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_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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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
一、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对象。
(三)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四)城乡低保对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六)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八)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二、医疗救助条件和标准
(一)救助条件
1.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仍过高的;未参加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而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无力进行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特种传染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给予救助。
2.医疗救助资金只能用于申请对象前一年12月份和当年发生的医疗行为。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1.医前救助。
申请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支付为主,但救助对象突发疾病需住院就医,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凭个人申请、乡镇干部两人(其中一名为民政干部)入户调查 1
核实并签署名字的审批表(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医院诊断书、住院通知书、身份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县民政局申请适当的医前救助,民政局根据个人及家庭情况确定救助金额。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享受医前救助的申请对象,再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继续治疗后扣除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优惠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所获得的医前救助金额的,按该方案中住院医疗救助规定执行,而且所获得的救助金额要扣除先前所获得的医前救助金额。
2.住院医疗救助。
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在国家定点参合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救助比例为个人自付部分的30-50%,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三类对象年救助金额封顶线为3万元;救助范围中的前二类对象每次申请医疗救助的个人自付部分在3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救助,最终累计住院医疗救助金额达到3万元为止。医疗救助范围中后五类对象年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万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应当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黔西县农村(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农村五保对象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城市“三无”对象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城乡低保对象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出
具)、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不含1—6级残疾军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证明(县人民政府提供的相关依据)。
3.医疗诊断书或疾病证明书(原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4.黔西县合医办出具的异地就医新农合报销凭证复印件(必须加加盖合医办公章)或就诊医院出具的新农合报销有效结算单。
5.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向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
(二)审批
1.县社会救助局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报民政局社会救助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2.户籍在我县的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无力送其就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到地区指定的精神病治疗医院治疗,治疗后扣除城镇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个人或监护人难以承担自付医疗费用且影响基本生活的,申请医疗救助按该方案中“第三条”中“第4款”规定执行;流浪到我县的无名精神病人或无监护人患病急需治疗的其他人群,相关部门与民政部门送其就医的,所有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就医医院持相关费用依据到县社会救助局审核,报民政局社会救助评审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