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_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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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为规范变更设计管理、认真贯彻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铁建设[2003]140号),特制定本细则。
1.2 施工图经建设单位审核盖章或签字后,任何变更均应按本细则办理。
1.3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贯彻“强本简末”、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1.4 变更设计应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纪律。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1.5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变更内容或同一工程问题引起的变更)。
1.6 变更的设计工作应在现场完成。特殊情况,I类变更经洛湛铁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称“建指”)同意后可回设计院会审完成。
二、变更设计分类及分项
—1— 变更设计分类分项按铁建[1997]125号文办理。其中Ⅲ类变更设计中,一次增减工程费在10万元(站后工程5万元)(含)至20万元的变更为Ⅲa类,其余为Ⅲb类。
三、变更设计原因
3.1 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
(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部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四、变更设计程序和分工
4.1 由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交监理单位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分站长签署意见后,分发建指和设计、施工单位。
4.2 组织现场调查研究(现场办公),形成会商纪要。包干内Ⅲb类变更设计由总监理工程师牵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包干内Ⅲa 类、包干外Ⅲb类变更设计由建指技术部主
—2— 任牵头,建指主管工程师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Ⅰ、Ⅱ类、包干外Ⅲa类变更设计由建指指挥长或总工程师牵头,建指有关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特殊情况,I、Ⅱ类变更设计建指指挥长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领导牵头,包干外Ⅲa类变更设计亦可委托技术部主任牵头。
4.3 设计单位按会商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I类变更设计由设计院主管总工程师签认,经铁路局批准后报部审批,建指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Ⅱ类、Ⅲa类及包干外Ⅲb类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签认,建指审批,总工程师签发Ⅱ类、包干外Ⅲa类《变更设计通知单》,技术部主任签发包干内Ⅲa类、包干外Ⅲb类《变更设计通知单》;包干内Ⅲb类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或工地配合组有关负责人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抄建指核备。
4.4 若遇紧急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经请示建指有关领导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会商纪要并实施,同时按本细则办理变更设计。
4.5 对原设计文件中不涉及工程量和工程费增减的差、错、碰、漏的更正,可由原设计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建指审核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4.6 发生“反复变更”时,应按提高一级分类的程序办
—3— 理。
4.7 变更设计影响后序专业者,设计单位应通报后序专业。
4.8 建指对I类变更设计的预审和技术复杂的Ⅱ类变更设计的审批,必要时选择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对包干内Ⅲb类变更设计组织复查。定期组织变更设计专题会议,通报变更设计情况,对变更设计较集中的专业和工点进行分析,防止违规变更和“反复变更”;对隧道连续里程内可能形成的I类变更设计,及早向原概算批准单位报告。
五、变更设计时限
5.1 建指对I类变更设计初审的时限为20天。5.2 建指组织会商的时限为15天,提交预审意见的时限为7天,审批Ⅱ、Ⅲ类变更设计文件的时限分别5天、3天。5.3 监理单位审查并批转变更设计建议书的时限为2天,组织会商的时限为3天。
5.4 设计单位的设计时限,I类变更设计20天,Ⅱ类变更设计12天,Ⅲ类变更设计7天。按审批意见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的时限:I类变更为7天,Ⅱ类变更为5天,Ⅲ类变更为3天。
5.5 审核施工图和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的时限3天。5.6 变更设计时限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但应经签发通知单的单位同意,并向其他单位通报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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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设计的费用与支付
6.1 Ⅰ类变更设计按照部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和有关规定编制概算,Ⅱ类和Ⅲ类变更设计按照《施工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编制原则计算增减工程费。
6.2 变更设计工程的计量支付按《施工承发包合同》办理。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引起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6.3 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I类变更设计按铁道部的审批意见执行,Ⅱ、Ⅲ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勘察设计费。
6.4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由责任单位按铁建设[2003]48号文规定承担费用。
七、变更设计文件及归档
7.1 变更设计建议书应说明影响的工程范围,并附必要的工程量增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费用估算和数码照片。7.2 会商纪要应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
7.3 为便于日后变更设计资料的归档,所有变更设计文件纸张的大小,一律使用A4纸。当变更设计图纸较大时,亦应将其折叠成A4纸大小装订。
7.4 《变更设计通知单》、《变更设计会商纪要》、《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及《变更设计建议书》的详细格式,请参照本细则所附样式执行。
7.5 变更设计文件一式12份,其中:建指3份、监理单
—5— 位2份、设计单位2份、施工单位5份。
7.6 所有的变更设计图纸,必须有铁道部规定格式的设计标准图标,设计单位应签署齐全、尺寸标注完整、图面清晰;涉及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时,应有必要的资料和说明。7.7 变更设计文件的所有内容,原则上不准涂改;如需涂改时,必须加盖涂改者的私章,否则退回编制单位重新修改。7.8 变更设计文件的组成及装订顺序(1)《变更设计通知单》
(2)《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3)《变更设计建议书》(4)《变更设计会商纪要》(5)变更设计图纸(6)变更设计概算表
7.9 监理单位签发的《变更设计通知单》由监理单位统一编号,其余由建指统一编号。编号格式“①②—③”,其中:①—专业简称:分为路、桥、涵、隧、线……; ②—顺序号: 如001、002、003……;③—施工标段:依次为1、2、3……。
7.10 对《变更设计会商纪要》的详细要求
(1)监理单位宜由总监(或副总监)和现场监理签字,施工单位宜由建指总工或工程技术部长签字,设计单位宜由本专业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签字。
(2)纪要必须附《变更设计建议书》。
—6— 7.11 各单位应建立电子档案,做好变更设计台帐、工程量和费用增减的实时管理。
八、附 则
8.1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8.2 本细则由建指负责解释。
附件(4份):
1.变更设计建议书
2.变更设计通知单
3.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 4.变更设计会商纪要
(附件不排页码)
主题词:建设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陈凌副局长,建设处。
柳局洛湛铁路建设指挥部
2005年1月13日印发
打字:易
貌
校对:包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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