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_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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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卫生局

亳州市财政局文件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卫医〔2008〕28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2008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有关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亳州市2008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日

亳州市2008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2008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任务

(一)网络建设。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8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其中:谯城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40个;蒙城县、涡阳县分别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1个;利辛县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个。

(二)规范化建设。2008年完成16-18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具体任务数以省级文件为准)。

(三)购买服务。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初步建立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机制。

(四)人员培训。完成40名全科医生和50名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任务。

二、建设标准

(一)网络建设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基本达到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二)规范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按《安徽省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得分达到80分以上,其中房屋、设备、人员须满分。

(三)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安徽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试行)》和市、区(县)考核细则执行。

(四)参加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人员,80%以上通过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三、实施进度

(一)2008年4月,有关区(县)完成规范化建设机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工作;制定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市、区(县)考核细则,成立购买委员会和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上报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名单。

(二)2008年5月,开展规范化建设机构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招标工作;确定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开展市级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

(三)2008年6月,各区(县)基本完成网络建设,机构设置任务,上报市卫生局备案;组织规范化建设和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年中考核。

(四)2008年8月,完成规范化建设机构房屋修缮,设备配置招标设备到位;完成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五)2008年10月,各区(县)完成已建社区卫生机构服务人口的测算工作,组织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参加全省统一岗位培训理论考试。

(六)2008年11月,全面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组织规范化建设和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年终考核,兑现购买服务合同。

四、经费筹集

在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3元的标准

予以补助、省政府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基础上,市、区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和1:4的分担比例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各县(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规范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身原则上按政府投入比例1:1配套房屋修缮、设备配置经费。

五、经费使用原则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根据省、市卫生、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补助。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补助、人员培训、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以及考核奖励等。

1.房屋修缮按每个中心5万元、站2万标准补助。由区(县)卫生、财政局按以下程序实施:规范化建设机构对照标准制定房屋修缮计划,报区(县)卫生、财政局审批;区(县)卫生、财政局根据房屋修缮计划,实施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各机构房屋修缮计划和议价情况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备案;施工完毕区(县)卫生、财政局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经费,不足部分从区(县)财政配套经费和规范化建设机构自筹资金中解决。

2.设备配置按平均每个中心20万、站2万元标准补助。有关区(县)卫生局依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规定,按填平补齐原则,上报规范化建设机构需要配备设备目录,由市卫生局汇总后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招标采购。

3.人才培训补助经费。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培训,采取预拨与报帐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卫生局编制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

核后拨付补助额度60%资金。培训结束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拨付其余40%的资金。

4.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项目补助经费,按照省卫生、财政部门规定拨付使用。

(三)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基本医疗费用减免等。

六、工作要求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省政府十八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十件实事之一。各县、区卫生局是本县、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目标。

(二)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区(县)财政部门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严格按照财政厅、卫生厅《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669号)和省政府《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审计。

(三)严格规范化建设的考核验收。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颁发的《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市卫生局、财政局对纳入2008年规范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一进行考核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追回政府补助设备后要求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队伍。

(四)强化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经费,年终考核结算。确定的补助单位和补助金额,应张榜公布,并报市卫生局、财政局。不具备社区公共卫生

服务能力或没有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予补助,服务不好的不能全额补助,服务好的予以奖励。

(五)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安排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补助经费,应要求其提供等值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区(县)卫生局与其签订合同,依据《安徽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试行)》等规定严格进行考核。

(六)规范社区卫生机构设置和人员准入管理。严格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依据基本标准配备医护人员,未经全科医学培训不得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县、区要组织社区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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