由财税部门研究制定。
(十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定对行业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单行立法的原则。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做好行业协会立法的调研和起草的准备工作,逐步建立行业协会法律法规体系。
(十八)加强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组织领导。以上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商务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可依此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十九)工商领域的联合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法人,比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