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点疫病推荐免疫方案_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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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点疫病
推荐免疫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犬狂犬病、小反刍兽疫和羊布病实行强制免疫;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实行全面免疫;根据市农业局批复,对奶牛布病实行针对性免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要求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鸡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 以上。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免疫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免疫义务。具备自主免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应自行实施程序化免疫,可参考以下推荐免疫方案进行。散养户,每隔4个月集中免疫一次,及时补免新补栏畜禽,有条件的区要全面实行程序化免疫。
二、推荐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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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要求
对全市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等,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鸽子,在未列入疫苗说明书的使用范围前,暂不实施免疫。
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市农业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2.推荐免疫程序(1)种鸡、蛋鸡
7~14日龄时进行首免,28~35日龄时进行二免,18~20周龄时进行三免。以后,规模养殖场根据检测的抗体水平确定免疫时间,或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散养家禽每隔4个月集中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
根据具体情况,7~14日龄时进行一次免疫即可。(3)种鸭、蛋鸭、种鹅和蛋鹅
7~14日龄时进行首免,28~35日龄时进行二免。以后,规模养殖场根据检测的抗体水平确定免疫时间,或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散养家禽每隔4个月集中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
肉鸭:7~10日龄时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进行首免,28~35日龄时进行二免。(5)鹌鹑、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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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8株+H7N9 H7-Re1株)以及经国家农业部批准生产的其他类型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
5.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6.免疫效果监测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2)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二)口蹄疫 1.工作要求
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 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 A 型口蹄疫免疫。(肉牛)
2018年 6月 30日前,对本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Ⅰ型口蹄疫免疫。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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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围内停止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
对全市所有猪进行 A 型口蹄疫免疫。生物安全条件好的生产企业报区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2.推荐免疫程序
仔猪、羔羊:30~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90日龄左右时进行首免。首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规模养殖场根据检测的抗体水平确定免疫时间,或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散养家畜每隔4个月集中免疫一次。其它偶蹄动物,参照牛免疫程序实行。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
口蹄疫O型-亚洲I型-A型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高效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国家政策调整时,我市使用疫苗种类会随时调整。5.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6.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1)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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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2)效果判定
O型: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A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畜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三)狂犬病 1.工作要求
犬只饲养者应当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2.推荐免疫程序
出生满三个月的或者饲养者不能确定其狂犬病免疫情况的三月龄以上的犬只进行首次狂犬病免疫接种。在首次免疫后,参照疫苗说明书每年按期进行加强免疫。
3.使用疫苗种类 狂犬病灭活疫苗。4.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5.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1)检测方法 ELISA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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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果判定
狂犬病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四)小反刍兽疫 1.工作要求
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2.推荐免疫程序
参考疫苗使用说明书推荐程序。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地区的所有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5.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6.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1)检测方法 ELISA检测方法。(2)效果判定
小反刍兽疫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羊群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五)布病 1.工作要求
对全市所有羊(不包括种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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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布鲁氏菌病继续实行申请批准后免疫;种畜禁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
2.推荐免疫程序
参考疫苗使用说明书推荐程序。3.使用疫苗种类
本市统一使用S2株布病活疫苗,暂不使用其它种类的布病疫苗。
4.免疫方法
注射免疫:皮下或肌肉注射均可,山羊注射25亿CFU活菌、绵羊50亿CFU活菌,注射法不能用于孕畜、牛和小尾寒羊。
口服(灌服)免疫:山羊和绵羊不论年龄大小,一律口服100亿CFU活菌,奶牛一次免疫剂量为500亿CFU活菌。
禁止采用饮水或拌料方式进行免疫。
(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工作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全面免疫。2.推荐免疫程序(1)商品猪免疫
活疫苗:仔猪断奶前后首免,4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灭活苗:仔猪断奶后首免,可根据实际情况,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种母猪免疫
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的免疫程序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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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以后每次配种前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3)种公猪免疫
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的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5.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6.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1)检测方法 ELISA检测方法。(2)免疫效果判定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猪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七)猪瘟 1.工作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全面免疫。2.推荐免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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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猪免疫
25~35日龄时进行首免,60~70日龄时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种猪免疫
种公猪:30~35日龄时进行首免,65~70日龄时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4个月免疫一次。种母猪:30~35日龄时进行首免,65~70日龄时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地区的所有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活疫苗。5.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6.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1)检测方法 ELISA检测方法。(2)效果判定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格。猪群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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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八)新城疫 1.工作要求
对鸡实行全面免疫。2.推荐免疫程序
商品肉鸡:1~3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低毒力)和进行初免,10-14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1~3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地区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
鸡新城疫灭活疫苗或活疫苗。5.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6.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2)效果判定
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判定为合—10—
5格。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三、其他事项
(一)各种疫苗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对于新的疫苗批次先进行小范围使用,如果发现过敏等不良反应,应及时停止免疫并上报相关情况。
(二)切实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工作,群体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时,应立即实施加强免疫。
(三)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生产或已注册的疫苗,并加强疫苗管理,严格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贮存和运输。
(四)使用疫苗前应仔细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如是否在有效期内、疫苗瓶是否破损等。免疫接种时应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实施免疫时,要切实做好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工作,避免通过皮肤伤口、呼吸道、消化道、可视粘膜等途径感染病原或引起不良反应。
(六)免疫过程中要做好消毒工作,猪、牛、羊、犬等家畜免疫要做到“一畜一针头”,鸡、鸭等家禽免疫做到勤换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七)要做好免疫记录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免疫档案,确保免疫时间、使用疫苗种类等信息准确详实、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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