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_高台县干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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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台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高台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高台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和公示工作、委托发放救助资金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乡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因参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假证明的。
(三)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认定不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每人(次)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公示时限为7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民政局直接受理。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当将实施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紧急的可以先救助后公示。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五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市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补助资金(按城乡人口年人均1元的标准列支);
(三)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局应当追回救助款物并建立违规档案,两年内不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