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急队伍管理实施细_安全管理人员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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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0 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急队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应急队伍建设与 管理,切实防范和有效应对重特大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及对公 司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修复损毁设施,快速恢复电网稳定运行,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国 家电网公司应急队伍管理规定》、《江苏省电力安全生产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等,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和公司应急管理工 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应急队伍建设原则、组织体系、保障体系、技术培训、预案演练、现场处置等方面,对公司 系统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用于指导公司系统 内各单位健全应急队伍体系,规范应急队伍管理,完善应急 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 省公司)及所属各市供电公司、省检修分公司。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省公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队伍建 设与管理的标准和制度,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负责公司管辖范围内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省公司层 面应急队伍组建、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队伍装备的调配;负 责指挥协调公司系统内跨单位的应急处置,并接受国网公司 的应急调度和指挥。
第六条 省检修分公司负责 220 千伏及以上线路与变电 站设备抢修工作,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做好本 单位及各检修分部应急队伍组建、管理等各项工作;指挥协 调本单位内部应急处置;接受省公司的应急调度和指挥,完 成应急处置任务;开展应急队伍信息收集、统计汇总、上报 工作。
第七条 各市供电公司负责35-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线路 与变电站设备抢修以及辖区内配网抢修。负责按照本实施细 则和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应急队伍组建、管理等各项工作; 指挥协调本单位内部应急处置;接受省公司的应急调度和指 挥,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开展应急队伍信息收集、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各应急队伍的所在单位应按照上级要求,负责 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参加技能培训、预案演习等活 动,并负责汇报相关应急队伍管理工作。第三章 应急队伍的组建原则
第九条 根据省公司管理模式和江苏电网地域分布特 点,省检修分公司及各市供电公司应分别设立应急队伍。应 急队伍人员数量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要求,结合设备运行维护 管理模式、电网规模、区域大小和出现大面积电网设施损毁 的几率等因素综合确定为省公司层面应急队伍人数800名,省检修分公司 2800 名,各市供电公司为 700 名;应急队伍 中输电、变电专业人员数量原则上按3:1配备。第十条 省公司层面应急队伍以省送变电公司、外协单 位司部分人员为基础组建。省检修分公司以本单位人员为基 础组建。各市供电公司以市检修公司、县配电工区、外协单 位企业人员为基础组建,若需由多家施工企业人员联合组建 时,应明确一个施工企业作为主体组建单位。第十一条 应急队伍的人员构成和装备配置应符合主辅 专业搭配、内外协调并重、技能和体能兼顾、气候和地理环 境适应性强等要求。
第十二条 应急队伍按照归属单位进行分级管理,省检 修分公司应急队伍由省检修分公司负责管理,各市供电公司 应急队伍由所属供电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组建单位应加强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 建设,做到专业齐全、人员精干、装备精良、管理严格、反 应快速、作风顽强,不断提高电网设施应急处置的综合能力。第四章 应急队伍的调配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跨省救援由国家电网公 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应急队伍分布情况,通 知省公司并统一调配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第十四条 省公司区域内跨单位救援:发生以下情况时,由省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应急队伍分布 情况,组织省检修分公司和各市供电公司在其管辖范围内统 一调配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一)出现大面积电网设施受损,省检修分公司或市供 电公司现有应急队伍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时;
(二)出现重特大事故,省检修分公司或市供电公司现 有应急队伍无法满足需求或其它原因无法及时到达现场时;
(三)根据上级要求参加社会应急救援等活动。第十五条 地市内部救援:各市供电公司管辖范围内出现 大量电网设施受损、事故抢险时,由市供电公司应急指挥中 心负责统一调配本单位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第五章 应急队伍的管理
第十六条 省检修分公司、各市供电公司应明确应急队 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应急队 伍的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做好技能培训、装备保养、预案编 制和演练等工作。第十七条 应急队伍设队长一名,由应急队伍所在单位 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和领导现 场应急处置;设副队长两名,分别由分管领导担任,协助队 长开展工作。其中一名负责技能培训、预案演练和现场应急 处置,一名负责装备保养、后勤保障和外部协调。第十八条 应急队伍成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参加本单位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应按照应急队伍工作计划安排,参 加技能培训、装备保养和预案演练等活动。应急事件发生后,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集中管理直至应急处置结束。第十九条 应急队伍应常设办公室,负责应急队伍日常 管理与工作协调、技能培训、装备保养、预案编制和演练等,具体工作可由所在单位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做到分工 合理、职责清晰、标准明确。
第二十条 省检修分公司、市供电公司层面的应急队伍 正(副)队长、办公室负责人分别由省检修分公司、市供电 公司下文明确,并随人事调整及时予以调整。各应急队伍单 位应发文明确应急队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并报省公司备 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队伍日常值班可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值 班合并进行。应急事件发生后,应单独设立 24 小时应急值 班。
第二十二条 应急队伍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日常 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预案演练、装备保养、信息报 送、业绩考核等。
第二十三条 应急队伍人员每年除应按公司有关要求进 行专业生产技能培训外,还应安排登山、游泳等专项训练和 触电、溺水等紧急救护训练,掌握发电机、应急照明、冲锋 舟、生命保障等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 技能培训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省公 司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应配备应急队伍各种技能培训所需的 训练和演习设施。
第二十五条 应急队伍应按可能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编 制应急预案,贴近实战,滚动修编。预案内容应包括组织机 构、技术方案、安全质量监督、后勤保障、信息报送等各个 环节。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和演练经批准后方能执行。每年 至少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开展演练评估,及时修订完 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应急队伍应配备电气专业装备、通讯及定 位装备、运输及起重装备、发电及照明装备、生命保障装备、基本生活装备。主要以各单位现有主业、集体施工企业装备 为主。省公司视具体情况增添应急处置专用装备。第二十八条 与正常生产工作共用的应急装备,可与本 单位正常生产装备设施共同存放和保养。属应急处置专用的 装备设施,应按相应规定设立专用仓库妥善存放和按时保 养。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急队伍负责人出本省或本单位设 备管辖区域外工作的,应分别向省公司、省检修分公司或市 供电公司安全应急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条 应急队伍中若有超过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在外 省或本单位设备管辖区域外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向省安全应 急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一条 应急队伍接到应急处置命令,即应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准备包括: 应急队伍成员结集待命、保持通讯畅通、检查器材装备和后 勤保障物资,做好应急处置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第三十二条 应急队伍从接到应急处置命令开始至首批 人员到达应急处置现场的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200km以内,4小时;200~500km,12小时;500~1000km,24小时。第三十三条 应急队伍执行应急处置任务期间,按公司 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受援单位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监督 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应急处置任务时,应根据承担任务性 质和现场外部环境特点,设立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监督、物 资供应、信息报送、医疗卫生和后勤保障等机构,确保指挥 畅通、运转有序、作业安全。第三十五条 应急队伍执行应急任务时应统一着装和徽 标。
第三十六条 应急处置期间应始终保持通讯畅通,为应 急处置决策快速、准确地提供信息。
第三十七条 应急队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 定,做好废旧物资材料回收和工程、设备及资料移交等工作。第三十八条 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后,应急队伍应及时对 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在 15 天内向上级有 关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大应急队伍建设资金投入,专 款专用,及时添置和更新应急装备设施,确保技能培训、设 备保养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 省公司安全应急办公室应定期对应急队伍进 行检查和考核,并召开应急队伍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布 置工作、交流经验。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 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