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联企业交易与多头授信风险防范的思考_多头授信与过度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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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联企业交易与多头授信风险防范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8-10 随着关联企业逐渐盛行,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农发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及其运作特点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关联企业的形式主要有:企业集团、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其中企业集团是最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本文也将着重分析企业集团中存在的关联交易。企业集团的运作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企业集团内关联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链条形成的,投资形式主要有三种:全资、控股和参股。在多元化投资时,集团通常的做法是每有一个新项目就设立一个新公司,这样既能扩大集团规模,又能免受债务牵连。

(二)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模式以集权型为主。多数集团的财务管理集中于集团总部,由集团财务部门对融资和投资进行同一计划安排。通过这种方式可使财务费用得到有效降低,同时也为关联交易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企业集团的发展模式以融资促投资,以投资带融资。企业集团的多元化投资是以其独特的融资能力为基础的,并与其融资能力相互助长。集团控制的关联企业越多,集团可用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就越多,集团可控制的金融资源也越多,融资能力也越强。

(四)企业集团的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由于股权融资的成本较高,并且对融资企业的要求较严,因此企业集团更趋向于债务融资,且以银行贷款为主。

二、关联企业交易及其对债权人的危害

关联企业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是一种不为法律禁止的客观存在。然而,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公平及滥用的巨大风险。因此,关注和规制关联企业交易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关联企业交易的存在,对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损害:居于被控制或被重大影响的从属公司利益遭到不当损害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相互投资出现资本虚增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三、目前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中由于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从已发生的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许多案件中发现,一些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往往利用相互担保,或者各自独立分别向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取得授信,大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当其中的某一企业或某些企业发生经营和财务问题时,就会使银行的风险突然暴露,形成风险的高度集中和信贷资金的严重损失。银行在集团客户授信中对关联企业交易风险的控制情况目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银行的贷前调查、审查容易出现偏差。二是银行对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银行无法完全规避借款人通过关联交易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

四、防范关联企业交易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有效识别借款人关联关系的甄别机制,通过建立“集团客户关联关系信息库”,动态监测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银行在受理企业客户授信申请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全面、详细的集团内部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资料,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客户信息系统,动态把握关联企业的管理体制、组织结构、治理结构,及时掌握客户、重大关联方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理顺集团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被动,尽量多的了解和掌握集团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非财务信息。充分利用信贷信息系统、人行征信系统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搜集整理基础资料。准确查实客户和重大关联企业资本结构,及时了解客户及重大关联企业注册资金、股权分布、资金来源、核心资产及净资产的重大变动、对外融资情况,以及大额资金流向、应收账款信息、非正常关联交易情况等。

(三)深化财务指标研究分析。充分运用关联交易剔除法,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企业合并利润表中予以剔除,从而较为真实的了解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判断关联交易对企业实际盈利能力的影响程度,判断其利润来源是否稳定、未来的成长性是否可靠等。

(四)充分利用有关法律规定,维护银行自身利益。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若贷款对象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资金及授信,或者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从而取得防止贷款风险扩大的主动权。

(五)建立针对集团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机制。应避免由关联企业提供连环保证担保,对集团公司为其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要审查集团公司实际担保能力,防止资金实力和规模被夸大的情况。对于不存在投资关系的集团成员提供担保的,应充分注意担保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对外负债、担保能力等情况的核查,并严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六)在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的同时,应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秩序,防止恶意经营和恶性竞争行为。要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和信用文化,各家银行必须在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上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经受住同业竞争的压力和授信收益的诱惑,在对集团客户授信审核和决策过程中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在客户信息不充分或不符合授信条件的情况下,坚决按原则办理。(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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