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反腐倡廉_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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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反腐倡廉
张惠新(中央纪委副书记)
党的十七大审时度势, 再次要求全党“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 旗臶鲜明地反对腐败”。在新的形势下, 怎样才能有效地贯彻十七大战略部署, 开创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 最重要的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尤其要把以人为本的精神贯穿到反腐倡廉建设中去。
坚持以人为本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反腐倡廉建设之所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从根本上说, 源于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发展, 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
我们党是一个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党, 总是根据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发展党的理论, 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指导新的实践。进入新世纪新阶段, 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为了更好地指导发展实践,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 总结我国发展实践, 借鉴国外发展经验, 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创造性地提出科学发展观。正如十七大报告指出的, 科学发展观, 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十七大突出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
马克思认为, 历史进步是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相统一的过程, “整个历史也无非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唯物史观明确主张“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 即把“从事实际活动的人” 当作理论的出发点。以人的发展为尺度考察社会的发展, 把人的能动和全面发展作为历史发展进步的标志, 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 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坚持的理论原则。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和民主理论, 就是这一原则的生动体现。
党的十六大以后, 党中央之所以把以人为本明确地作为一个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提出来, 完全是我们所处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使然。其一,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人在社会历史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 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和能力, 充分发挥人的能动作用, 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其二, 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日益突出。新世纪伊始, 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到2020 年我国的主要发展目标是: “成为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 成为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 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的国家,成为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国家。”这些目标说到底, 就是一个更加关注人、发展人的目标。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 必然反映到党的指导思想中来。其三, 围绕“人”的新矛盾新问题日益显现。环境污染、贫富差距拉大、价值取向日益多样化等问题, 越来越要求必须走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物本发展观, 走向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由此可见, 坚持以人为本, 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又是新的历史时期科学发展实践的迫切要求, 具有历史必然性。
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纪律检查机关是从事反腐倡廉建设的专门机关。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对全党的要求, 理所当然也是对纪律检查机关和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 才能把握反腐败斗争的正确方向。腐败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 其实质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冷漠、侵害和掠夺。广大人民群众是腐败的最大受害者。如果执政党对腐败现象不能有效地遏制, 那么就会离人民群众越来越远, 乃至丧失民心。坚持以人为本, 就能够始终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正确把握反腐败斗争的本质和正确方向。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 才能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干部作为执掌一定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 既是领导群众反腐败的带头人, 又可能是腐败的主体。如何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始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核心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对广大干部进行不懈的反腐倡廉教育, 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及时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防止小错变大错。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 才能形成反腐倡廉建设强大动力。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进步的最伟大动力,也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主力军。必须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体制和机制, 充分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防范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和各种不良倾向。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 才能更好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做“人”的工作, 涉及到人的权利, 尤其需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这就要求在办案中牢固树立惩治腐败不手软、不含糊与保护公民、党员权利并重的意识, 尊重被调查人员和涉案人员的人格与权利。正确把握以人为本推进反腐倡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反腐败斗争是关系执政成败的严重的政治斗争。如何在斗争中既坚持政治斗争的原则又贯穿以人为本的精神, 这对许多同志来说还是一个新课题。
胡锦涛同志指出: “坚持以人为本, 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 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一论述, 集中而深刻地阐明了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结合反腐倡廉实践能够进一步看到: 其一, 以人为本是一种新的反腐倡廉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始终坚持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 教育、帮助和督促广大干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才能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富有成效。
其二, 以人为本为衡量反腐倡廉成效提供根本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决策和工作的标准。反腐倡廉工作做得好不好, 反腐倡廉建设是否取得成效, 归根到底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 人民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证, 人民是否满意。
其三, 以人为本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价值取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人, 历来强调尊重人、保护人、解放人、塑造人。从反腐倡廉的角度讲, 主要是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尊重人的独立人格、正当需求、能力差异、创造个性;依法依纪保护公民、党员、干部的权利和正当利益不受侵犯;把人从错误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努力把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总之,是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教育、挽救犯了腐败罪错的干部, 看作是反腐倡廉最有价值的事情。
其四, 以人为本是反腐倡廉的科学思维方式。坚持以人为本, 就是要求我们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时候, 不能只管事不见人, 而必须首先着眼于人, 善于把遵循客观规律同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结合起来, 把执纪执法同教育人、挽救人结合起来。怎样有利于人的发展和进步, 怎样有利于化解党内和人民内部的矛盾, 我们就怎样去做。
按照十七大部署, 努力开创以人为本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局面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 对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努力开创以人为本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局面, 首先需要把握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指导思想上, 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职责要求上,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抓好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 做好五项经常性工作;在工作方针上,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系, 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主要任务上, 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 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工作思路上,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在工作重点上, 切实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落实;在政治目标上, 坚持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全面履行纪律检查职能, 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从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角度看, 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 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注重对党员干部的教育, 使之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反腐倡廉的基本要求。第一, 必须针对党员干部思想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有的放矢。当前, 主要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 使广大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 严守政治纪律;认真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决不能用来谋取私利。第二, 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机制, 改进教育方法。始终把领导干部的教育臵于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要采用党员干部易于接受、乐于参加、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 使教育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第三, 在全社会开展廉政文化和廉洁文化建设, 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 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 形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良好社会文化氛围。
深化改革,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制度的根本性与以人为本的精神是一致的。好的制度, 就是尊重人、保护人、解放人、塑造人的制度,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制度。必须按照十七大关于“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 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 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加强国家廉政立法, 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第一, 制定制度要完善、管用。对于那些直接推动反腐倡廉的制度, 要加快制定的步伐。尤其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 防止考察失真、“带病提拔”等问题。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促进司法公正。第二, 执行制度要坚决、准确。建立健全督办机制, 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切实解决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机制, 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
关注民生, 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政之所行, 在顺民意。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政理念, 一再告诫党员干部, “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 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报告指出: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是我们党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 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必须把这项工作摆在党风廉政建设更加突出的位臵抓紧抓好。”第一, 要围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继续纠正教育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同时, 结合实际, 着力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第二, 注重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针对现行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缺乏制度规范的环节, 堵塞漏洞,建章立制, 从根本上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强大合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 但更要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第一, 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民主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我们党的7300 多万名党员都能够积极行动起来反腐败,那就是无坚不摧的巨大力量。为此,必须按照党章积极推进党务公开, 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认真落实广大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使广大党员更多、更好地了解、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在发展人民民主方面, 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广泛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积极推行重大决策民主听证, 充分保障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权利, 发挥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第二, 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信访举报工作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反腐倡廉的重要形式之一, 具有发现问题早、信息量大等优势, 是反腐倡廉专门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是反腐倡廉的“第一道工序”。要满腔热情地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 做到件件有结果。对群众举报的腐败行为, 要认真调查处理, 其中署名举报的, 要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给举报人;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应该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 要及时解决, 绝不能因为工作不力而把事情拖大。坚持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融入到信访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确保群众来信来访的渠道畅通, 社情民意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到有关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那里。第三, 进一步依靠各行各业各部门的支持。要加强与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沟通与联系, 及时倾听反腐倡廉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他们在反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的作用。通过有效的组织协调, 形成共同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 正确把握政策。查办违纪违法的腐败案件是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第一, 继续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 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腐败分子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第二, 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既严肃执纪, 又要为受到非议、诬告、陷害或遭到打击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 消除不良影响, 支持和鼓励他们继续积极工作。第三, 正确把握政策,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格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时限、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 更加注重安全办案、文明办案。重视保障被调查人、被处理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他们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要尽力教育和挽救犯一般错误的党员干部, 多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 帮助他们重新为国家的现代化事业奋斗。□(《中国监察》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