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及其对策(修改稿)1_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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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及其对策

钟山一中 杨 文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家庭,也常发生在高知识分子的家庭,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其造成的危害却是相同的。家庭暴力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旨相背离。故笔者建议,公众应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及对策,从而共同来反对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危害 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以暴力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走近家庭暴力,我们会体尝到那么多家庭从美满到破碎的辛酸泪。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内涵、现状、危害及其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构成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中常见的一种不道德的社会现象。目前,综观我国法学界关于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对妇女的暴力;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的暴力行为。这两种观点的主要分歧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范围的界定。①

就笔者而言,我倾向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的表述: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该定义详细地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手段、主体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把家庭暴力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实践中,衡量家庭暴力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必须是公民的人身权。第二,家庭暴力实施的必须是暴力行为。第三,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必须是故意的。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普遍且严重性

据全国妇联近五年的调查结果,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致使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救济措施的不完善,家庭暴力呈不断蔓延的趋势。②

2、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的主体是特定家庭成员,一般丈夫是施暴者,妻子是受

害者。文化程度低的群体占多数,达73%。由于这些人文化水平较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3、隐蔽性和长期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除了当事人外,常不为他人所知,故其具有隐蔽性。受害人也常因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据有关调查,家庭暴力公之于众的很少,仅占实际数量的10%。受害人也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时,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往往继续加害,受害者长期遭受侵害,有的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4、多样性和复杂性

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有对家庭成员肉体的暴力,包括殴打、脚踢、烧烫等伤害身体的攻击行为;又有精神暴力,包括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他人自尊的用语或足以引起他人强烈不满的言语等等;还包括性虐待,主要指刻意攻击他人的性器官,以胁迫或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接触、性交等行为。不仅如此,在一些城市家庭中,“冷暴力”已日益普遍。所谓“冷暴力”是指在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同时,家庭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表现出空前的复杂性,其产生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因素、家庭结构等方面的原因。

5、循环性和延伸性

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进程大致为:紧张阶段,即双

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抑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使受害人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的亲属作为泄愤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6、解决手段的非法律性

从目前现状看,在家庭暴力发生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法律手段解决,他们或找亲友和干部调解,或找家人出面协调,还有高达30%的受害者试图以暴力相报复。而有关部门则往往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为由,对家庭暴力置之不理,致使一些家庭暴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甚至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③

7.举证难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当事人证据意识低下,决定了其举证困难,这是司法实践中明显存在的困难。因此,笔者建议,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所涉及的证据的采取、证明标准等规定应灵活运用,适当降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世界的热点问题,在我国也不例外。以北京为例,2000年以来,妇联系统接访的2232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486件次,占总数的21.8%。打进热线的1244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175人,占总人数的14.06%。家暴致伤鉴定中心先后为222

名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了伤痕鉴定。对1230名公众抽样调查显示,夫妻吵架后动手的占32.2%,91%的人认为存在家庭暴力。④

1、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是一种暴力行为,它实施的原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有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中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即家庭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第一、经济收入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内部经济根源。激烈的社会竞争给人们带来了较大的生存压力,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生活来源短缺时,家庭矛盾突出引发家庭暴力的产生。特别是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一旦失业或工作不景气而面对巨大生活、思想和生存压力时,常会通过酗酒宣泄,而酗酒又是引发家庭暴力的重要动机。

第二、当事人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作为受害者,常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痛苦。由于大多数受害者为妇女,而很多妇女又无法制观念,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对大多数受害的母亲来讲,孩子是她的一切,为了孩子,受害的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后会忍耐。对施暴的父亲而言,也是如此。在家庭暴力

发生后,为了孩子,双方都会做一定的妥协,但遗憾的是,往往在这之后还是无法制止的家庭暴力。

外部原因,即家庭内部因素之外的原因,归结起来有很多,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传统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的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的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第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腐朽思想和陋习不同程度地波及家庭。家庭成员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漠,婚外恋、重婚等社会丑陋现象的存在引发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由于人格障碍或心理疾病,为了达到自己畸形目的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而出现了外遇,从而使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第三、立法上的不完备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使施暴者不能被有效制裁。

家庭暴力也不是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通常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经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常采取漠

然态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使家庭暴力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2、中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和执法现状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的政府机构,成立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中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很多。《宪法》规定了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中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措施:受害者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求救;相应的机构应受害者的请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是维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最得力的规定。⑤

中国家庭暴力的执法现状:相关部门采取的有效措施还是不够的,成效较低。上面所涉及到的诸多维护妇女权益的部门,在很多地方还是没有。而且,在不同的地方,各个部门间的职权划分也不够明确,执法程序也不规范,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例如,在某

些地区,目前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部门就几个:一是派出所,家庭暴力一旦超出受害者的忍耐限度,首先想到的就是报警。但警察的处理是很有限度的,一般是解决当下的冲突,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二是法院,法院的局限性更大,除非是到了离婚的地步,否则当事人不会就家庭暴力起诉到法院的。三是妇联,妇联是专门维护妇女权益的部门,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没有法律意识,不知道找妇联,即使找了,妇联也要通过其他部门的合作才能做好维权工作。这形成了一个现象,公安局与法院是被动的维权部门,妇联是主动的维权部门,但接触当事人最多的还是两个被动职能部门。这说明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即妇女不能很好的意识到应该好好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即使有这个意识,也找不到好方法。

(二)家庭暴力的发展趋势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数量不断上升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总体来看,我国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与80年代相比上升了25.4%。21世纪的发展速度会更快,2002年全国妇联组织接受关于家庭暴力信访的案件高达3.66万件,数量比往年上升了40%。

2、精神暴力更为普遍

一般情况下,提起家庭暴力,人们往往就会想到身体伤害。而中国法学会进行了一项名为“反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研究,结果表明,与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相比,精神伤害排第一位,其次为身体伤害,性伤害排第三位。

3、青少年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越来越突出

以往常见的家庭暴力是丈夫虐待妻子,父母殴打孩子,但目前看来青少年对家长实施暴力的现象屡见不鲜,且使用的手段往往更为残暴、凶狠,由此造成血淋淋的家庭惨案时有发生。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仅因为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而且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一)对社会的危害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的和谐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故家庭暴力严重地在危害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二)对家庭的危害

1、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

在探讨家庭暴力的问题时,孩子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孩子会是幸福、快乐的,相反,家庭暴力中的暴力肯定会给孩子留下长期的心灵创伤,对其生理、心灵必然会带来较大伤害,也会给他们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诊治,很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犯罪的道路。

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家庭发生暴力,其结果对男生和女生的影响会不同。对男生来说,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成长起来,他就有可能效仿暴力。在他日后组建了自己的家庭,遇到不顺心的事时会拿妻子出气,大打出手。对女生来说,她则会畏惧暴力,产生自卑心理,遇到有暴力倾向的人就特别害怕,不敢抗争,同样是悲剧,可能对女生的影响更大。

2、对妇女的影响

家庭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女性犯罪的确不容忽视,家庭暴力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导致妇女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其实,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决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从而可以看出,社会对于这些女性的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有专家呼吁,对于因家庭暴力而走向犯罪歧途的女性,除非客观危害或主观恶意特别严重,在裁量刑罚时应该酌情从轻。笔者认为,全社会共同努力、为被害妇女提供多元化的社会救济手段是有效地减少及根除家庭暴力现象以及由此诱发的女性犯罪的根本举措。不仅要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而且要增强所有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确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从而在源头上消除这种丑恶现象。

四、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鉴于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及其产生原因,为了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对策来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缩小收入差距是解决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手段

收入差距的悬殊往往导致家庭成员的歧视和互不尊重,于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发生。据调查,家庭暴力多发生在经济收入较低的家庭或家庭成员收入差距较大的家庭,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因此,防止家庭暴力发生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和精神文化水平,才有利于和谐家庭的构建。

(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基础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庭暴力意识和妇女的自保

护意识,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基础。要通过宣传栏、法律讲座、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

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道德修养促进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教育,借助各种媒体、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谴责,也使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另外,还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的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通过教育,使受害者明白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更重要的是懂得珍惜做人的权利。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发生与社会文化氛围密切相关。社会的文

化背景影响着人们的观念、社会习俗,因此,要重视学校这个重要教育机构,让孩子从小接受学校道德文化的熏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问题不仅是全球性的问题,而且是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是某个家庭的内部矛盾,而是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因此,全人类要从多方面合作来共同解决这个问题,单凭某个人、某个家庭、某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可行的。

尾注:

①李霞:《家庭暴力法律范畴论纲—基于社会性别的角度》[J],《社会科学研究》,2005(04),第72-74页。

②涂秀蕊:《家庭暴力法律救援 》[M].台北:永然文化,1999:122-123.③陈晗霖、王玲.家庭暴力罪及其防范和控制 [J].理论探索,2005(02):14-17.④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33-36.⑤张风芹、鲁涤.家庭暴力 [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7(04):160-161.【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

2、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

3、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1年4月29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4、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2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5、参见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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