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私车公用_差旅管理办法自驾私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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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题:

1、问:差旅费、误餐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意见?

答: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点的有关规定,差旅费、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企业有书面的制度规定,明确补贴标准且在合理范围;

2、出差单据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

3、要有住宿、车票等凭证;自备车辆的,有过路过桥费凭证。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发放的误餐费应有凭证证明其真实性。

(1)单位具有相关制度规定,补贴金额在合理范围;

(2)支付凭证应载明姓名、地点、时间、任务和实际误餐顿数;

(3)补贴对象应是外出人员而不是全体员工。

以差旅费、误餐补助名义现金发放的补贴、津贴应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而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误餐补助的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问:“私车公用”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文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函[2006]245号

“私车公用”广义上包含了两个层面,一种是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因公务用车制度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理论上解释,文件中描述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所涉及的“公务用车”应当是指用国家经费购买的车辆,也就是仅指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务车辆。那另一个层面就是指其他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的用车,对此目前解释可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将私车以签定租赁协议的形式出租给企业使用,职工获取租金,对此项收入应单独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指职工在为本企业服务时使用自己个人的车辆,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报销,对职工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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