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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苏纠办﹝2006﹞2号

关于规范政风行风监督(评议)员

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政府纠风办、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政风行风监督(评议)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6年4月20日

主题词:政风行风 监督员 规范 意见

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统战部

中共苏州市纪委办公室

2006年4月20日

共印20份

关于规范政风行风监督(评议)员

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员(以下统称监督员)工作,保证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 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政风行风监督评议工作, 切实有效地推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员的条件和产生程序

监督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对受聘单位和行业有一定了解,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监督评议工作。

监督员一般应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察局特约党风联络员、特约监察员,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和行业组织等机构、社团及所在单位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

监督员的产生程序:一般应由聘任单位提出建议,相关单位或组织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聘任单位审定同意,并颁发相关证书。

各基层单位在聘任监督员的当月将聘任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市直各单位聘任的监督员报市政府纠风办备案。聘任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党派领导任监督员的,聘任单位还须报监督员所在的同级人大、政协及统战部备案。

二、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按照上级及市(县)、区政府关于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部署,开展监督评议活动;了解、掌握被监督评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全面、准确、客观地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建议;监督检查被监督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办理其它与政风行风监督评议相关的工作事项。

监督员的权利:①了解权。有权了解被监督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对被监督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举报、投诉。②评价权。根据工作要求,自主地对被监督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价。③建议权。对在政风行风监督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监督评议单位提出整改建议。④监督权。对被监督评议单位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监督员的义务:①认真并正确履行政风行风监督员职责,按时按质完成监督评议任务。②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道、正派,对被监督评议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保证监督评议质量。③廉洁自律,自觉维护监督员形象。④严肃纪律,不得泄露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情况等。

三、监督员的活动与管理

聘任单位应指定专门处室全面负责监督员的活动与管理。制定活动计划,指定专人与监督员联系,组织监督员开展监督评议活动。每年至少两次向监督员通报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聘期结束应向监督员所在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一至二年,根据需要可以连续聘任,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五年。

监督员一般应持证开展监督评议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监督员在开展监督评议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①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监督评议资料;②利用监督员身份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③接受被监督评议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评议的宴请等;④违规向被监督评议单位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⑤其他损害监督评议工作的行为。

为保证监督评议质量,每个监督员同时受聘的单位不得超过两个。

对在监督评议工作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督员,聘任单位应及时向市(县)、区有关部门报告;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告知监督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工作保障

监督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监督员的工作,在工作时间等方面给予保障。聘任单位应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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