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环保目录未找到符合文件_北京市环境保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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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及三委四局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03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增污染源的控制,缓解机动车尾气污染,规范新车审批、检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便于群众监督,现就新车环保审批、检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新车审批、初检执行的标准
(一)新车审批执行的标准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的标准体系,对不同类型的车辆,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1、轻型汽油车(小于3.5吨以下的汽车为轻型汽车)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或GB14761.1-93 2000年前除轿车外的轻型车)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
2、轻型柴油车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或GB14761.1-93 2000年前除轿车外的轻型车)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94)
3、重型汽油车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京DHJB2-1999或GB14761.2-93 2000年1月1日起废止)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
4、重型柴油车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京DHJB3-1999)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94)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DB11/046-94)
5、农用车和拖拉机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111-1999)
6、摩托车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93)
(二)车辆初检执行的标准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94)
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111-1999)
1.2.3.4.1.2.1.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93)
二、申报内容和材料
申报环保目录的内容和材料
环保目录是确认车辆是否符合我市环保要求的依据。我市环保目录的申报由各汽车制造厂(改装厂)或代理商(具有制造厂的委托证明)按照车型向北京市环保局进行申报。经审核抽查合格车型,定期由我局发布环保目录。我局不受理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申报申请。申报内容和材料如下: 申请在京销售新车的报告(包括生产能力、生产主要车型等)。‚ 按车型填写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ƒ 拟在京销售各车型的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 承担排放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包括:法人、地址、邮编、电话)。 排放控制系统维护保养、使用说明。⑥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
申报目录外车辆的内容和材料
目录外车辆的范围:国家罚没拍卖车辆、抵债车辆、国外政府或组织赠送车辆、外转京车辆、少数在京销售的特殊车型。在此范围内的车辆经市环保局和市交管局审核合格后,可以在京使用。目录外车辆也必须符合我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车辆的申报材料包括:车辆的罚没证明、法院判决、赠送证明、单位转京证明、单车排放检测证明(少数在京销售车型必须有工况法排放检测报告)、购车发票。
不具备尾气治理条件的及1999年1月1日后购置的原车不符合新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转京。
三、申报时限
各汽车制造厂或代理商将齐全的申报资料于每年的2月、5月、8月及11月报北京市环保局审核。经我局审核合格的车型于每季度末公布排放合格车型目录。具有排放合格目录的车型当年可在京销售。
目录外车辆所有者可于每周二或周五上午将材料报到北京市环保局,每月中旬、下旬公布审核结果。
车辆受理后,初审---审核---复审---批准,环保目录车型原则不超过一个月。目录外车辆原则不超过三周。
四、审批、检验程序
环保目录、目录外车辆的审批程序:车辆的排放审核分为车辆初审、审核、复审及局领导批示。车辆初审:尾气办主管人员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送车辆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如无问题正式立项。及时将资料转给主管工作人员,并由主管人员按照审核要求和排放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车辆,报处长复审(目录外车辆经环保局、交管局商议无问题后);车辆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生效,并正式签发文件。
检测场检验程序: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初检场尾气工位和外观检验的监督管理。担负初检和外观检验的部门要加强对驻场环保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制度,并按照以下程序检测场逐车进行车辆检验:
核对车辆是否具有经市环保局主管部门签发的环保目录或目录外车辆的审批文件。
‚
对拥有目录或目录外审批文件的车辆,要逐车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机外净化器型号及燃油蒸发装置是否与审批车型一致。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和安全性能检测。3.1.2.3.4.5.ƒ 对检测合格的车辆,检测场总检师进行复审签字,然后移交驻场环保人员和驻场民警审核签字。审核合格后车辆方可领取车辆牌照。
担任初检的环保人员要严格执行环保审批目录制度,对市环保局审批过的车型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扣压,未经市环保局审批的车型及车辆,一律不得放行。并按照规定做好审核登记,审核登记的内容须包括:车主名称、联系电话、车型、检测情况、初检日期等,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将上月的情况汇总报市局尾气办。
五、有关要求
各汽车制造厂及用户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车辆的排放申报。
各销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销售经环保审核的合格车辆,违者将依据《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担任车辆初检的各检测场要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市地方排放标准,遵守各项环保法规、政策,把好车辆检验关,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得擅自放行,否则依法严处。
环保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办事效率,主动热情接待来访人员,严格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许吃、拿、卡、要;不许接受任何礼金、礼物。驻场工作人员必须衣着整齐,严守纪律,主动向群众宣传环保法规,耐心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欢迎广大群众的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要根据情节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查办、依法严处。
有关新车目录审批的详细内容及有关要求,按照京环保气字[1999]649号《关于对新车排放污染情况进行申报的通知》执行。环保监督投诉电话:68717206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机动车达标排放环保标志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达标排放环保标志核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许可条件:
在用车:
1、车辆车况基本符合出厂要求,排放控制装置完好,排放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2、没有未接受处理或未执行的机动车超标违法行为的记录;
3、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机动车及其排放控制系统和装置与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一致;
2、不在我市机动车环保目录上的,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
3、国家规定的非免检车辆,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测,符合北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在用车:
1、出示车辆行驶证
2、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3、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单(车辆排放检测合格后领取)初次在京领取牌照车辆:
1、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2、环保检测审核通知单(不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的车型)
3、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登记表(当时领取)
4、排放检测报告单(按国家规定需检测车辆)
5、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北京市调控范围内车型)示范文本: 审查方式:
形式审查 许可程序:
审查提交的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车辆、符合规定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工作时限:
当场办理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环保标志(有效期见标志说明);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车主在有效期截止月份对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合格后,领取环保标志,条件和程序同[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办理机构:
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名单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部分检测场周六上午半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请电话咨询相关检验单位)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委托
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委托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1、申请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企业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3、申请企业的检测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具备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检测监测系统联网的条件;
4、申请企业须有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
5、满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
4、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5、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6、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7、《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示范文本: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变更备案表 委托书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委托书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委托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变更: 企业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交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测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委托申请。许可延续:
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71727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我市新车执行排放标准
目前我市轻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重型车和摩托车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我市在用车执行排放标准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2010)《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2010)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2010)。
检验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 《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内容规定:(1)轻型车(总质量3.5吨以下)每辆次75元,中型车(总质量3.5吨至10吨)每辆次80元,重型车(总质量10吨以上)每辆次115元,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每辆次50元。
(2)无法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即:双怠速法每辆次20元、自由加速法每辆次5元、怠速法每辆次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