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报送指南_项目固定资产节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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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报送指南
一、相关政策:
根据长发改能源〔2017〕57号文件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待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其项目节能报告应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同级节能审查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报送。
二、材料报送:
1、项目节能基本信息表(法人签字、两处填写日期、两处加盖公章、填项目总投资、一式三份、提交双面打印件;请勿增加、删改表格内容或者手写填表)。
2、项目节能报告(加盖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公章)。
3、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项目法人组建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节能报告编制提示:请对照2016年11月27日新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七条的要求,统一规范编制节能报告。编制格式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与国家节能中心联合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年本)执行。
三、工作受理:雷锋政务超市二楼发改局窗口
咨询电话:88084706(窗口)、88080649(区能源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报送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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