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_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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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0-7-12 点击:
第一条 机构筹建和开业
(一)金融机构的筹建和开业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报广西银监局审批;核准经广西银监局批准筹建的上述机构的开业申请,抄报广西银监局,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负责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下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分支机构和邮政储汇局营业网点的设立,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
2、需上报的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筹建申请报告;
(2)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省级联社或上级邮政局的批准文件;
(3)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
(4)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5)申请单位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报表;
(6)申请单位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8)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筹建完成后,申请开业需上报的材料:
(1)开业请示;
(2)机构组织结构及职能;
(3)从业人员一览表;
(4)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合格证;
(5)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6)内部控制制度;
(7)行政、业务公章印模;
(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307(9)高级管理人员核准文件。
(二)自助银行和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立
1、设立自助服务设备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立、变更进行备案。
(2)监管时效: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离行式单台自助服务设备,须提前20天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设置在行式单台自助服务设备和变更自助服务设备地址的提前15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防城港银监分局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备案。
2、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初审查,报广西银监局审批;对分行以下机构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审批。
(2)需上报的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申请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须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报告:包括可行性报告、拟开设的业务种类、筹建方案和筹建负责人简历等; b、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行的批准文件; c、申请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表; d、所归属分行或支行经营情况、负责人情况; e、自助银行的主要风险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f、有关自助银行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g、防城港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筹建工作完成后,向防城港银监分局申请开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a、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b、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书; c、上级行科技部门的验收报告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报告;
3、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须在开业前20天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备案材料为《商业银行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备案表》。第二条 金融机构迁址
(一)机构迁址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市邮政储蓄网点的迁址事项,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变更事项须报广西银监局备案。
2、需上报的材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迁址营业的请示文件;(2)上级单位批复同意迁址的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4)机构迁址可行性报告及迁址方案;
(5)防城港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同一县(市)范围的机构调整。
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同一县(市)范围内的机构调整而申请设立的机构事项,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调整事项须报广西银监局备案。
(三)防城港辖区内跨县(市)的机构调整。
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防城港辖区内跨县(市)机构调整而申请设立的机构事项,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调整事项须报广西银监局备案。
(四)跨城(指跨防城港辖区范围)机构调整。
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跨城调整而设立机构事宜进行初审,报广西银监局审批。金融机构应出具被调整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该机构撤销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条 机构升格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升格事项进行审批(按升格后机构的审批权限办理),其中:超防城港银监分局权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升格事项须报广西银监局审批。
2、需上报的材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升格请示文件;
(2)银监会批复商业银行系统内标准;
(3)省级分行或联社批复升格的文件;
(4)拟升格机构近一年各月存款余额表(余额为本外币合计);
(5)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机构降格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降格事项进行审批(按降格前机构的审批权限办理),其中:超防城港银监分局权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格事项须报广西银监局审批。
2、需上报的材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降格请示文件;
(2)省级分行或联社批复同意降格文件;
(3)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机构更名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邮政储汇局营业网点的更名事项,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变更事项须报广西银监局备案。
2、需上报的材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更名请示文件;
(2)上级单位批复同意机构更名的文件;
(3)金融机构更名审查(审批)表;
(4)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机构歇业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邮政储汇局营业网点超过15天以上至6个月以内的歇业事宜进行审批,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15天以内的歇业事宜进行备案。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歇业事项须报广西银监局备案。
2、需上报的材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歇业备案(请示)报告
(2)歇业方案,包括歇业原因、歇业时间、歇业期间的业务处置以及歇业的对外公告形式等
(3)歇业机构情况一览表
(4)其上级单位同意歇业的批复
(5)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歇业期满复业的处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办理复业手续,复业适用备案制。并报送以下材料:
(1)复业备案报告;
(2)公安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
(3)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合格证”;
(4)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歇业到期不办理复业手续的机构,一律予以撤销,其上级行必须于歇业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到银监部门办理机构撤销手续。
第七条 机构终止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终止,报广西银监局审批。负责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下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分支机构和邮政储汇局营业网点的终止,并负责收缴金融许可证。
2、需上报的材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撤销请示文件;
(2)金融机构撤销申请表;
(3)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上级行或省级联社或邮政局同意撤销的正式批准文件;
(4)机构撤并方案;
(5)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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