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管理办法_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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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

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为切实缓解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就医压力,使其能够及时、便捷地得到救助,经研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特成立公募性质的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的资金来源

(一)各镇、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单位捐款及四大班子及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个人捐款;

(二)基金会理事成员单位捐款;

(三)乌兰浩特市各大中小企业及垂直管理部门捐款;

(四)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基金的合法增值;

(五)在核准业务范围内获取的其它合法收入;

(六)其他企业及个人捐款等。

二、病医疗救助基金会的救助对象

享受乌兰浩特市城乡低保且其所患疾病为本基金会规定的27种大病病种范围内的。大病包括: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等(详见附件《乌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大病病种界定说明》)。

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

(一)对大病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二)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其中增值部分用于救助。

四、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额度

基金会本着二次救助原则,在剔除新农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补助外,住院患者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按以下比例进行救助:

1万元—2万元(含2万元)救助20%

2万元—3万元(含3万元)救助25%

3万元—5万元(含5万元)救助30%

5万元—8万元(含8万元)救助40%

8万元以上救助50%

住院患者年度累计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6万元。

大病门诊救助按正规医院出具的正规收据金额的65%进行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本基金是公益性基金,不是普惠政策,支出情况按资金筹集情况而定。

五、下列情形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所移植器官来源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四)营养药、保健药及医疗保健器材;

(五)工伤和交通事故(无人承担责任除外),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整形、美容等所导致非正常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大病医疗救助时间的界定

本基金会2011年4月15日注册成立,救助时间界定在2011年1月1日后,按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单及门诊支付费用的日期为准。

七、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程序

个人到大病救助基金会(暂在市政府4058室)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审批单》,提供新农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给付的住院收据的有效凭证,医疗部门出据的正规门诊收据等,经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后,报送基金会受理,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在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公示3日,如无异议,即发放救助款。

八、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

(一)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二)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与监督。

(三)监事会每年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若发现违法、违规骗取救助金现象,本基金会将采取相关法律手段予以处理。

乌兰浩特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大病救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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