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_行业协会专项治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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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民政局开展街头流浪

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市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整体推进,进一步加大对沿街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和保护力度,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做出新贡献。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沿街巡查,深入开展街头流动救助,切实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和保护工作,进一步维护生活秩序,净化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成立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

三、治理时间及重点区域

开展相关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由市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组织联合整治小组进行定期清理整治。

时间:每月集中一次开展清理活动。

区域:主干道、车站、机场、广场、人行过街天桥、交通要道、窗口地段、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风景旅游区、各大酒店、饭店、宾馆周边等。

四、救助原则

(一)对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实行保护性救助;

(二)对流浪未成年人中患有危重病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进行救治和救助。

五、救助方式

(一)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及社区救助点工作人员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一经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立即护送至市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进行救助;

(二)因生存危机和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丧失生存能力,向公安部门或热心市民寻求帮助的未成年人,在进行告知后,公安部门或热心市民还应当引导、护送至市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进行救助;

(三)对发现流浪未成年人中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的,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及时赶到现场,按急救原则进行初步救治,需住院救助人员送医院治疗,各医院不得推诿拒收;

(四)胁迫、诱骗或指使利用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的,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又无法查明身份和住所地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市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给予安置,跨省救助对象由儿童保护中心协调跨省护送。

六、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

要制定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做好救助对象返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强化服务和管理。与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积极配合教育、人社等部门通过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途径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

市儿保中心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返乡和安置。

市救助管理站对全市主要交通路口定期进行巡查;协调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二)市公安局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负责对组织、教唆、胁迫或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人员的查处;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机构的治安秩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要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要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对打拐解救出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婴幼儿,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应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

(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依法劝阻和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加大节假日期间巡查力度,发现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四)市卫生局

流浪乞讨人员由120急救中心进行初步救治,需住院救助人员就近送市、区人民医院,各医院不得推诿拒收;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予以解决。医院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工作;对救治的危重病人待病情稳定后,送至该辖区当地民政救助管理部门;经医生确认,病情稳定,需专业医疗护理的病人,由医院派医务人员配合民政部门护送返乡;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应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妥善处置流浪乞讨人员传染病疫情。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由市民政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卫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负责本部门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人员保障、整治效果。

(二)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流浪救助常识、各部门工作职责、联

系方式等印制成小卡片,印发至各社区居民,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杜绝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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