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_变更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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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类 3.3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个体登记不予受字〔〕第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
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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