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运作程序_职业介绍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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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运作程序
职业介绍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运作程序
(一)法规、政策
1、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介绍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职业介绍的宗旨是,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第三条 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职业介绍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活动。
第五条 职业介绍所设常年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配置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 职业介绍所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地方各级就业服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
(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取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调查和登记。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单位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
(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4)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工单位。(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
(6)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7)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的信息及趋势预测,为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8)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经过相互选择自愿达成协议后,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定劳动合同。
(9)承办劳动部门赋予的其他劳动工作。
第八条 职业介绍所对待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城镇求职人员进行职业介绍,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凭县以上劳动部门的介绍信进行用工介绍,办理分工许可证。
第九条 职业介绍所在进行求职登记和开展用工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档案,实行信息系统管理。并通过组织供求双方直接洽谈和多种形式的交流、传播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职业介绍所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也可实行地方财政差额拨款补助的办法。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所本着有偿服务和不盈利原则,合理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由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交纳,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开展职业介绍和劳务交流活动所需的办公用费及业务费;(2)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和保险福利费用;
(3)建立或租用必要的职业介绍场地,配备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所需的资金;(4)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一次性开办费,另外列支。
第十三条 上述规定适用于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四条 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属于非盈利性的,须持章程和单位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属于盈利性的,除按上述程序到劳动部门办理许可证外,还要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方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其活动要接受当地劳动、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其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对于职业介绍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超出规定业务范围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取缔。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
投劳动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劳动部劳力字[1990]6号)
2、四川省《职业介绍工作规则》
一、职业介绍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充分尊重用人单位(个人)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职业介绍工作必须取得四川省劳动厅颁发的《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并佩带《职业介绍服务证》上岗服务。
三、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地点、印鉴、牌名及工作人员的证件,必须与《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核定的地址和名称相一致。
四、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服务时。要认真核实用工方的招工简章、《营业执照》(或单位介绍信)、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同意用工的证明及供求双方人员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五、职业介绍工作场所必须设置劳务信息发布专栏。保证信息真实可靠,严禁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新闻媒介或室外广告发布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统一式样经审批后,方可利发或张贴。
六、职业介绍活动中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严禁乱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
七、职业介绍活动中要注重服务道德,讲究文明礼貌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对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咨询、登记和推荐介绍工作。
八、职业介绍机构受用人单位(个人)委托招收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招收人员协议书。
九、职业介绍工作要主动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对介绍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十、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工作场所防火、防盗等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四川省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
3、《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并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上如下意见: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1、《条例》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是指:凡在四川省境内为用人单位介绍劳动者或为求职人员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从事省内外劳务输出业务的劳务中介机构,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必须遵守《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用人单位和到各类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求职的城乡劳动者,虽不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但应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其义务。
境外劳动力入境就业和境内人员出境就业以及“人才交流”活动按《条例》第三条二款、三款执行。
2、《条例》第四条中的“非劳动部门”是指:除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外的其他有条件的机关事业车位、社会团体和国家行业组织、国有大型企业和集团企业可按《条例》规定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二、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
1、关于“有符合要求的名称”,即省、市(地、州)、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称“职业介绍中心”,其余职业介绍机构统称“职业介绍所”,但可根据其具体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在职业介绍所前冠以专业名词。
《条例》颁布前已经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一九九六年底前向原审批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更换《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更名,否则不予年检。
2、关于相应的办公设备,其中应包括必要的通讯设备,并在2―3年内应配置微机。
3、在五万元注册资金中,其中应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注册资金应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4、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必须由申办单位派人担任,并具备下列条件:熟悉劳动业务知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当地常住人口。申办单位须向审批机关提供其工作经历证明。
5、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有3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劳动业务知识和具备职业介绍工作经验的人员。
6、不具备申办条件的单位,不得通过挂靠单位申办职业介绍机构。
三、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
1、职业介绍机构由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并负责制订职业介绍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审批和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年检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业务工作。参与制订职业介绍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的研究,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业务,办理求职登记及失业登记,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统计劳动力资源情况及预测预报失业率,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并颁发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服务证,指导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办理流动就业人员有关证卡以及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职业介绍工作情况。
2、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各市(地州)、县(市、区)开办跨属地名称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向省劳动厅申报。
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跨省流动就业服务,必须从严控制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专门核定。
3、申办者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属企业性质的,应在领证后30日内按《条例》第十条规定到审批机关同级的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属事业性质的除到审批机关同级的人事编制部门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手续外,还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到期未办齐上述手续的,劳动行政部门收回所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条例》颁布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尚未办理上述手续的,须在九月三十日前完善。
4、企业兼营职业介绍业务,必须与其主营业务相关并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职业介绍机构须遵守的规则
1、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超过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介绍工作。
2、职业介绍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承包经营《职业介绍许可证》只能一证一点,不得复印使用。
3、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省劳动厅统一制作的“职业介绍工作资格证书”和“职业介绍服务证”,上岗时必须佩证服务。
4、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按规定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对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微机管理制度,并接受其监督。
5、职业介绍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职业中介服务费。并建立对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收费的台帐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发布招收、招聘广告,应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所发布的招收、招聘信息须真实可靠。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省内外用工单位需在全省范围内发布招收、招聘信息的,应到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7、职业介绍机构受用人方委托组织招收员工时,用人方应提供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如收、招聘简章和委托书。
五、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6个月以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无偿介绍职业后,其劳动关系签订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从就业经费或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给予补贴。
六、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所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再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其《职业介绍许可证》自动失效;年检不合格的,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每年年检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主动会同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予以纠正,要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二)职业介绍操作程序
1、职业介绍工作由市场部、再就业服务部、资源信息部、劳动事务代理部等组成,操作程序总简表如下:
市内用工信息→资源信息部审核→对外编辑发布招聘广告→市场部→微机录入或发送大屏幕对外发布招聘广告→登记、报名→面试 后续工作→录用→办理有关手续市、省外、境外用工信息→市场部审核→资源信息部→对外发布招聘广告→登记、报名→面试→后续工作→录用→微机输入→办理有关手续并组织输出
2、审核管理程序:
(1)审核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招工简章和其它有效资质证件;
(2)查验求职者下岗证、失业证、身份证、介绍信、学历和专业技术证件、务工证;
3、登记管理程序:
(1)进行用人登记,收取用人登记手续费:(2)进行求职登记,收取求取登记费;
4、收集整理程序:
(1)对用人、求职信息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录入信息系统并装订成册。
(2)组织信息发布、编印劳动力市场信息,在信息服务区和现有信息渠道组织发布。
5、人机匹配程序:
(2)组织供需见面,进行推荐介绍。
6、反馈意见程序;
(1)收集职业介绍反馈信息,进行跟踪服务;(2)收取成交服务费;
(3)删除过时信息,保持信息库信息准确;(4)汇总劳动力市场求职登记月报表。
(三)用工信息操作程序
1、用工单位持法人营业执照到资源信息部登记审核外地用工单位来宜宾市招聘,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件法人营业执照。承办人身份证到劳务输出部进行登记审查资源信息部、劳务输出部承接用工信息后。即填写用工信息抄告单,附上单位营业执照、介绍信、登记表等及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签发后交市场部和劳务输出部;
2、经审查同意进入市场招聘的单位,填写统一印制的“招工简章”并在交流大厅发布招聘广告,向社会刊播用工信息;
3、招聘预约。经审查同意进入市场的用工单位.提前两日向市场部预约招聘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招聘。
(四)劳动力资源信息操作程序
1、资源信息部接到市场部的配置通知单后,立即从资源库内查询、配置、发送应聘通知,将配置人员情况汇总书记面通知市场部并输入微机。
2、不定期将市场劳务供需情况向各培训学校通报,并收集学生毕业资源信息。操作程序简表如下:
劳动力资源信息收集→存入劳动力资源库 用工信息收集→存入用工信息库
资源配置→信息交换→信息发布→统计上报 用工单位使用→反馈
求职者使用→反馈
(五)面试程序
市场部安排面试场地及组织人员,做好面试的各项工作。如:发放面试表、应聘人员凭表进入面试区、通知用工单位根据要求组织面试、供需双方见面。
(六)后续工作程序
1、职业介绍面试前与用工单位约定公布复试或录用名单的时间及复试、报到时间等。并收取录用回执、输入微机;
2、面试结束后即将单位是否停止招聘或继续招聘的情况输入微机,根据不同情况,用报告单的形式抄告资源信息部;
3、对需要继续招聘的用工单位通知资源信息部进行人员配置。
(七)劳务输出操作程序
1、劳务输出部承接了外地用工信息后。填写信息抄告单,附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招聘简章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法人招工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经本部负责人和分管主任审核后,交市场部和有关部门运作。
2、负责办理录用人员赴用人单位报到的有关手续及证、卡,并进行微机录入和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