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环境保护法_环境保护法免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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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1-7-2 执行日期:2006-4-14 为控制我市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二环线范围内已建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以上(含1吨)燃煤锅炉,从2001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硫量大于1%、含灰量大于20%的燃煤,各燃煤用户务必自行购买低硫、低灰份优质燃煤,对逾期继续燃用超标煤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二、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已建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2001年12月31日前一律改烧清洁燃料(油、电、气)。逾期不改烧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协助环保部门责令拆除。

三、二环线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设施。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绕城高速公路至二环线范围内新建、扩建的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以上(含1吨)燃煤设施禁止使用含硫量大于1%、含灰量大于20%的燃煤。

四、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饮食服务行业的茶炉、大小灶,在2001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改烧清洁燃料(油、电、气)。逾期不改烧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全市饮食服务行业的油烟排放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治理达标,逾期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不予进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年度审验。

五、加强对烟控区的管理,严格控制烟尘污染。对超标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的锅炉,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内不治理的,责令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大力推广使用双燃料汽车,以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环保、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排气超标机动车的治理。对逾期不检测、不治理的,依法处罚。

七、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市区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拆迁工地)必须围档作业、洒水防尘,并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污染。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不按规定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清运垃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清运垃圾车辆应采用厢式货车或采取加蓬布盖措施防止垃圾二次污染,要扩大城市道路喷洒范围和增加洒水次数;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区主要道路两侧花草树木积尘清洗;各单位要定期清除所属建筑物外表积尘。

九、各区、县(市)政府及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强秸杆禁烧执法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等文件。

(二)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使用与注册登记标志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未办理使用与注册登记并领取登记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安全标志,应按相关规则的要求进行如下张挂 : 1.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无法悬挂者除外),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2.使用单位应当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固定者除外),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电梯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轿厢内醒目的位臵上(一般应在操作板上方)。.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的位臵上。.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上或驾驶员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臵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该设备(设施)的游客进口处易于看到的醒目位臵上。7 .客运索道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客运索道下站进站口乘客必经路段周边,乘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臵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张贴在客运索道下站营业室或控制室内。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详见特种设备出厂随机文件)、进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等;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校验记录及校验合格证明;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相关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维修作业证,受检设备的使用登记代码或使用登记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维修、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定期报检制度; .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7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医用氧舱为 2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九)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注销。

(十)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对其维修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接到故障通知后,维保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十一)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到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十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臵进行检查和确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十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臵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臵。

(十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气瓶重装

(一)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由其颁发气体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二)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有气瓶和产权转移气瓶的种类和数量。

(四)应经销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五)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六)严禁擅自更换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只充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汽车罐车

(一)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二)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及“移动式压力容器 IC 卡”;

(三)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四)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资格;

(五)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和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工作服,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件等;

(六)变更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并经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改变使用条件使用。汽车罐车还需要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七)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汽车罐车使用证、IC 卡、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运行检验○

事故现场处理

锅炉、压力空器、压力管道、物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除发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

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象或者拍照。

○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导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中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 事故发生地点;

※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 事故设备名称;

※ 事故类别;

※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记录本、汽车罐车装卸记录。

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应急常识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常见故障

液化石油气钢瓶发生泄漏,甚至引发火灾或爆炸。

二、产生泄漏的主要原因

1、减压阀前端密封圈老化、开裂、损坏或丢失。

2、减压阀与气瓶瓶阀连接不紧,瓶阀出口螺纹损坏,或与减压阀连接螺纹不匹配。

3、盛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超期未检、损坏、制造质量低劣。

4、减压阀膜片损坏。

5、输气胶管老化、开裂或损坏,与灶具、减压阀连接不牢、不严密。

6、灶具上的控制阀泄漏。

7、违章使用或错误操作。

三、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1、初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者: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供气单位有义务对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常见教育并提供有关书籍)。

2、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无人监护。

3、严禁未成年人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独立操作使用液化石油气。

4、严禁使用报废钢瓶和超过检验周期等不合格钢瓶。购臵新钢瓶时,应选择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产品。

5、定期对设备泄漏点进行检查(此项工作可请专业的供气公司帮助进行)。

6、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不得使用其它明火。

四、应急要点

家庭一旦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或着火,应迅速关闭气瓶瓶阀,然后打开门窗进行通风,切勿触动电话、室内电器开关。如果气瓶泄漏无法制止,应立即将气瓶移至室外通风良好且无明火的安全地方,并及时拨打供气单位维修电话或110、119,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五、专家提示

1、使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制造的合格炉灶及附件。

2、使用信誉好、服务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提供的气瓶和气体。

3、钢瓶使用过程中绝对不能离开人员。

游乐设施事故应急常识

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一般为机械、电气、液压等系统的组合体,同所有机电产品一样都可能产生故障,产生故障时会造成游客恐慌、受困以及其它危险事故。

一、游乐设施常见故障

1、突然停机;

2、机械断裂;

3、高空坠落。

二、故障产生的原因及预防

游乐设施多由几个系统组合而成,故障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大多是由维修保养不当或不及时造成。因此,故障的预防重在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三、应急要点

1、在游玩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感到难以承受时应及时大声提醒工作人员停机。

2、出现非正常情况停机时,千万不要轻易乱动和自己解除安全装臵,应保持镇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等待救援。

3、出现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切忌恐慌、起哄、拥挤,应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四、专家提示

1、游客游玩时首先要认真阅读《游客须知》,听从工作人员讲解,掌握游玩要点,高血压、心脏病等人员不要游玩与自己身体不适应的项目。带领未成年人游玩时起好监护作用。

2、任何游乐设施都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装臵,出现设备故障时,保持镇定、听从指挥,等待救援是游客的最佳选择,可以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甚至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 30 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发行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2、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二)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 4、5 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 20 年的压力容器;

8、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载热体锅炉不得申请过户或移装;

(三)特种设备停用

1、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该设备,在封存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指锅炉压力容器,下同)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2、办理报停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3、封停特种设备 1 年但未报登记机关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 1 年的,仍按原检验期限进行定期检验。

4、重新启用应当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四)特种设备移装(不过户)

1、原行政区域内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2、易地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登记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过户或者移装证明》、标有注销

标记 的表或(卡)、特种设备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锅炉压力 容器需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特种设备过户

1、特种设备需要过户移装的,原使用权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表(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2、原使用单位应当将原登记机关出具的《特种设备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表(卡)、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新的使用单位。

3、新使用单位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4、特种设备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起 30 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报废

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小型锅炉应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达到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寿命期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注销。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应进行破坏性,经确认后,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注册登记机关;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关。

电梯事故应急常识

电梯是高层建筑中重要的运载工具。一旦出现故障,可能发生乘客被困、坠落等危险

事故。

一、电梯常见故障

1、电梯突然停电困人;

2、电梯机械部分或电气部分发生故障困人;

3、电梯运行速度突然不正常。

二、电梯故障产生的原因

机械、电气零件功能失效。

三、电梯故障的预防

加强日常检查,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

四、电梯发生故障时应急要点

1、电梯速度不正常时,应两腿微微弯曲,上身向前倾斜,以应对可能受到的冲击;

2、被困轿厢时,应保持镇静,不要惊慌,立即用电梯内警铃、对讲机或电话与有关人员联系,等待外部救援。如果报警无效,可以大声呼叫或间歇性地拍打电梯门。

3、电梯突然停运时,不要轻易扒门爬出,以防电梯突然开动。

4、运行中的电梯进水时,应将电梯开到顶层,并告知维修人员。

5、如果电梯运行途中发生火灾,应将电梯在就近楼梯停靠,并迅速利用楼梯逃生。

五、专家提示

1、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电梯不要搭乘。

2、电梯困人是安全保护状态,乘客没有生命危险。报警后,耐心等人救助即可。切莫自行扒门或爬安全窗逃生,以免伤害事故发生。

3、发生地震、火灾、电梯进水等紧急情况时,严禁使用电梯,应改用消防通道或楼梯。

◆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 2 份;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5、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处理指标;

6、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7、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8、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9、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

注:水容量小于 50L 或者蒸汽压力不大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是 120 ℃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 的热水锅炉,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在办理使用登记时,只需提交1、2、3、项文件。

◆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逐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 2 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保养的证明文件;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道、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要求,对以下几个方面规定进行了解:

(一)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第三类压力容器、容积大于等于 10m3 的压力容器、蒸球、成套生产装臵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及医用氧舱都应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客运道、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等级安装许可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

(三)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委托、同意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应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四)上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接受告知的质检部门如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原因和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

(五)上述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验收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不能代替安装单位的自检和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验收。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六)上述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手续,并将有关技术资料、注册或使用登记证移交使用单位。○注册登记规则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与注册登记。

(二)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特种设备,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办理登记,登记标志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三)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客运索道的使用与注册登记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它特种设备的使用与注册登记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与注册登记工作。

○注册与使用登记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正确采购和验收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首要环节,使用单位应当对如下几方面知识进行了解:

(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方能从事生产活动。使用单位在采购该类设备时,应对制造单位的相应资质进行确认,防止购买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

(二)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单位应在 2004 年 6 月 1 日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对 2005 年 3 月 31 日前未取得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原有的生产活动。使用单位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后定购该类设备时,应对制造单位的制造资质进行确认,防止购买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

(三)在特种设备的采购活动中发现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设计、制造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时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依法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出厂时,产品随机文件中应附有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在设备的醒目部位应有产品制造铭牌,铭牌上应拓有监检标志。使用单位在设备采购验收时 , 应当仔细核对出厂随机文件及产品铭牌是否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准确地掌握受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有利于上述各项工作的依法管理和开展。

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其安全监察、检验检测范围规定为:

(一)锅炉

1、容积大于等于 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

2、出口水压大于等于 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 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

3、固定式小型锅炉 ; 4、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表压),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mm, 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等于 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2、盛装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C 液体的气瓶;

3、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 0.3MPa 的空气加压的高压氧治疗舱、手术抢救舱和过渡舱等。

(三)压力管道

1、最高工作压力≥ 0.1MPa(表压,下同),且公称直径≥ 25mm 的用于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或者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2、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 1.6MPa 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道等。

(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载人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 2m 的载人游乐设施(详细目录见《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附录)。

(八)厂(场)内机动车辆:是指仅限于企业 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再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九)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和与安全保护装臵相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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