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家暴问题法律研究_关于家庭暴力法律研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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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家庭暴力问题法律研究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内涵

家庭暴力,是一种以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为基础的制度性暴力。2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开始共同关注家庭暴力。为保护妇女人权,联合国相继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文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1979)、《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3)、《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3)、《行动纲领》(1995)、《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1996)等等。在中国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启了反家庭暴力立法之航程,家庭暴力问题自此在我国开始引起广泛关注。不同的国情决定了家庭暴力内涵的差异。科学界定家庭暴力,须与各国各地区的文化传统与背景、家庭暴力发生现状与变化、广大民众对家庭暴力认识程度相结合。尽管如此,我以为,无论各国各地区对家庭暴力内涵界定如何不一,其范畴都应包含三方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分析

(一)法学特征

1、主体身份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主体与其他侵权主体不同,特指直系血亲之间,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至少1年以上的兄弟姐妹、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异性,且自愿持续地公开共同生活2年以上,或自愿持续地公开共同生活1年以上并有双方的共同子女之间。其他自然人均不能成为家庭暴力主体。

2、施暴手段的多样性。

施暴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侵害一般采用的暴力方式有殴打、拳脚、毁容、杀害,同时还伴用枪、刀、皮带、汽油、硫酸、烟头等进行攻击等;造成精神侵害一般采用的暴力方式有威胁、恐吓、诽谤、辱骂等;造成性侵害一般是男性施暴者强迫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等。

3、暴力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摧残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身心健康,还会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生活在家庭暴力环境下的未成年人,相较于生活在健康正常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人更易敌视他人、报复社会。

4、行为手段的控制性。

家庭暴力当事人之间,在力量、地位对比上有较大的反差。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施暴者意图控制受害者人身与心理。

(二)、人口社会学视角

庭暴力的特征是多方面的。根据数据显示,家庭暴力与年龄、性别、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等因素均有密切关系,尤其是经济收入与文化程度均较低的女性属高危人群。了解家庭暴力社会人口学的危险因素,可为在高危人群中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促使立法对家庭暴力的禁止、提高各行业对家庭暴力的识别能力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三)、家庭伦理学视角

家庭伦理,也称家庭道德关系,是指家庭关系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家庭是基于人类的两性结合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功能的关系形态,是人类社会最早、最基本、最自然的社会细胞。家庭伦理道德具有如下特征:时代性、变异性、地域性、共通性和民族性等。

(四)地域文化视角

对于家庭暴力,民众的接受程度、个人的忍耐程度均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水平、风俗习惯、地理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城市地区、文化水平较高者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均比农村地区、文化水平较低者更为全面和科学。

三、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反家庭暴力,在途径选择上应注重多样性、地域性、有效性、综合性。笔者以为,反家庭暴力应从个人、社会、国家三层面入手。提升个人防治识、构建社会支持系统、出台国家专门法律应当成为家庭暴力防治途径的重点选择。

(一)、提升个人家庭暴力防治意识

(二)增强非正式支持系统有效性

(三)构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立法改革、司法完善、社会救助

综上所述,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最有效的求助“机构”——社会正式支持系统,必须担负起对受害者最底线且最终极的救济重任。笔者以为,首先,专门反家庭暴力法亟需出台。其次,各地区应当根据当地文化背景制定反家庭暴力条例规章,已经制定的应当继续加以改革,没有制定的应当及时制定,尤其是农村地区,更应当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制定适宜本地区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再次,公安派出所出警速度应当及时,执法环境的混乱必然使得受害者群体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方法应当及时有效。最后,妇联、社区以及其他 NGO 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其应有功能,并且和派出所、法院等行政、司法系统形成统一机制,构建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正式系统的联合机制。只有立法的改革、司法的完善、执法的改善、社会救助的配合,社会正式支持系统才有可能与家庭暴力受害者形成互动,增强受害者反抗暴力的信心和力量。

四、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的困境探析

(一)警察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 在我国传统文化上,“打老婆”自古以来被认为是“不足以为外人所道”、清官难断的“家务事”,因此造成了受暴女性乃至大面积人群,甚至警察队伍对家庭暴力抱持“容忍”、“默许”的态度。对家庭暴力的容忍文化并非一朝一夕就形成,其源于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男主外,女主内”的束缚,该两性权力分配模式不仅强化了男性与女性在身份上的支配与服从,而且导致社会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被“压抑”在默认中良久。

(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亟待提高 由于家庭暴力内涵一直存有争议,加上家庭内部事务观念不便于外界介入的观点仍根深蒂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仍存有偏差;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混为一谈,不仅在社区、街道、妇联等民间组织对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相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如警察办案、法院审案的过程中,也出现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现象;没有配备经验成熟的专人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导致效果不佳,目前在我国,配备专员处理家庭暴力事件还尚未普及,该做法亦尚未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因此,利用非专业人员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可能会出现不力;“崇尚”调解。

(三)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

被打妻子对待所遇到的家暴反映模式基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对丈夫的愤怒和不可理解,自身感到委屈和绝望;第二,对丈夫施暴和自身的容忍找寻合理的理由,基本局限于子女的利益和对婚姻持续所报的幻想;第三,试图并实施原谅丈夫的行为,带有宿命论的色彩,这也成为夫妻矛盾无法解决的关键点。

司法机关应当在“反对家庭暴力”口号已唱响的大环境下,寻求适合自身的关于反家暴的最理想措施。更为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传统不平等的性别结构已经深入到社会个体的意识形态和行动中,因此,在现有男强女弱的两性关系模式下,受害女性没有足够资源受到激励去摆脱困境。应当从三方面去努力:第一,尽快建立对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无偿地为其提供帮助;第二,亟需加快反对家暴的制度性建设,如专门以女性受害者为对象的法医鉴定和强奸受害者的医学心理咨询等;第三,拓展研究反家暴的实证调查,并通过有效途径呼吁专门反家庭暴力法律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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