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doc作业答案_法学概论作业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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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平时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则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历史类型

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

法的创制

也称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法律制裁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于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国家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

法律解释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作必要说明。狭义的法律解释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律解释。

违法

是指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法律渊源

作为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法律渊源”通常指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汇编

又称法规编纂,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最常见的形式,它不仅可以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而且往往是法典纂的必要准备。

法典编纂

也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权利

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可从事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或其他公民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义务

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二、简答题

1法的本质、特征、作用及分类。P3-8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量作为最后保证手段的法律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之内具有普遍的约束性。(5)法有严格程序规定,具有程序性。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国内法和国际法。

2法律解释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哪些种类。P23-24 答:(1)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2)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3)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3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及遵循的基本原则。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①司法公正和效率。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试述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分类。P22 法律责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为不同的分类:根据责任的内容不同可以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的程序不同,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根据责任的人数不同,可以分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根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最常用的分类标准,是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分刑事责任、民现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根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

(1)刑事制裁,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2)民事制裁,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3)行政制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与真题呼应

(4)违宪制裁,指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国家强制性惩罚措施。

5试述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分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对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凡是采用相同的方法来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主要法律部门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议论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婚姻法、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

6试述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P26 答:(1)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是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2)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3)在“一国两制”的格局下,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特别行政区法,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例外情况,在特定区域长期存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层次,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等。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同时,改革开放后英美法律文化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且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地理,文化差异较大,国情比较复杂,这使得当代中国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渊源。

7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P33 包括主体、客体和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的内容。

8宪法的特征。P41-42 宪法作为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都具有国家意志性,具有规范性,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同其他一般法律相比,宪法又具有其本身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法;(2)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9试述建国后我国宪法的发展阶段。P45 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且有很多错误和缺陷的宪法;1978年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1982年宪法曾经过三次修正。

10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P55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制度在运行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条:(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11试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及职权。P69-71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职权: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最高监督权。第五,决定国家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职权。第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对其的监督。职权:第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及立法权。第二,解释法律。第三,监督权。第四,任免权。第五,对国家生活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还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2试述我国的国体政体是什么。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论述题

1试比较两大法系的特点。

答:大陆法系的特点:①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还接受了罗马法的整套技术和方法,如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等;②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③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法官一般不具有造法功能;④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撰和立法的理论基础,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完成。

英美法系的特点:①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②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③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④在法律发展中,法官有突出作用;⑤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⑥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属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但由于它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因此各有差别,其表现如下:①法律渊源不同;②法的分类不同;③立法技术不同;④诉讼程序和判决形式不同。

2试述法与道德间的关系。

答: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参透、相辅相成。道德与法律区别在①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②表现的形式不同。③调整的范围不同。④规范的内容不同。⑤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3试举例说明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发展的条件。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充分体现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所以,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必须以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为前提条件,否则就无法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法律关系不是固有的,也不是一经产生就固定的,而是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的,法律产生变更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

4试述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及其内涵。P60-67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①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寺依法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②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而不受政府非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选择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而现在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的自由。④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⑤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享有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享有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⑦特定主体的权利。包括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禁止对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国家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关系到祖国的尊严,每个公民应以主人翁的态度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能够顺利进行的关健,不仅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宁和幸福。⑤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方式和国民收入的重要来原,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税收法规,对偷税漏税的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案例

1、因邻里矛盾,李某于一日在众人面前辱骂了张某,请你分析该违法构成。

分析:李某当众辱骂张某,侵犯了张某的人格尊严。我们《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书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商校就读。

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位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B学校和陈某赔偿损失。

请问:齐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以侵害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

根据本案事实,陈某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齐某被陈某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质上齐某主要受到侵犯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侵犯姓名权只是侵犯受教育权的手段,对劳动就业权的侵犯也只是侵犯教育权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受教育权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对受教育权受侵犯如何处理,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在涉讼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也没有可适用的其他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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