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_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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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学院:金融学院
班级:09保险
姓名:李豹
学号:902022110
任课教师:赵丽娟
成绩: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一、农业保险概述
农业保险是指专门的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直接受保对象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对象。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由于农业自身的特性和中国的地理环境使农作物经常遭受不可抗性的自然灾害。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了三轮农业保险的试验,使得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险种已涉及种植、养殖等多个领域。
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一)赔付率高,承保业务亏损严重
据调查,2008年河北省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同比增长378.53%,远远超过保费210.61%的增长率,赔付率达91.24%。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综合赔付率超过110%(保险界公认的盈亏平衡点为70%),2007年—2009年4月承保亏损合计达2510.5万元。
(二)财政支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发展动力不足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主要方式是政府支持和财政补贴,方式较单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地方政府的政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并且部分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甚至被挤占、挪用,资金到位率低,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偿付能力。
(三)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农民保险意识薄弱
农业生产者经营规模小而散,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经济价值低,使得农户投保意识淡薄,自愿缴费积极性低,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而且我国农业发展落后,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最终导致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所以给农作物投保对农民来说实属有心无力。
(四)保费收入低,规模化经营受限制
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险种少、覆盖面窄且承保率偏低,导致保费收入过低甚至亏损;且受我国农业发展状况的影响,农业保险公司规模化经营受制约,无法有效扩展业务。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法制缺失、有效需求不足、化解风险能力差、巨灾保险支持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一)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如四川省到2006年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26.26万,按19791959户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仅为0.47元。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由于农民还存在着“一旦遭灾,会有政府来救济”的依赖思想,因此,不少农民认为购买农业保险没有什么必要。二是农民的经济收入低,因而投保能力较弱。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的保费率一般为8~15%,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费率仅为4%,这就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农民土地经营规模偏小且零星分散。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截至2007底,中国耕地面积为1.22亿hm2。据调查,全国平均每个农户耕种0.61hm2土地。被分割为8.99块,平均每块面积为0.068hm2,这种过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格局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二)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配套政策的保障
国际上,凡开办农业保险的国家,政府都将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等措施配套实行,一些国家甚至明确规定,不参加保险就不能贷款,不参加保险就不能享受灾害经济。这种由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计划,对农民吸引力大,约束力强,动作效率高,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我国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农业基础设施、救灾救济和价格补贴等手段抵御农业自然风险,对通过保险转嫁以分散风险的方式则运用比较少,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各种支持十分有限。在政策上,农业保险业务,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待。政府也没有像相关的财力投入和扶持型政策,如补贴保费、管理费、支持再保险、允许经营健康险等。
(三)农业保险的水平较低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单调,保险范围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造成的损失3
未列入保险责任以内。一是农村保险市场主体不够健全。目前绝大部分县级及以下保险分支机构仅是展业单位,机构配置不全,服务功能弱化,经费、车辆和人员配置仍然不足。二是农村保险服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仍不能适应农村保险发展的要求。三是农村特色的保险产品匮乏。许多保险产品缺少差异性和适应性,城市和农村同一条款费率,缴费高、期限长、偏重投资理财,与农村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
(四)农业保险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2002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笼统,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定,忽视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试验普遍存在着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问题,业务开展波动较大,很难正常运作下去。2006年底,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但至今没有出台。2008年初的雪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过千亿元。尽管保险业在雪灾救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覆盖面较窄,赔付总额占雪灾损失还不到2%,远低于全球同类灾害中保险赔付超过30%的平均水平。另外,在农业保险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这样,就容易出现出现逆向选择,发生道德风险。据有关专家统计,就农作物保险赔付这一项,其中道德风险所占的比例就高达20%,在牲畜赔付骗赔现象更为严重。以上问题的存在,归其原因,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适应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
四、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农业发展现状比仍然存在着农业保险覆盖面低,农业保险的规模过小,保险保障水平很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所以针对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一)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说,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2007年开始酝酿的农业保险条例也尚未出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农业保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形式、资金运作、保险费率厘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不明确,甚至有的地区开办农业保险存在较强的随意性,影响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农业保险条例》在2011已列入了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2012年也同样被列入。他预计,这一条例将很有可能在今年问世,这将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因此,他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其次,各省市区应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及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的责任,各主体的保费负担比例,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监管责任,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农业保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长效机制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建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常规项目,明确每年财政预算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比例。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投入要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长。增加对西部落后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农产品保险的补贴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投入比例。尝试建立省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统筹制度,省市区财政拿一部分,其余部分根据各县(市区)财政状况,分配农业保险保费统筹数额,财政状况好的多拿,差的少拿或不拿。统筹起来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上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三)加大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支持力度
要研究制定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给予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将机关车辆保险等赢利稳定的险种交由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经营,弥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
五、结论
本文通过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发现农民对农业保险购买率低,对农业保险缺乏了解。通过分析,发现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法律制度,农民年收入、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保险理赔以及是否必要购买保险。从分析对策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农业经济仍以小农经济为主,农民收入依然较低的情况下,“政府拉动型”农业保险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当促进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使农民增强对农业风险的认识程度,从主观上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此外,政府应扩大宣传,让更多的农户认识和了解农业保险。从试点地区做起,让农户亲眼见证农业保险的好处,对农业保险的进一步推行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文献:
关静,马利军,胡佳.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思考 孔云梅.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
彭钢.对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建议[7]张文奇.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