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_最新招标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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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及招投标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

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矿外委工程、维修、物资采购等项目工作,依据《恒源煤电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恒源煤电经管[2010]20号)及《恒源煤电股份公司计划财务管理管理相关制度》(恒源煤电计财[2010]18号)的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和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对象,包括技术服务、设备和材料维修、安装、拆除、巷道掘进、钻探等)的行为。

第二条

参加招标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工程,亦须列入招标管理范围。

第三条

矿成立招标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矿

党委书记

委员会副主任:经营矿长、纪委书记

委员会成员: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政治工作部(纪委监察)、审计站、生产技术部、后勤服务部、机运事业部、动力物资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及部分相关专业人员。

具体职责有:

(一)根据恒源公司年度计划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评标原则,宏观调控和管理。

(二)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单位招标工作,依法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建成立矿招标工作办公室;协调、规定招标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批准招标工作办公室制订的招标工作细则。

(四)审查评标人员专家库中相关人员资质。

(五)对特别项目的招标,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相关成员可作为招标工作责任人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工作的全过程。

(六)对下设的招标工作办公室进行监督。

第四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部。办公室成员单位为经营管理部、纪委监察、审计站、财务部、机运事业部、生产技术部、动力物资保障部等单位及法律顾问。负责相关项目招标的具体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起草相关项目招标工作细则,规范招标工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招标行为,并报请矿招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按本办法或招标工作细则的规定,做好招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编制标书、发标、投标人资格审查等),以及对编制的标底进行初审,检查招标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三)对发标、开标、评标、议标、授标的过程进行监督。

(四)负责收取与管理标书购置费。

(五)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负责招标、评标、授标过程中的其他日常工作。

(七)处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成立评标工作人员专家库,每次开标的前一天由招标办公室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委。专家库人员明细表 专业 姓 名 单位 职称或职务

矿建

周保平 生产技术部 技术主管

朱建国 安全质量监察部 部长

方仕忠 生产技术部 部长

吴俊松 生产技术部 高工

土建

沈懿蓟 后勤服务部 部长

逮 坤 后勤服务部 技术员

陈宏宇 后勤服务部 土建主管

安装

王中振 机运事业部 部长

曹启申 机运事业部 主管

李德成 动力保障部 部长

王广怀 动力保障部 主管 周春平 动力保障部 主管

采购

刘 民 动力保障部 主管

丁家武 动力保障部 经济师

造价

综合 卞大勇 经营管理部 部长

综合 王显森 经营管理部 主管

矿建 姚忠彩 经营管理部 经济师

土建 黄元元 经营管理部 经济师 财务

杨仰白 财务部 部长

旷卫东 财务部 高级会计师

强 财务部 会 计

监察人员

勇 政治工作部 监察主管

卫 东 政治工作部

蒋艳红 政治工作部

乔桂琴 审计站 站

蓉 审计站 会计师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外委(购)时,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招标。

第七条

矿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矿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活动。否则,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材料随工程招标,特殊情况下甲方供材料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供应,不得委托施工方采购。

(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的10%。

(三)对因施工条件变化而产生变更或因改变设计产生变更的,必须由矿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

矿招标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招标工作办公室是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委员会对矿负责。参加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恒源公司和矿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循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参与投标人公告。公告一般包含发标项目、中标单位、完成日期等主要内容。凡由招标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单位,以及有关招标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应由招标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必须强化服务意识、效率意识,任何招标活动要努力做到“快议、快决、快办”,不得推诿扯皮,贻误时机。

第十二条

矿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而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损害矿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的修缮工程或急需物资的采购,可采用简易招标或议标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招标相关资料必须加盖招标办公室专用章。

第二部分

招标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活动,根据恒源公司和矿招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招标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工作。

第三条

矿各部门工程建设(含维简、安全及大修项目)、物资(含材料和设备、配件)和各类服务采购(含设计、勘察、监理、设备维修、钻探、巷道施工等),凡具有招标采购价值的项目均必须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招标。

第四条

下列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或经矿招标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物资、设备的供应商为独家;

(二)应急工程项目;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的;

(三)招标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相称的;

(四)采购规模小或采购事先难以确定的。

第六条

以下类型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委托招标:

(一)利用国债资金项目;

(二)矿无充分的专业技术能力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有关媒介发布招标通告。

第八条

招标人(指招标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招标申请、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相关背景资料、技术要求或物资采购目录等资料报送招标工作办公室。文件资料应当齐全、准确。

(一)矿负责招标项目由矿组织经营管理部、财务科、生产技术部、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调研,并编制调研报告报矿招标委员会;

(二)招标项目技术规格书的审批报送程序是,必须经使用单位相应专业技术主管或以上专业人员核定,报分管矿领导审查通过后,连同推荐备选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建议招标日期等文件送招标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邀请函。包括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及简介、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得招标文件的方法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要求,评(议)标、定标的基本原则及方法;

(三)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清单、技术要求及图纸和采用的技术规范;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价款支付方式、工程交付条件、验收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

(六)投标书的格式。包括资格文件等;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规和恒源公司和矿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的条件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前的资格审查公告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已取得的各项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经营商品或承包工程许可证及单位简介;

(二)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财务状况、经历及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和能力;

(三)文件中要求其从事相关活动应有的设备、条件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办公室应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第十四条

招标参与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标底由招标工作办公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一定经营能力;

(二)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并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等;

(四)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财务能力;

(五)具有良好信誉和业绩。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潜在投标人向招标办公室递交投标申请(或报告);

(三)招标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投标(招标相应)单位的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从中择优确定投标单位。一般要求有4个以上单位,不得少于3个单位,并将审查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四)投标工作办公室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每份收取200元),并负责进行招投标答疑;发售招标文件必须使用矿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所收款项统一交矿财务。外聘专业人员或招标工作办公室办公所需办公费用从中列支。未购买标书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标;

(五)接受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交投标文件,并在投标书的封口密封后由投标单位签字或盖章;

(六)招标工作办公室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投标总额的10%收取。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退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由招标工作办公室退还中标人;

(七)招标工作办公室在已收到投标单位标书并封存的条件下,组织人员编制标底,经审查后封存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的不受此限制;

(八)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委员会相关专业部门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业人员原则上由招标工作办公室按专业随机确定;

(九)招标工作办公室会同申请招标单位,研究确定评标办法和评标中的技术参数(权数、比率)。评标办法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受此限;

(十)招标工作办公室主持开标会,并公开宣布评委组成、评标办法等有关事项,检查标书密封的完整性,开封标书并宣读标书中的内容,同时开封标底宣读标底主要内容;

(十一)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合理合法,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权作出废标的裁定;

(十二)评委小组对符合要求的标书各自独立按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或按议标办法进行议标。评标按积分高低推荐1—3家作为中标候选单位,并标明排列顺序,议标应说明理由并标明排列顺序。因有效投标少于3个单位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小组可以否定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

(十三)由招标工作办公室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报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在开标会后的10天内,由招标工作办公室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中标单位若中标后又弃标或不与矿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招标工作办公室应根据评标小组的推荐顺序,重新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报招标工作委员会审批;

(十五)对招标采购的工程、物资、设备,必须按程序和专业对口检测、验收。检验人员必须按照标书要求和样品进行检测、验收,并对被检验的工程、物资、设备作出质量评价,出具检测、验收报告。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结果负责,如事后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数量有差异,将追究检验人的责任;

(十六)检验人员在确定检验的工程、物资、设备质量、数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须在检验报告或验收报告(单)签字。若无检验人员的签字,财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招标程序为:

(一)招标工作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并送招标委员会审查;

(二)招标工作办公室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负责进行招投标答疑;

(三)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四)开标、评标、定标等与公开招标相同。

第十九条

招标委员会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需要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随投标文件向招标工作办公室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金额不低于投标报价的10%。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以及中标后逾期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二)投标报价表;

(三)技术文件;

(四)投标保证金;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与副本,投标时应当注明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出卖、转让其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故意抬高或压底报价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工作办公室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辨认不清楚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废标不参与评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在审查合格入围候选人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议标)、最低投标价格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应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

(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小组名单不得泄密;

(二)评标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经矿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招标的项目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天内,向矿招标管理委员会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数量、底价、招标方式、招标公告的时间;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投标人签到名单;

(五)评标方法、评标小组成员和监督人员名单;

(六)开标、评标记录,包括投标人报价、得票数、中标人、中标价等;

(七)授标建议。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发现评标小组在评标中有不公正情况的,可以向评标小组提出质疑。经询查证实确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小组评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条款完全执行后30天内退还。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活动中的当事人对所掌握和了解的国家机密、恒源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矿与中标人按照以下规定签订合同:

(一)通用格式文本合同,由双方有权签订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严格填写内容并认真复核,确认无疑义后,签字、盖章;

(二)非通用格式文本合同,应由招标项目单位代表起草,送矿法律顾问、经营管理部、审计站会审,报矿相关领导审查后,由双方有权签订人签字、盖章;

(三)随主合同的技术协议,必须以矿相关专业部门为主,与中标人认真商谈,确认无疑义后签订;

(四)签订合同(协议)时,必须严格、认真审查对方签字人的身份、资格、权限。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矿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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