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n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文件_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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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文件 豫纠组[2007]9号
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 关于批转《2007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制定的《2007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纠风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文件传达至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2007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
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
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全国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纪委第二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经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并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就2007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责任落实,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工作
(一)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77号)。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遵照执行,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1、认真落实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新的“一费制”收费办法。
我省去年底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允许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经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达到信息技术教育配备与验收标准和具备取暖条件的学校在杂费中加收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不再交纳杂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收费,应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经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自愿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收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在“一费制”外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
2、加强中招管理,实行“阳光招生”。
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制定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要主动征求同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纠风部门的意见。凡办有分校的公办高中,必须带头实行“阳光招生”,纪律责任。
民办学校、各类分校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审定,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另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一次性收取。
3、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收费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范办学、收费行为的规定和省七部门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去年分别制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和“规范中小学收费十条禁令”,要继续严格执行。
重审“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1)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招生考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经教育部备案的外语学校招生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能力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方面的测试和考试,其外语能力测试方案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2)不准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3)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早、晚自习(寄宿制学校除外)。不准在双休日、节假日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4)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庆典活动。(5)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参加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6)不准市、县教育部门组织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律不准代办保险业务)。(9)严禁强行收费组织学生统一着装。(10)严禁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收取钱物。
4、切实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
中小学教材必须在教学用书目录内选用,严禁选用目录以外的教材。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坚决制止搭售或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提倡小学教师布置作业不再使用教辅材料。学生学习需教辅材料,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购买。从2007年秋季开始,各省辖市可选择1-2所小学进行取消使用教辅材料试点。
(三)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略)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规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五)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的办学行为 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对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
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向学校乱收费、搭车收费、乱检查及各种形式的摊派
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为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对学校的检查要在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要依法进行,不准搞重复检查。除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擅自组织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违者要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检查处罚后,必须将有关检查处罚结果移交纠风部门追究纪律责任,对不移交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对示范性学校的管理
加强对省、市示范性学校的管理,坚决制止在学校建设中相互攀比、追求豪华的做法,禁止通过高收费转嫁还贷责任。示范性学校要在规范办学、规范收费、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切实起到典型示范性作用。凡因严重乱收费和违犯“收支两条线”规定被纪检监察、纠风、发展和改革委(价格)、教育、财政等部门查处的学校,由教育部门取消其示范性学校称号,并
0“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2007年的专项治理任务。各级教育、纠风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促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保证学校办学经费落实到位。各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切实落实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财政预算内拨款。要保证所有经费投入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能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基建等方面开支,确保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决不允许挤占、挪用、截留改革资金;决不允许用改革资金偿还债务。
(三)深化学校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收费资金要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预算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以及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支出预算。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2(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规定严肃查处。为了均衡教育发展,解决升学压力给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严禁违反规定在国家工资福利标准之外发放高考奖、升学奖、全勤奖等各种名目的资金、福利、补贴符合国家规定、确需发放的资金,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发放。对违反规定发放各种名目的奖金、福利、补贴的,一律给予校长纪律处分,并对发放奖金、福利、补贴予以追缴财政。
(五)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纠风、教育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凡有实质性内容的举报,件件有着落,凡是实名举报的件件有回音。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从重处理。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分别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涉案直接责任人和涉案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出的违规收费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告知被查单位进行退还,对无法退还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