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务会计概述_第1章税务会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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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务会计概述
本章学习要点及目标:
①掌握税务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②理解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③熟悉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
④掌握税务会计核算所涉及的科目设置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税务会计的工作程序,熟练掌握各种税务登记表的填制;掌握税务会计账簿的设置方法;掌握税款交纳的方法。
本章知识结构:
第一节 税务会计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税务会计的主体与对象
第三节 税务会计的职能、任务与目标
第四节 税务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和一般原则
第五节 税务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会计科目设置
第六节 税务会计的工作程序
第一节 税务会计的概念与特点
本节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
二、税务会计的特点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二、税务会计的特点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比,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税收法规的制约性
(二)会计主体的特定性
(三)核算目的的双重性
(四)会计差异的可调性
第二节 税务会计的主体与对象
本节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的主体
二、税务会计的对象
一、税务会计的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实体。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
二、税务会计的对象
税务会计的对象是指税务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税务会计并不核算和监督企业单位的全部资金运动。具体地讲,税务会计的对象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营收入
(二)生产、经营成本(费用)
(三)收益分配
(四)税款的缴纳或减免
第三节 税务会计的职能、任务与目标
本节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的职能
二、税务会计的任务
三、税务会计的目标
一、税务会计的职能
税务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首先具有一般会计所具有的基本职能,即核算和监督职能。但由于税务会计与税法的密切联系,使其还具有纳税筹划的特有职能。
二、税务会计的任务
税务会计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核算和监督企业对国家税收法令、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2)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正确计算企业在纳税期内的应缴税款,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3)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金,充分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正确编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材料,认真执行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
(5)正确进行企业税务资金运动的财务分析,不断提高企业执法的自觉性和税务管理水平,不断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6)理顺和筹划好企业的税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优化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纳税成本,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在保证及时足额完成税收上缴任务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
三、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主要目标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人义务;
(二)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协调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三)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进行税务筹划。
第四节 税务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和一般原则
本节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
二、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一、税务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
(一)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实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正确界定纳税主体,就是要求每个纳税主体应与其他纳税主体分开,保持单独的会计记录并报告其纳税状况。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前提意味着该纳税人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它现在的承诺。这是所得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理论依据。
(三)资金时间价值
货币在其周转使用中由于时间因素而形成的差额价值,称为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
(四)纳税会计期间
持续经营假设下,纳税会计主体是一个长期经营单位,其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将纳税会计主体的经营期人为地划分为一段段首尾相接、等间距的较短期间,便是纳税会计分期。
二、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属于企业会计的范畴,首先应遵循一般会计原则。但税务会计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税务会计的特殊性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优先原则
(二)较少运用谨慎性原则
(三)积极筹划的原则
(四)接受审查的原则
第五节 税务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会计科目设置
本节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税务会计的科目设置
一、税务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可从不同时间阶段来划分如下。
1.月初的工作内容
首先进行网上申报,按不同税种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国税和地税的网上申报,并打印出报表;
接着,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贷方余额划转税款,进入纳税科目;
第三,到税务机构进行税款缴纳,取回完税凭证,报送相关报表;
第四,根据完税凭证编制税款缴纳的记账凭证,完成上月的税务处理工作。
2.月中的工作内容
(1)每天根据所发生的涉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在“应交税费”明细账上登记。
(2)做好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验收、保管工作。
(3)做好退税和减免税办理工作。
(4)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征管员做好对本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主动做好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纳税情况汇报等工作。
(5)做好相关新税收政策的学习。
(6)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7)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8)做好其他特殊工作。如税务变更登记、税务大检查等等。
3.月末的工作内容
(1)做好“应交税费”科目的总分类账登记工作,并与明细账进行核对,进行月度结转,将各相关科目结出余额。
(2)将开出的各种发票进行汇总,编制发票使用汇总表。
(3)将收到的各种发票重新进行检查,编制发票取得汇总表,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确认。
(4)编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检查空白发票的库存数。
(5)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预缴税款的业务。
(6)对检查出来需要调整的账项,按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4.年末应处理的工作内容
(1)汇算清缴。对全年的涉税业务进行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账项按税法进行调整。该补交的税款补交。
(2)编制并上报各种税务年报,并进行网上申报。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务年检工作。
二、税务会计的科目设置
在税务会计制度尚未独立之前,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主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企业税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为负债类科目,用来反映企业应交、未交和已交税金的情况。
应交税费总账采用三栏式账页。
“应交税费”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2)未交增值税;
(3)应交消费税;
(4)应交营业税;
(5)应交资源税;
(6)应交所得税;
(7)应交土地增值税;
(8)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应交房产税;
(10)应交土地使用税;
(11)应交车船使用税;
(12)应交个人所得税;
(13)应交教育费附加;
(14)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六节 税务会计的工作程序
本节主要内容:
一、税务登记
二、账证设置和管理
三、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五、减免税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纳税人在新成立时或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纳税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程序如下。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③公司章程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书面申请书;
⑦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⑧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⑨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⑩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如表1-1所示。(教材P12)
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项目。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然后将《税务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发证。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二)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表上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如下:
1.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同时依照以下不同情形提交附送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因工商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复印件;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有关证明文件。
2.填写《税务变更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如表1-2所示。(教材P17)
3.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纳税人按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注明的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结果,涉及登记证内容变更的,登记窗口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缴纳变更登记工本费后,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变更表》。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如下:
1.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和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日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税务登记窗口提供如下资料:
①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②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
④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涉外企业提供);
⑤发票、发票购领证;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及设施: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企业用金税卡、IC卡(指已纳入防伪税控的纳税人)。
2.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表1-3所示。(教材P20)
纳税人应按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的项目: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章,然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正常注销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收缴证件、清缴发票、结清税款、有关资格注销等步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四)停业、复业登记
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程序:
1.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内停业15天以上时(或停业后复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提出停业(或复业)登记申请报告,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窗口: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②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③《发票购领证》及未使用的发票。
2.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如表1-4所示。(教材p23)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后,交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证》等,纳入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般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并提供资料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③全部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齐全后,盖章确认,交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
3.税务机关审核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领回有关证件及资料。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对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六)遗失税务登记证补办
纳税人在遗失税务登记证后,应及时在新闻媒体发出原证作废的公开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供有关证据,申请补发。
二、账证设置和管理
(一)涉税账簿设置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编制涉税业务会计凭证
在日常经济业务发生后,税务会计人员首先要分类审核相关的涉税业务的原始凭证,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始凭证取得的时效性和合法性,然后,根据企业涉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相应的记账凭证。
(三)登记涉税业务账簿
在记账凭证审核无误后,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相关账簿的登记。税务人员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逐笔记账,确保账簿登记的正确、及时、完整。
(四)编制税务报表
企业税务会计人员在凭证、账簿的基础上编制税务报表及各种附属报表,并报送相关部门。
(五)涉税资料的保管
最后,企业税务会计人员还必须做好各类凭证、账簿、报表和原始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确保纳税资料的完整。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报表的形式申报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纳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它是纳税程序的中心环节。
(二)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谁应当办理纳税申报,主要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
2.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手续,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或证件。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因各税种情况不同及各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不同,各税种的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
2.申报期限的顺延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3.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纳税人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税款预缴入库税单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申报的方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税款征收期内自行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证的方式。
3.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的纳税申报。
4.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5.其他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办理、邮寄办理、数据电文以外的方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六)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缴纳
(一)税款缴纳的方式
(1)转账缴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方式。
(2)自核自缴: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的方式。
(3)预储科目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科目,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同时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事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资料后,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查询纳税人预储税款,并通知银行及时划解税款。
(4)现金缴税:是指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目前主要适用于无固定场所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和门征税收。
(5)支票缴税:是指纳税人用支票缴纳税款的方式。
(6)信用卡缴税:是指纳税人用信用卡缴纳税款的方式。
(7)委托代征:以税务机关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一般定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金融业(保险业除外)营业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定为一个季度,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除特殊情况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日可以顺延。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到期前三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受理并上报省级税局批准,纳税人领取已核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才能享有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并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再次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必须逐级报省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四)税款补缴与退还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日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日期起在5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日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五、减免税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一)审批类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表1-5所示。(教材P32)
申请审批表应当按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不同税种分别填写,各项内容如实填报,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报表资料。
(二)备案类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制度为依据,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及其偷逃税行为的审核和查处行为的总称。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纳税人自查、专管员检查、税务稽查队进行专业检查等。税务检查在时间上又可分为事前检查和事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