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查工作小组议事规则_贷款业务审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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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查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贷资产业务的管理,完善信贷业务决策机制,规范贷款评审议事制度,提高审贷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信贷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二条
公司贷款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工作组)是公司经营总监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成员由公司经营总监、财务总监、风险总监、总经理、信贷部主任、信贷员、财务会计部经理以及董事会委派的董事代表组成。公司经营总监为贷审工作组组长,公司总经理为副组长。
第三条
贷审工作组成员工作变动时,原则上其贷审职务也应进行变更。贷审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及变动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
公司信贷业务部负责贷审工作组日常性工作,包括会前准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工作任务和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和确定全公司信贷政策、信贷业务发展战略、信贷客户准入标准、评定优良客户优惠利率以及信贷业务授信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确定公司信贷资金计划、票据业务运作、信贷资产质量、信贷业务风险和内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和确定发放贷款利率。按照不同客户的经营行业、贷款形式、风险状况、贷款期限等,对照公司既定利率合理确定。
(四)根据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各项信贷业务。
(五)审议需审批的以物抵债、抵债资产变现、重大不良资产处理及重大诉讼案件等各项资产保全业务。
(六)审议和批准信用及贷款贷后检查、月度贴现业务情况报告以及风险资产分类、逾期6个月以上不良贷款清收及管理情况报告等。
(七)审议和批准公司总经理提议或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工作小组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贷审工作小组实行每周二至三次例会制,原则上为每周一、周三为固定例会日,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贷审小组人数的70%,否则该次会议表决无效。因故无法按时举行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亦可由组长或副组长商定后临时召集召开贷审工作小组特别会议。
第七条
贷审工作小组会议由贷审工作小组组长(因故缺席时由副组长代替)负责安排议程、召集和主持。会议(含特别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八条
贷审会议的材料组织
(一)贷审会议的送审材料由送审业务和事项的经办信贷业务部负责拟写,并保证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贷审会议的送审材料由送审业务和事项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和核实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送审业务和事项提出部门尽职意见。
(三)贷审会议的送审材料原则上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提交公司总经理,由其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将送审材料进行归类、汇总和编序,报组长审阅,并在贷审会议前一个工作日送达参加贷审会的成员。
第九条
参加贷审会议的成员应认真审阅送审材料,并形成初步的评审意见,做好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贷审会议由各项送审业务和事项的信贷员或信贷业务部经理负责介绍送审材料和其它补充情况,并负责解答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大额贷款项目,风险较大的贷款项目,行业性和系统性客户的大额授信、资产重组类贷款,必要时,经贷审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商定提请公司董事长参加贷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健立贷审专家咨询制度。贷审工作组可视情况建立兼职专家(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评审队伍。对经信贷审查或经评估机构评审认为有疑问的事项进行咨询,或对上报贷审审议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安全效益性进行复审。必要时,经贷审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商定,可直接邀请列席贷审会议,作必要的咨询解释,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贷审会议期间,每位成员应对每一笔送审业务和事项展开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在记名式评审意见表内明确表达个人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三种,即同意、不同意、有条件同意。对评审意见为不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须明确提出具体的理由或条件。
第十四条
贷审工作组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即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的事项须经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当同意票数低于上述规定数但加上有条件同意的票数超过上述规定票数时,可视为有条件通过,并将有条件同意的条件在评审结果中加以表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参加贷审会议,以充分听取和了解贷审会上各成员的讨论意见。董事长虽不参加贷审委投票表决,但对贷审委会议评审通过的送审业务和事项可以行使否决或部分否决权,有权减少(但不得扩大)贷审会议评审通过的业务金额,或提出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和增加的条件。贷审会议未获通过的业务或事项,公司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的,可指定有关部门补充论证意见,报下次贷审会议复议。同等情况下,复议只限一次。
第十六条
贷审会议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记录每一笔送审业务和事项的讨论情况,汇总表决情况,综合评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有每一位与会人员对贷审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贷审会议最后形成的终审意见,由公司信贷业务部会同财务会计部按照规范程序经办。若评审结果为有条件同意的,经办前必须落实所有条件后方可实施该业务。
第十八条
如报审的业务或事项表决未获通过,送审单位经过材料补充或改变条件后,可以申请一次复议,但必须说明充分理由,复议的审批结果为最终结果。如复议没有通过的业务或事项没有实质性的条件改变时,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再次上报。
第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报贷审工作小组审议的事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贷审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办理的低风险小额贷款业务,由公司信贷业务部会同财务会计部初审,经公司经营总监会同公司总经理审核一致意见后,采取会签的形式进行特批,事后应及时在下一次贷审会上通报并补议。
第二十条
每次贷审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与会人员评审意见等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信贷业务部负责贷审会议最终评审意见的解释,落实、协调、督促贷审会议精神或交办事项的执行。
经贷审工作小组评审同意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信贷业务部经理、公司总经理逐级签注意见后的资料全部归档。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贷审工作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应故缺席应事先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
第二十三条
每位贷审组成员均负有确保本公司信贷业务稳健发展和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职责,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认真履行评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若与会人员与所要审议事项的有关单位、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时,在表决时应主动报告并要求回避。
第二十五条
贷审会议讨论的内容、过程、表决及意见,都是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各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对外透露贷审会议的评审过程及与会人员评审时的具体评审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贷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解释,经公司董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