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_湖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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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4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权力的独立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湖南大学教授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全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
第三条 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充分发挥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共同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包含不同学科、专业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教授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学校、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学校全职教授;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愿意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召开全院教授大会投票产生,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小组从候选人中推选,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可聘任若干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一年内无故2次缺席会议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出国等各种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履行职责的,名额由主任委员提名增补,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以由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兼任,也可以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聘用、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发展规划办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建设规划;
(二)科研机构设置方案;
(三)科学研究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四)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政策和办法;
(六)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校内其他学术组织章程;
(八)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
(四)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暂缓实施: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三)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设置、调整方案;
(六)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和调整学位授权点;审议需要申请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三)审批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五)审议与学校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校教学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制(修)订的原则;
(二)审议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优秀教师推荐等工作的实施办法;审定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优秀教师等评选结果;
(三)审议学校教学岗位设置、聘任及考核办法;
(四)裁定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五)对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布局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六)对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方案、重要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提出咨询意见;
(七)审议与教学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维护本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负责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校内终局裁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校内其他学术组织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对湖南大学教授大会负责,定期向全校教授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体教授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一定比例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到会委员的2/3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如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及其亲属、学生、团队、所在单位利益相关,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形外,应当设立旁听席,吸纳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校教授大会审议通过,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章程修订稿须经校学术委员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