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会社团财务管理办法_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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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会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根本目标,规范学生的各
项活动,保障广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和义务,促进各学生社团合理有效的运转,使我校学生社团沿着健康方向发展,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会社团部在内蒙古民族大学团委的指导下,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本源包括:校团委专项经费、社团活
动统筹基金、校学生会社团部用于学生社团建设的自筹经费,校内外各项赞助费,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看站活动或服务收入。
第二章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会费是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会费的收取:
(一)会费每学年收一次,每次不得超过10元。
(二)如学生社团有特殊情况,须增收会员费,应报请校团委
和社团部批准,但每学年会费收取总额不得超过20元。
(三)若一年级新生在第一次社团活动后,要求退出社团退回
会费,学生社团应予准许。
(四)收取会费的社团,必须在收费前向社团部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学生社团在完成招收新成员后一周内,由财务主管(财
务干事)向社团部提交全体会员名单以及会费的收取报告。
(六)学生社团不得有隐瞒社团成员人数、会费数量等舞弊行
为。
(七)学生社团收取会费为该学生社团专用。学生社团应设立
专门帐簿,同时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和本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五条:学生社团销帐注意事项
(一)学生社团销帐应实事求是。
(二)学生社团销帐必须使用正规发票:
1、发票户名栏必须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社团”字样,不得以个人名义填写,填写字迹应清晰可辩;
2、使用统一的正规税务发票,同时应有经手人,财务主管(财务干事)和社团会长的签名。
3、发票应加盖有关单位的专用章。
(三)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社团对餐饮类发票销帐。
第六条:被注销学生社团所留下的会费,应反还给社团成员。无法反还的部分,由校团委、社团部统一管理,用于学生社团的集体活动。
第三章 社团活动统筹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社团统筹基金在校团委和社团部的监督下使用和管理,主要作为学生社团大型或专项活动经费。
第八条:对于在一学年内设有开展大型活动的学生社团,统筹基
金将如数返回该学生,并根据该学生社团活动的质量、规模等,经团委、学生会社团部研究决定后,社团部将转给一定数量的经费。这部分经费来源是一学年内没有展开任何活动的学生社团提交的统筹基金。
第四章 赞助费的管理
第九条:对于在一学年内没有开展的任何活动(除有特殊原因外)的学生社团,提交的统筹基金,将不返还该社团,由学生会社团部统一管理。
第十条:社团活动有赞助时,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如实向校团委、社团部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赞助方的情况,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活动前向社
团部上交书面介绍并附赞助议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获取校内外赞助,应
在社团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在赞助商要求下,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
未经批准的商业性营利活动。
第十四条:赞助费应充分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挪作他用。如有剩余部分,算入学生社团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对于联系到赞助商的学生社团成员,可给予适当的物
质奖励,但奖励额不得超过赞助金额的20%。
第十六条:赞助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学生社团应开裂详细的财务
清单,并附各种发票、收据,交社团部备案。
第五章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财务干事)和系统完
备的帐簿纪录。
第十八条:涉及到收取费用的学生社团非营利性活动,应由收取
费用的时间、项目、数目。
第十九条:学期初,学生社团进行注册时,财务主管(财务干事)
要交上一学期财务总结和本学期的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除申请赞助以外,其他可能涉及到经费问题的外联活
动,学生社团仍须报社团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应保留的帐簿纪录,在社团部检查账目时,应按照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所有账本。
第六章处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社团部在对学生社团预留经费及其他经费进行核查
过程中,如发现账目与实际支出不符(即存在差额)
时,将按差额的大小分别对学生社团进行处罚:
4、差额在5%-10%时,在社团内部对该学生社团进行
警告并通知其他挂靠单位及校团委。
5、差额在10%-15%时,通知该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上报校团委,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严重警告,同时将
其账目予以暴光。
6、差额在15%以上时,校团委、社团部责令学生社团
停止活动,予以整顿。
第二十三条:账目核查过程中,出现账目与实际不符时,社团部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内蒙古民大学社团部制定,由校团委
审定。社团部对本管理办法有解释权和最终修改
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