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效能监察实施考核办法_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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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效能监察实施考核办法
1、目的为了更好地推动炼钢厂党风廉政建设,使效能监察工作有效地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炼钢厂厂属各单位效能监察工作。
3、责任单位
3.1、主管部门:政工科;
3.2、分管部门:厂属各职能科室。
4、效能监察内容
效能监察工作主要内容是: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工程比价议标、零星维修工程承包、施工、预决算;大宗原材料、备品备件进出厂管理状况;报废物资处理等情况;原材料、备品备件因质量问题、供货原因等引起的索赔情况;临时物资采购等。
5、效能监察立项
效能监察立项由政工科(纪委)填报《炼钢厂效能监察立项申报表》报厂领导批复立项执行。
6、实施细则及考核
6.1、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主动接受效能监察主管部门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岗位职责方面的调查和询问,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 1
据或数据,认真做好效能监察配合工作,不主动配合的考核100元。
6.2、工程比价议标、零星维修工程承包、施工,机动部门必须事前主动向效能监察主管部门提供书面通知,主动接受纪检监督,不能履行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责任单位领导100元。
6.3、大宗原材料、备品备件等物资进出厂各主管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验收、核对、登记,手续必须做到完备,报废物资处理必须提前通知厂政工科(纪委)参加监察,不认真履行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单位主管领导50元。
6.4、单位临时采购费用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厂政工科(纪委)派人参加监察采购,未做到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单位领导50元。
6.5、各单位在发生索赔情况时必须及时将索赔资料报给政工科(纪委),重大索赔事宜要事前通知,以便政工科纪检人员参加监察。不能认真履行的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7、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8、本办法由厂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炼钢厂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