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_设施农业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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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1-10-14 来源:县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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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一)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的名称、建设的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的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二)乡镇申报县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审核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和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应注意的几点:
1、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3、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4、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5、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业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农业设施的范围,按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6、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的规模原则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但最多不超过1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