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_英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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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列表
在欧洲历史上,无论是古希腊、古罗马,还是中世纪的骑士时代,皇帝、国王这些名词从来都不是男人的专利,从14世纪开始,在一个又一个的国家,一个又一个的女王(皇)断断续续地出现了,一直到当代,累计有三十来位。
英国6位,俄国4位,荷兰3位,卢森堡2位,西班牙3位,葡萄牙2位,瑞典2位,丹麦2位,奥地利1位,波兰1位,匈牙利1位,还有苏格兰、纳瓦拉、那不勒斯等已为人兼并的国家也出过女王,不过有些女帝王严格来说不能算是“继承”王位,而只能说是“夺取”王位,如俄国的叶卡捷琳娜等。
在今日的欧洲君主制国家的在位国王之中,有2个是女王: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她们都不是本国历史上第一个女王。
其中丹麦的玛格丽特一世(1387~1412年在位)、英国的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英国的维多利亚女王(1837~1901年在位)、西班牙的伊莎贝尔一世(1474~1504年在位)、俄国的叶卡捷琳娜二世(1762~1796年在位)、奥地利的玛丽亚·特蕾西亚(1740~1780在位)分别被本国的史学界认为是本国历史上最杰出的帝王之一。
其他女王基本上处于中上或中下的位置,而甚少有荒淫无道祸国殃民之辈,唯一一个被推翻的女王是西班牙的伊莎贝尔二世(1831~1868年在位),但使国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是她的祖父和父亲,她本人要负的责任其实也不多。她们走上女王宝座的路径不外乎两种:从公主到女王和从王后到女王。
权力分配
身为王后,在国王丈夫死后,继承人尚年幼或没有合适的继承人,便自己走上权力舞台的中心,进而即位称尊的情况,在世界各国历史上司空见惯,在欧洲则以俄国的两个叶卡捷琳娜为典型代表。
但更加有欧洲特色的是从公主到女王的情况,欧洲历史上的女王大多属于这一类。在即位之后,基本上男性国王能承担的事务,她们也能承担,但亲自带兵打仗除外,不过,17世纪之后,国王亲自带兵打仗的情况已越来越少见,因此也不见得是严重的问题。
女王结婚之后与丈夫之间权力如何分配也是一个问题。有不少女王,结婚后就将主要王权交给丈夫,甚至把王位也让出,如瑞典女王埃里奥诺拉,也有的女王结婚后能将丈夫和整个江山都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如奥地利女皇玛丽亚·特蕾西亚,更有甚者,有的女王选择了终身不婚,以保证自己的权力不旁落,如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和俄国女皇叶丽萨维塔。
著名女王 玛丽一世
玛丽一世,(Mary I, 1516年2月18日~1558年11月17日)英格兰和爱尔兰女王(理论上她是从1553年7月6日, 实际上从7月19日在位一直到1558年11月17日她去世时)。她是都铎王朝的第四任也是倒数第二位君主。她主要事迹是曾努力把英国从新教恢复到罗马天主教(1555年)。为此,她曾处决了差不多三百个反对者。于是而被称为「血腥玛丽」(Bloody Mary)。从此以后,Bloody Mary在英语中就成了女巫的同义词。但是她的宗教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被她的继任者伊莉莎白一世所颠倒。
伊莉莎白一世
伊莉莎白一世(Elizabeth I,1533年9月7日出生于格林尼治,即今日伦敦的格林尼治,1603年3月24日逝世于萨里),于1558年11月17日至1603年3月24日任英格兰和爱尔兰女王,是都铎王朝的第五位也是最后一位君主。她终身未嫁,因此被称为「童贞女王」。她即位时英格兰处于内部因宗教分裂的混乱状态,但她不但成功地保持了英格兰的统一,而且在经过近半个世纪的统治后,使英格兰成为欧洲最强大,富有的国家之一。英格兰文化也在此期间达到了一个顶峰,涌现出了诸如莎士比亚,培根这样的著名人物。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亦在此期间开始确立。她的统治期在英国历史上被称为「伊莉莎白时期」,亦称为「黄金时代」。
安妮女王
安妮女王(Anne of Great Britain 又译为安女王,1665年2月6日~1714年8月1日),英国女王。安妮是詹姆斯二世与王后安妮·海德的次女。1683年,与丹麦王子乔治结婚。1701年,英国议会通过「嗣位法」,安妮成为威廉三世的继承人。1702年,安妮即位为英国女王。1707年,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合并,实现两个国家真正的联合。由于安妮身体虚弱和无后嗣的忧虑,托利党领袖、国务大臣博林布洛克子爵曾与安妮的弟弟、老王位觊觎者詹姆斯·爱德华联系,希望他能以放弃天主教信仰来换取王位继承权,但遭到拒绝。1714年,安妮女王在驾崩前任命施鲁斯伯里公爵为政府中至关重要的财政大臣,确保了王位由信仰新教的汉诺瓦选帝侯乔治继承。
维多利亚女王
维多利亚女王(Alexandrina Victoria 1819年5月24日 ~1901年1月22日)是英国在位时间最长的君主,也是第一个以「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和「印度女皇」名号称呼的英国君主。她在位的63年期间(1837年6月20日~1901年1月22日,是英国最强盛的所谓「日不落帝国」时期,她在位期间直到她去世后,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的1914年,英国都称为「维多利亚时代」,1914年以后,英国开始走向衰落。伊莉莎白二世
伊莉莎白二世(Elizabeth II,1926年4月21日~),全名伊莉莎白·亚历山德拉·玛丽·温莎(Elizabeth Alexandra Mary Windsor),现任英国君主,是英国,英联邦(The Commonwealth)以及15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同时也是英国国教会的最高首领。她的头衔全称为「托上帝洪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其属土及领地之女皇伊莉莎白二世,英联邦元首,国教(圣公会)信仰的保护者」
备注:港英时期的香港,因为其宗主国的关系,加上广府话的“王”与“皇”同音,在一般场合会称呼“英王”作“英皇”和“英女王”作“英女皇”,但正式的翻译应为国王(King)和女王(Queen),而非皇帝(Emperor)和女皇(Empre)。很多媒体(包括官方的)和个人也会把如今的英国君主伊丽莎白二世称作“英女皇”,实际是不严谨的,因为一来她本人并没有获此头衔,二来大英帝国已经解体,即使想要成为女皇都没有帝国了,而如今英国只是王国,女性君主只能是“女王”而不是“女皇”;不过鉴于使用习惯,仍然可以“英女皇”称之。
英国王位继承法
序言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订,1701年公布并生效)
总而言之,《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原则。君主的王位世代相袭,儿子优先于女儿,而女儿又优先于侄子或者侄女。这样国王没有儿子只有女儿,那么就会出现女王。另外,如果男嗣死亡或者放弃王位,而且他也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也由君主的女儿出任国王。
第一条
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
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
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此后本国王位与尊号归属于非英格兰王国的人的时候,如果未经国会同意,本国国民不负防御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而从事战争的义务。
本法的限制规定发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所属自治领或领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内,但父母是英国人的除外),不得担任枢密院顾问官或者国会两院的议员,也不得担任文武官职,他本人或者他所信托的人不得享有国王赐予的土地或者世袭财产。
对国会平民院提出的弹劾,不得凭恃英王赦免进行抗辩。
第四条
本国法律和法令的确认。
鉴于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国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他们所属官吏和大臣也都应按照同样的法律为国王效力。
因此,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谨再作如下的请求:一切保障国教及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现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确认,并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他的权力加以批准和确认。继承顺序
英国王位的继承是根据长子继承权来决定的,即王位应先由现任君主的长子继承,然后才依次序轮到其他儿子,最后才轮到女儿。但是根据法律,英国王位的继承不是自动的,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定,王位应该传给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亚(Electre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而且继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与英国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视的条款有冲突。不过实际上,绝大多数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开场合都大多宣称自己是圣公会成员。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王位的继承是由议会来决定的,而非君主本人。王位继承顺序
这里列出了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18人 君主: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尔士亲王查尔斯王储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长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储的长子)
3、乔治-亚历山大-路易斯(George Alexander Louis)威廉王子与凯特王妃夫妇的长子,英国时间2013年7月22日下午16时24分出生。
4、夏洛特·伊丽莎白·戴安娜(威廉长女)
5、哈里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储的次子)
6、约克公爵安德鲁王子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二个儿子)
7、比阿特丽斯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长女)
8、欧吉妮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次女)
9、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爱德华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三个儿子)
10、塞文子爵詹姆斯(又名詹姆斯·亚历山德拉·菲利普·提奥,威塞克斯伯爵的儿子)
11、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温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儿)
12、安妮公主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女儿)
13、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长子)
14、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儿)
15、林莱子爵(乔治六世的孙子、玛格丽特公主的儿子)
16、查尔斯·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儿子)
17、玛格丽特·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女儿)
18、萨拉·切多(乔治六世的孙女、玛格丽特公主的女儿)
由于欧洲各国王室通婚的结果,一些欧洲国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挪威国王哈拉尔五世是英国王位的第60位顺序继承人,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排在第806位。作为希腊-丹麦王族的后代和维多利亚女王的重曾孙,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排在第490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