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法一家亲_社区一家亲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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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一家亲!?

某区法院和检察院的办公大楼。同一栋楼上,从同一个门进入,左面是法院,右面是检察院„„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真可谓是“检法一家亲”。而这种现象在现代中国并不是少数。在一个拥有现代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现代司法体制、强调司法独立的国家里出现了如此情况,真是让人觉得有点苦涩。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建设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发三十年来,法治改革的中心任务始终是建立基本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公民权利。不难看出在其中前期的十几年里,一直以立法为中心,意在实现“有法可依”,颁布新的法律以适应开放后迅速变迁的中国社会。而其后的十几年来,法制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司法领域,改革司法建立现代新型司法体制,司法独立作为司法制度构架上最重要的基础支柱,每时每刻都在法学家口中提出。在司法改革提出的那一天,全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始终期盼司法的真正独立,司法制度的合理改革。然而我们现在只是看到了对于司法的小修小补,没有太大进展,从未见到如同邓小平对经济体制的改革那样的波澜壮阔的司法改革。

如今我们还看到新建的检察院与法院共用一栋楼,这样的建筑如果发生在30年前,我们并不会感到奇怪,应为当时的司法制度是一线模式,即公检法是国家机关,相互协助,共同追究犯罪。而现代科学的模式应当为三角模式,公检法各居一角,相互监督制约,各自独立,促使司法程序的合理。在这种现代科学司法理性的指引下,检法理所当然的要“分家”。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检察院和法院做了邻居,难免要低头不见抬头见,关系必然要进一步加强,谁都不愿意惹恼自己的“邻居”。然而使检法关系密切是一个不正常的状态,完全违背了司法独立这一要求。检法一家的现象只是在外形式上对司法不独立、检法关系不科学的简单表现。实质上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从国家政策法律上的规定也很混乱。《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机构即同级人大负责。这说明法院并不对检察院负责,然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却规定检察院对于其认为法院审判错误的案件可以要求法院再审。如果法院于检察院相互独立,形成对抗关系,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形:检察院将一刑事案件交予法院审理,法院依据自己的职权做出的判决与检察院的公诉设想不同,检察院此时可以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其认为错误的判决,据此,检察院便可以提起上诉„„周而复始,法院对抗检察院,检察院对法院进行监督,这不是三权分立的形式,而是两机关相互扯皮、不正常的对抗。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检法必须“构建和谐”,相互促进帮助。这种帮助是很可怕的,刑事审判就会变成可有可无的形式,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将案卷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时候就被作了有罪推定,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就已经被判处了刑罚。

检法同家的现象不只是因为政府金费投入司法改革中的寥寥无几,而主要是在政府对于公检法一线的思想早已根深蒂固,认为理论应这样,现实也应这样想,这样做。中国社会改革大变迁,虽然已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但是在党政机关中真正懂法的人却不多,中国重视经济发展,重用经济人才,却忽略了维持经济发展需要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的发展。法院已从政府中分离,法官也由原来的“大盖帽”穿上了法袍,审判人员也不再以政治过硬为标准选用退伍军人而从通过司法考试拥有良好法学素质的专业人才中选出。然而,司法的内部还是一如既往,保持着“老思想”,守着“老规矩”。不过我们也看到了很多改革的迹象,也有很多的实践,一些形式的改变也导致了原有内部结构的变迁,合理司法体制的建成不是短时可以完成的。此时,我突然想到了吉米的漫画《向左走向右走》,是邻居却不曾相见,一个永远向左,一个永远向右,有时这就是爱的无奈,只有缘分造就圆盘帮助方向不同的他们相遇。但是,我还是希望检、法不要找到漫画中主人公相遇的那个圆盘,让他们永远按照自己的意愿走下去,真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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