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无卡收单业务纠纷案_银行卡收单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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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无卡收单业务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7月24日,孙某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准贷记卡一张。双方约定,所有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或副卡持卡人个人所为;如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储蓄所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上海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邮购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某银行负责对商务公司送交的信用卡扣款清单进行审核、清算并准确划付至商务公司的账户。协议书同时约定,某银行对商务公司误受理过期卡,信用卡被冒用、伪造,持卡人退货、拒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责任。
2010年11月8日,孙某通过商务公司客服电话预定深圳市某酒店10间客房,入住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入住天数为一天。预订同时,孙某同意以其名下某银行的信用卡作为预订担保,并提供了信用卡卡号、发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三位校验码、持卡人姓名以及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客服人员未要求孙某输入信用卡密码。商务公司客服人员明确告知孙某:
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用卡无卡收单业务的交易方式及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商务公司能否凭孙某预留的相关信息申请某银行直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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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三是某银行采取无卡收单业务方式扣款是否违反其与孙某之间的信用卡合约;
四是本案中某银行是否应当返还扣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银行无卡收单业务的交易方式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无卡收单业务是指,信用卡持卡人通过电话、传真及互联网等渠道向无卡
收单业务特约商户主动发起产品订购的支付请求,并提供卡号等相关信息,特
约商户按银行规定的数据报文格式,通过DDN专线传送的方式向银行发出相关
业务请求,经银行主机系统确认后对信用卡持卡人账户进行实时业务处理的交
易方式。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对无卡收单业务的规定几近空白,各银行开展该项业务采取的流程大都参照国际惯例,即信用卡非面对面消费时,特约商户只需取得持卡人的信用卡卡号、发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三位校验码、持卡人姓名以及持卡人身份证号码,便可向银行申请从持卡人账户扣款,无须持卡人输入密码,也无须持卡人签署任何凭证,银行在审查特约商户提交的信息后,为特约商户办理清算和进账手续。本案中,孙某、商务公司以及某银行之间关于酒店预订交易所采取的正是上述无卡收单交易方式。
信用卡无卡收单业务涉及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三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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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主体之间发生以下法律关系:一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基于信用卡功能的多样性形成储蓄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支付结算法律关系;二是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委托结算合同关系,银行依据特约商户送交的扣款申请,为特约商户办理清算和进账手续;三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二者之间形成消费或服务合同关系,但在无卡收单业务模式下,二者之间还形成担保合同关系,即持卡人以信用卡作为合同担保,授权特约商户在其违约情况下可直接从作为担保的信用卡中扣款。
(二)商务公司能否凭孙某预留的相关信息申请某银行直接扣款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合同形式并不囿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亦属此列。本案中,孙某致电商务公司客服电话委托商务公司帮其预订入住2010年1 1月15日某酒店10间客房的行为属于一项要约。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非经有效撤回,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商务公司在接到孙某要约后,表示预订酒店需要提供信用卡作为担保,并且,如孙某未在2010年lI月14日下午4点之前取消或修改预订也未按时办理人住,商务公司将从孙某提供担保的信用卡账户内扣收首晚房费这一行为事实上系对孙某要约作出的实质性变更,为一项反要约。对于商务公司提出的反要约,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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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明确表示同意,并提供了信用卡相关信息和身份证信息,作出了一项有效承诺。至此,商务公司与孙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二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和担保合同已经成立,合同内容应当与商务公司提出的反要约内容一致。
根据孙某与商务公司之间的约定,孙某如需修改或取消预订,应当于2010年11月14日下午4点之前致电商务公司客服电话,否则将承担自其信用卡中扣收未入住客房首晚房费的违约责任。孙某于2010年1 1月15日上午9时许方致电商务公司要求取消全部预订,系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因此,商务公司要求扣收孙某未入住客房的首晚房费并无不当。
(三)某银行采取无卡收单业务方式扣款是否违反与孙某之间的信用卡合约
其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因此,孙某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信用卡申请书及签署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孙某填写的信用卡申请单上并未印有是否使用消费密码一项,且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第十二条约定,乙方(孙某)及其副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卡片和个人密码,所有使用密码进行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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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均视同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个人所为。据此,应认为某银行为孙某办理的准贷记卡默认为凭密码交易。但是,孙某在使用信用卡办理酒店预订担保业务时,商务公司客服人员并未要求孙某提供或输入信用卡密码,某银行也在未凭密码交易的情况下从孙某账户扣款。其二,孙某填写的信用卡申请书、签署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某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均未载明无卡收单这种业务规则。某银行扣款的依据为其与商务公司之间签订的《邮购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对于商务公司受理的每笔业务,某银行依据商务公司提供的信用卡卡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等要素操作并给出授权号码,某银行不对要素来源的可靠性负责。据此,某银行在审核了商务公司提供的要素后,出具了授权号并从孙某账户上划付款项。然而,合同具有相对性,仅能约束合同当事方。某银行与商务公司之间关于审核要素不包括密码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孙某,某银行在办理从孙某账户委托付款业务时仍应当凭密码交易。
综上,某银行在与孙某之间明确约定凭密码交易且双方没有关于无卡收单业务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单凭其与商务公司之间协议约定,未凭密码扣款的行为违反了信用卡领用合约。
(四)本案中某银行是否应当返还扣款并赔偿损失
如上所述,某银行进行的无卡收单业务违反了其与持卡人之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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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某银行就一定应当返还扣款并赔偿损失?本书认为并不尽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孙某之所以被扣款系因为其违反了与商务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担保合同,所扣款项系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并非因某银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某银行无须退还款项也无须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若孙某并未违反与商务公司的约定或他人假冒孙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担保,给孙某造成了实际损失,某银行将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某银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与商务公司之间的《邮购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向商务公司进行追偿。
三、相关启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高速发展,信用卡交易方式也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信用卡无卡收单这种交易方式,由于其交易途径的便利性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酒店、民航、保险等行业,与此同时,法律风险也不断累积。本案所反映出的信用卡无卡交易有关风险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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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约定交易规则和权利义务。鉴于商业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未对信用卡无卡收单交易及费用进行明确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亦无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在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使用说明以及与特约商户的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周密设计无卡收单交易规则,规定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三个法律关系相互独立的法律特性,明确发卡银行根据电子交易数据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由特约商户而不是发卡银行承担要素审核义务等特殊制度安排。
2.充分履行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商业银行不仅应当在通过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使用说明中明确约定无卡收单交易规则,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无卡收单交易规则、权利义务、潜在风险、责任分配以及相关注意事项提前告知持卡人,并注意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确保持卡人在充分知悉有关交易规则的情况下顺利通过无卡收单交易在特约商户完成消费和结算。
3.进一步完善特约商户审批制度。在无卡收单业务中,商业银行系依据特约商户上报的持卡人信息进行审核并扣款,商业银行无法对持卡人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果特约商户误报交易金额、冒充持卡人交易或在持卡人无需付款的情况下仍申请扣款,商业银行扣款后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鉴于此,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完善特约商户审批制度,除要求特约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文件外,还应当到特约商户营业场所现场考察,尽量选择规模大、www.daodoc.com
信誉好、业务模式规范的特约商户进行无卡收单业务合作。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督促特约商户认真审核持卡人身份,必要时对特约商户经办人员进行培训,避免伪卡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