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浅谈对家事案件审判的一些看法_关于家事纠纷的论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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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家事案件审判的一些看法

----民商事审判制度改革初探

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总是存在裂缝和差距,每一个法律人在实践中孜孜以求的目标,应该就是竭尽所能填补这些裂缝、缩小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并为之奋斗终生!(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富水法庭助理审判员 罗俊)

近年来,笔者长期在基层人民法院农村基层法庭工作,深刻体会到改革开放及经济社会的变迁带来的农村社会的变化,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总是超越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加之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立法解释的不足、司法解释的有限性,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面临很多的困惑与挑战。比如基层法庭受理的很多家事纠纷中,法院的审判模式不能为涉诉群众所普遍理解和接受,法官基于法律知识、正义感和司法良知对案情作出的判断与老百姓的要求严重脱节,从而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和批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家庭关系,法院解决家事纠纷不能简单地评断对错是非、就案办案,而是要以消除对立、弥合亲情、恢复情感为目标,真正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大局目标。⑴对于如何解决此类问题,业内同行各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众说纷纭,在这里,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在民商事审判中更好地解决家事纠纷谈谈一些

粗浅的想法,希冀获得广大前辈法官同志的批评指正。

一、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在一些涉及伦理道德及农村风俗习惯的家事纠纷案件具体审判实践中,有些具体实务问题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或现有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做法,究竟应该如何办理,亟待法律予以明确统一规定。就笔者亲身经历而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婚约中的男方,被告一般为婚约中的女方。但是,由于给付婚约财产(彩礼)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案件中,出现了各种情形,原告有将女方列为被告的情形,有将女方及其父母共同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还有将女方、女方父母、媒人(彩礼经手人)共同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究竟诉讼主体如何规范确定较为适宜,有待解决。

2、赡养纠纷案件中,原告为赡养权利人(一般为父母),被告为赡养义务人(一般为子女)。但是,具体案件中,在赡养义务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原告仅列其中部分赡养义务人作为被告时,是否追加其他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是办案人行使释明权后原告明确表示仅起诉部分义务人,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仅处理该部分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赡养份额;有的是办案人在查明有哪些义务人后将所有义务人均追加为共同被告,然后在征得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按原告对其中履行赡养义务无争议的义务人放弃主张

诉讼权利处理,实体处理仍仅处理原告对履行赡养义务有争议的被告份额;有的是办案人在原告仅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时,视为原告对不起诉的义务人放弃主张诉讼权利,实体处理时将该部分未被列为被告的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份额分出后,对起诉的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份额作出处理。这些做法中,究竟哪种更为规范和符合法律精神,亟待明确。

3、离婚案件中,原告同时提出请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合并审理,法院内部也有多种看法。甚至还有的案件中,原告提交离婚诉状中提出退还彩礼诉讼请求,所列被告不仅包括婚姻当事人,还有女方父母,有的还将彩礼经手人媒人列为被告,这样的诉状笔者认为从立案审查上讲诉状就不符合规定,更不用涉及合并审理的问题,但法院内部同样有多种看法,有同志认为不仅诉状没问题,离婚和退还彩礼还能合并审理。孰是孰非,有待确定。

4、追索扶养费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为婚姻关系,原告不要求离婚,仅要求追索扶养费,理由为自己在生活上需要照料、生病时需要护理时,被告未尽作为配偶的扶养义务。在具体处理时,对于扶养费的范围、哪些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支付扶养费,法律规定不具体,亟待对此明确。另外,同样的案件中,如被告应诉后提出离婚,是否构成反诉,是否可以和扶养费案件合并审理,同样存在争议。这些问题有待解决。

5、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和

子女抚养问题及债权债务均协商不成,在判决时,双方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均不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对于判决是否准许离婚,审判实践中同样存在争议。

以上是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如何解决,法律规定不具体,各地审判实践中具体做法不一,常常出现案件进行合议时有不同意见,究竟如何处理,有待商讨,法律规定亟待统一。

此外,由于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一般为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且大多数家事案件发生在农村,当事人由于自身文化、思想、素质、性格的差异,往往是出于自己的立场自说自话,并不顾及法律规定。家事纠纷还存在着“事实和法律严重脱节”的情况,当事人之间有时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但法院办案中如果单纯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和“分清是非、划分责任”,往往在明确证据、分清是非之后,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得理不让人,处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碍于面子顽固硬扛,矛盾反而升级激化,对于纠纷的解决“治标不治本”,有时虽能解决发生纠纷的事由本身,但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问题,甚至使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在诉讼结束后毁于一旦,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解决问题的制度设想

通过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上述问题的思考,笔者有些不成熟的想法,在这里进行阐述。

1、对审理家事纠纷适用特别程序,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⒈性质因素决定。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它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伦理、感情问题,单纯的法律判断难以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⒉特点因素决定。基于家事纠纷案件高发、频发、亲情基础浓厚易于调解、隐私程度强需要特别保护等特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家事诉讼程序,专门用于审理除遗产继承、财产分配之外的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家事身份关系案件。⑵

⒊审理方式因素决定。由于家事纷争的隐匿性,当事人自主解决的先决性,家事案件具有特殊性,在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适用法官职权主义,处理纠纷要对情、理、法予以充分考虑,有效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⑶

⒋社会效果因素决定。家事纠纷不仅是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情感纠纷。家庭是社会的纽带,恢复情感对社会和谐意义重大。家事审判的宗旨就是要弥合亲情、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至于适用的特别程序具体情况,笔者初步设想为立案程序简便、不必拘泥于举证规则⑷、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主动调查⑸、加大调解力度、考虑多方联动协调、送达方式多样,总之,以当事人血缘、亲情关系为依托,以当地风俗民情为助力,以解决矛盾、恢复情感为目的,以构建和谐家庭

关系为最终落脚点。

2、设立家事法庭,以专业水准专门办理家事案件。设立家事法庭很有必要:⒈全院家事案件数量很多,仅离婚案件就占受理的民事案件总量的20%还要多。⒉鉴于家事案件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当事人在诉讼中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隐私,当事人收集证据十分困难,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⑹ ⒊家事案件的上述特点对审判的专业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审判人员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也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具备较为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技巧。

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合议庭,有利于实现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化,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家事纠纷。笔者初步对家事法庭做如下构想:

⒈组成人员的要求。家事法庭成员应当在家事纠纷案件处理上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社会阅历深、年龄优势明显、且素质较高。家事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伦理、感情问题,单纯依赖法律专业知识难以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所以家事审判合议庭在坚持审判人员相对集中的基础上,应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⑺家事案件中很多案件当事人是女性,例如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绝大多数受害方是女性,所以合议庭最少应配备一名女法官,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人民陪审员(尤其是妇联干部)组成合议庭。家事合议庭可以委托妇联

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予以司法确认。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存在心理疾病,有必要挑选具备心理学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增加审理工作的针对性。⑻

⒉工作特点。

家事案件不仅涉及家庭秩序的稳定、和谐,也涉及对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维护问题,在此类案件中更需要加强调解工作,在家事案件的全程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调解,最大程度减少不和谐因素,通过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家事法庭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维护家庭成员关系改善与和好原则、倾斜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利益原则,坚持做好巡回审判、诉讼释明、主动调查取证、民意吸纳、综合治理、司法关怀延伸工作。⑼家事审判合议庭设立之后,合议庭可以着力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提高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达到快审快结的目的。同时,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依法释明工作,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庭的场景布臵上,应当突出浓厚的家庭的温馨和谐气氛,采取“圆桌式”布臵,可以摆放鲜花、水果等,按照家常方式营造家庭氛围。

⒊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

笔者工作辖区在当地农村,深感审理案件不能脱离实际,不能不充分考虑当地社会风俗、农村习惯。习惯是人类

社会最古老也是最普遍的法律渊源。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指出:法律的根基在于法与道德的共同母体——习惯。⑽从社会规范的分类上讲,道德与法律分属不同范畴,但是二者具有广泛的联系,从来都没有被截然分开过。林肯指出:“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中西方法理学者的共同认识是“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然或多或少地反映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⑾在中外各国的民事法律领域,尊重善良风俗是一项基本原则,而善良风俗就是一个具有浓厚道德色彩的术语,各国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将善良风俗等法益作为保护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一条款的确立,极大地丰富了调解的依据。⑿法律在其形成的过程中,也大量吸收了善良风俗和交易习惯,并使之上升为成文法的内容。更多的习惯,并未进入国家正式法体系,以非正式规范的方式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因此,法院在调解中应注意风俗习惯的作用。⒀在调解中,参考当地交易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善良风俗等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比较容易为纠纷各方所接受。当然,这也给调解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那就是必须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分出“良俗”与“恶俗”,将“良俗”引入调解工

作之中,家事案件更是如此。⒁我们要把长期以来农村各地方所沿袭下来的善良风俗巧妙地跟法律结合在一起。我们做当事人的工作,更多的还是要尊重他们风俗习惯,只要尊重了老百姓的风俗习惯,反过来讲,他们对法律也会非常尊重。⒂善良风俗习惯来源于群众长期生产生活实践,同时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审理案件充分考虑风俗习惯,才能使我们的工作不脱离群众,最大限度将法律与实际相结合,将“应然法”转化为“实然法”,拉近理想和现实的差距,使法律深入人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可将马锡五审判方式贯穿始终。

家事案件具有浓厚的乡土特征和情理特征,当事人间多为家庭关系、当事人普遍诉讼能力不强、较难取得证据分清是非、隐私性强、特别需要在诉讼中为当事人间保留情面、当事人多在农村生产生活出行不便。家事案件中,虽然在表象上当事人是向司法机关寻求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但在实质上,其所追求的不是类似案件得到类似处理,而是裁判者个人对自己的同情和对他的个案的特别处理。⒃

与此相应,家事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审理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要求:其一,诉讼程序上不拘泥于形式。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的不拘形式、当事人便利主义,诉讼可以没有律师参与,法官定期下乡,即时、就地开庭解决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个别情况下可以口头提起诉讼。⒄法院庭审不必一定遵循举证、质证等

固定形式,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简化庭审程序。其二,解决纠纷方式的多样性。基本上是基于个案在审理过程中借助道德、社会舆论、情理判断事实,说服当事人,积极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追求结果的合理性,特别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社会舆论的评价等。其三,法官在诉讼中须有主动性。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开庭与庭外工作并举,不仅把调查证据和对当事人的说明、解释作为办案的需要,而且将其视为自己的道德义务。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为当事人着想,并极富人情味,与当事人保持着一种良好的对话和交流关系。其四,审判过程重视乡土知识。由于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宗族观念在农村还有残留影响,人民法庭的工作需要大量地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知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重视乡土知识,但同时也注重无论调解抑或判决,最终都落实到法律规则和法律权力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家事案件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家事纠纷案件中更加需要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需要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识、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区分情况不同处理,体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优越性。

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如下基本特点:(1)法官全面调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2)发动和依靠群众,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4)实行巡回审理、田头开庭等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

⒅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⒆具备灵活便利和乡土化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能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个案,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到农村社会底层,真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宣传法制,促进和谐,维护稳定。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法官调查研究,查明案件事实,这充分回应了当事人对查明“真相”的要求;其次,充分考虑群众意见作出的裁判为群众所乐于接受;最后,当事人在社区舆论压力下,也容易服从判决和调解结果。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既满足了当事人对法官“为我做主”的客观期望,又能让当事人的情理要求得到表达。在家事案件中也更能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人民法院为人民排忧解难、主持公道。

三、仍需解决的新问题

诚然,理想是美好的,关于家事纠纷的解决还有很多遥远的设想,但是,现实是残酷的,我们仍需冷静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期待同仁探讨如何解决。

1、过分强调调解结案造成的延迟和强制调解导致的当事人的不满如何解决。由于法院系统目前普遍追求调解率,办案中不可避免地造成承办人努力追求调解结案的趋势,但是强调调解并非都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当事人甚至可能出现不满,这些问题如何应对

尚需解决。

2、过于追求方便当事人,有可能被某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者缠讼。办案中有时为了便民,尽可能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某些当事人可能为了其诉讼利益滥用诉讼权利,如不当行使申请回避权、滥用管辖权异议、以调解为筹码拖延诉讼,甚至利用诉讼讨价还价企图达到其他目的。

3、在法院主动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办案人员司法良知的差异,导致其只调取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对其他证据视而不见,或人为利用调查取证促使案情向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4、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某些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受传唤时接电话但不来法庭、送达法律文书时避而不见,这涉及一些审判实践中尚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否可对这类当事人采取留臵送达、交其同住成年家属转交,对一些必须到庭的被告,是否可以拘传。还有,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某些被告本人不到庭又不办理委托手续,其近亲属是否可代其应诉、调解,尚待商榷。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目前亦无成熟的解决思路,期待有志同仁共同探讨。笔者认为,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有三点应注意的问题: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找准矛盾转化的交叉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找准法律与情理的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⒇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司法机关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家事纠纷的和谐解决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司法和谐”理念强调了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处理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用,扩大家事矛盾非诉讼机制的适用范围,从而真正探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问题路径。我国已经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社会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价值观与文化传统的多元化必然要求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因此,加快构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和偏好、可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既有利于缓解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压力,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

备注: ⑴《家事审判 中山试水一年间》第二段,作者李志金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3/28/content_25013.htm

⑵《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几点建议》第四部分第九段,作者姜启波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09/15/content_15629.htm

⑶《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第五部分第三段,作者张先明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4/14/content_25793.htm

⑷《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三重辩证关系》第三部分第三段,作者王建林 伍玉联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08/20/content_14289.htm

⑸《如何破解家暴案举证难》第五段,作者张中梅 刘英团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4/01/content_25238.htm

⑹《广东法院试点组建家事合议庭》第三段作者林晔晗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03/24/content_6292.htm

⑺《专业审理铺就家庭和谐之路》第二部分第二段,作者林劲标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04/19/content_7817.htm

⑻《探望权纠纷强制执行途径》第一部分第一段,作者杨芳 杨才清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03/03/content_4923.htm ⑼《家事法庭专断家长里短》第二段,作者刘秋苏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3/29/content_25055.htm

⑽《习惯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第一段,作者黄鸣鹤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12/10/content_19813.htm

⑾《法律,一刻也不曾离开道德》第三段,作者张智慧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http://palj.dbw.cn/system/2010/05/26/052530702.shtml

⑿《习惯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第二段,作者黄鸣鹤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12/10/content_19813.htm

⒀《习惯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第三段,作者黄鸣鹤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12/10/content_19813.htm

⒁《习惯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第十段,作者黄鸣鹤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12/10/content_19813.htm

⒂《化解百姓矛盾就是人生最大的快乐》第一部分第四段,作者屠少萌http:///article/201103/14/4444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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