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试行)_游泳池救生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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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游泳救生员的业务能力,保证游泳救生工作的质量,促进游泳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1、深圳市体育局(下称:市体育局)是我市游泳救生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各区体育(文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游泳救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3、市体育局委托市水上运动协会组织成立“深圳市游泳救生员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市游泳救生员的考试工作,并统一发放《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4、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培训中心”负责游泳救生员的培训工作;发放《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
5、市水上运动协会每年12月前向市体育局上报游泳救生员管理工作的年度总结。
二、从事救生工作的条件
1、必须持有《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或《广东省游泳救生员资格证》;
2、必须持有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两证齐全,方可在深圳市从事游泳救生工作。
三、取得相关证书的办法
1、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培训中心”的培训,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
2、参加市水上运动协会组织的游泳救生员考试,取得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3、已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或《广东省游泳救生员资格证》的,须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市游泳救生员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当年《深圳市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四、参加培训的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当年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2、具有基本的游泳技能。
五、救生培训工作的要求
1、各培训中心在开课前十天,将办班时间及地点、课程安排、拟聘用教员名单及教员资格证明等材料报市体育局 产业与场馆处备案。
2、培训中心聘用授课教员必须符合中国救生协会对教员要求的规定;培训教员不得少于2人;培训班必须使用中 国救生协会制定的“中国救生员培训教材”并严格按教材的培训程序进行培训,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教学内容。
3、培训中心需在培训班结束后五天内,向市体育局递交培训小结、学员名单、学员出勤表,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含学员性别、年龄、单位、是否持证等)。
六、救生员考试要求
1、考试分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两大部分;
2、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理论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次补考;
3、专业技能考试分基础技能和救生技能两部分。救生技能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次补考;基础技能考试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七、救生人员配备标准
1、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 备固定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2、天然游泳场(海滨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平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3、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
4、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
八、救生工作责任
1、凡聘用未获得救生员上岗资格的人员从事游泳救生工作,发生溺毙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2、凡因游泳救生员工作失误,造成溺水事故的,视情节给予救生员如下处罚:
(1)取消当年救生员上岗资格;
(2)取消在深圳市从事救生工作的资格;
(3)凡涉及到有关法律法规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九、本办法2008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