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规定_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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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秘密的管理,防范秘密信息外泄,保障公司整体 利益和长远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公开的经营、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
(二)公司内部掌握尚未公开的工作报告、合同、协议、意向书、招(投)标书及可行性分析材料。
(三)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四)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五)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收入及相关资料。
(六)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七)按档案法规定属于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保密的事项,及公司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密级文件、资料、物体及其载体(以下简称“密件”)应在显著位置(一般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并注明保密期限。
第七条 以电子文档、邮件等电子信息为载体的密件也应进行标密,标密应使首次接触该密件者可以马上注意到文件的秘密性质。如在“邮递选项”中选择“加密”、“禁止拷贝”或者在文件首页中注明“保密”字样。
第八条 办公电脑要设置开机、屏保密码(时间不超过3分钟);人事、财务领导电脑用机,要设置密码保护,不能设置密码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密件管理人和密件使用人要妥善保存密件,过期要及时销毁:对重要会议资料要及时回收、销毁;对视、音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密件管理人和密件使用人在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向保密负责人移交相应的密件。
第十条 密件管理人和密件使用人在使用交谈、电话、传真、邮件、网络等
1方式进行秘密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应当确认传递对象是否在密件的允许接触范围之内。不能扩散到公司外的无关人员。
第十一条 除密件管理人外,任何人在未得到具有权限的密件管理人授权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密件传递给他人。密件使用人可以使用密件,但应对接触的密件负有保密责任,在未得到密件管理人的授权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密件传递给他人。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办公区域为保密区域,严禁非公司员工(经公司相关 管理部门批准的保洁人员除外)在无公司员工陪同的情况下,在办公区域穿行、拍照、摄像(包括使用拍照手机)。如果确实需要拍照或者摄像(如拍摄广告或者宣传片,采访等),需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在公司员工陪同下,允许留念式拍照。
第十三条 对于密件,还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由指定人员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四条 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指定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确定会议内容是否可以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非授权人员严禁超越授权范围获取或者泄露公司秘密。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非授权电脑等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 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副总;主管副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处理。
第四章 保障机制与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部门保密负责人,由部门主管兼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总体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在部门内指定专人进行保密宣传、检 查、处罚。
(二)对负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密件制作人:如果某项秘密没有明确的密件制作人,则因为业务 工作的原因产生密件的人员视为密件制作人。对传来的秘密进行加工而产生了新的秘密,则该加工人员是新秘密的密件制作人。密件制作人负责标识密件。
第二十条 密件管理人(即密件责任人)负责对该密件的流转进行监控:管理密件的传播、存档和销毁等。密件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允许接触范围”发送密件,2并负责审查密件制作人的标密情况,若密件未标密,应要求制作人标密,否则由管理人承担未标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部门职责:
(一)对于没有登记的秘密,由业务上管理该信息的部门或个人承担保密 义务,采取必要、合理的保密措施;各部门在对外合作中可能涉及公司秘密的,应当与对方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二)人力资源应在员工(包括试用、劳务派遣、实习等在公司任职或者工作的人员)入职前和离职前分别在入职培训和离职交接表中签署保密条款,并告知该员工本项规定。
第二十二第 奖励与惩罚:
(一)检举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或为调查泄密事件提供线索,一经证实,将给予检举人500--10000元的奖励。
(二)凡违反公司保密规定,但尚未造成损害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处罚细则请参见《奖惩管理规定》)。
(三)凡违反保密规定,并造成损害的:视损害程度不同,给予相关责任人工薪降级、行政降级、留用察看或开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经济损失,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同时,根据情况将追究该人所在部门分管副总的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其修改权、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