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疫苗案可能面对这些法律问题……_长生疫苗法律问题
涉嫌非法疫苗案可能面对这些法律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长生疫苗法律问题”。
涉嫌非法疫苗案,可能面对这些法律问题……
注:本文由“鄂雪上一枝蒿”独家供稿,转载请署名!最近几天,医药圈刷屏的是“疫苗事件”,自由媒体阅读量超10万次,央视报道、药监通告、卫生、公安联合调查;今日更是总理批示,最高检挂牌督办,全国行动!而百姓则是愤怒!现在,朋友圈和自媒体下的留言都是诸如“严惩、判刑、处以死刑”等之类的激愤语言。
但在愤怒之后,我们还是需要理智分析、深入调查案情,让不法经销商或涉嫌犯罪人员被绳之以法,受到应有的处罚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从目前国家药品管理、疫苗管理、司法解释等法规的条文角度探讨一下,本次“疫苗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和处罚问题。本文仅作学术探讨交流,不做其他商业用途。如有不对之处,请指正。
疫苗属于生物制品,也是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范畴,但是还是细化适用《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本次事件其主要涉及的法律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食品、药品刑法的规定》、《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简称GSP)等。
本次疫苗事件中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后期经过联合调查、督办后,予以对案情定性、定量,至关重要,才能盖棺定论。
本次事件处罚的关键点: ① 本次事件中的疫苗从披露的信息看,主要是存在疫苗生物制品运输冷链不合格,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疫苗的在有效期内失效的风险;但是难点是:本事件源于2015年4月份山东审判的案件披露,相对于现在的时间,时间跨度过长,当时的疫苗物证、抽检结果、犯罪人员的证词证据等能否成为本次事件后期相关处罚和犯罪量刑的证据链,有待明确;② 本次事件中的疫苗经营的销售人员,可能存在个人无证购销经营疫苗或利用合法企业的资质挂靠经营、违法经营的行为,其结果是否涉嫌严重危害他人健康;③ 本次事件中,药监、卫生、公安部门深入调查是否能现场查获、扣押、抽验事件中涉及的生产企业的疫苗、最核心的是疫苗为冷链运输,如何确认鉴定其为假药、劣药是本次事件后期定案、量刑的核心证据要素与关键;④ 本次事件中涉案疫苗的合法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储存、运输、销售疫苗的经营行为;
⑤ 本次事件涉案中的医疗机构、卫生疾病控制中心、卫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等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⑥ 本次事件中涉嫌的合法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是否存在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行为。相关法律条款: 一《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解析:目前各省疾控中心都纷纷表态所辖区疫苗安全无问题,应该主要是指第一类疫苗。而第二类疫苗的流通市场化存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县级疾控中心向供应单位销售的三种购销环节,设区的疾控中心是否违规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等细节,本次事件中涉案的主要为第二类疫苗,其流通环节的是否合法,有待核查。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解析:本次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点⑤相关卫生主管、药品监督管理是否失职、渎职行为存在适用于本条,其中条款中“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个本次事件尚不能定性,需要深挖相关的证据链,确定和评估本条款涉及的危害结果和程度的标准相对较难。第六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解析:本次事件中的关键④处罚条款,依照现修订新药品管理法第78条、84条:查看其条款主要为未按GMP和GSP 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主要卫生、药监部门联合深入调查,本条款相关证据很容易掌握,立案处罚相对容易。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解析:本次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点⑥的处罚条款;主要卫生、药监部门联合深入调查,本条款相关证据很容易掌握,立案处罚相对容易。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解析:本次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点②的处罚条款;主要卫生、药监部门联合深入调查,本条款相关证据很容易掌握,立案处罚相对容易。
延伸药品管理法第73条,也就是修订后的现行的第72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这个是条件许可的,需要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来予以具体分析对待。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部分条款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解析:本次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点“构成犯罪”的条件,本次疫苗可能涉及第一、二款,但是这里必须强调,本条款适用的法律前提是“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本次事件中的疫苗属于药品管理法的范畴的假药或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从目前本次事件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次疫苗当时非法经营购销涉及的批次、实物要求在跨度一年之久之后进行重新定性、定量、检验、查封、扣押,对我们目前办案的工作人员提出了相当大的难度与挑战,因为要构成本条款的犯罪条件,需要先行获得本次疫苗被定性、定量为假药的证据材料与物品,本次事件中的疫苗存在变质或被污染的作为假药论处的潜在条件和质量风险;
延伸阅读: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假药的相关规定条款: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析:本次疫苗事件中关键点②中的涉嫌非法经营药品的个人,构成情节严重的,按本条款量刑。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六条 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本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解析:本次疫苗事件中的哪些接种个人涉及使用了涉案中的疫苗,是否有伤残等信息,还有待官方进一步调查后专项公布涉及的疫苗批次、流向、接种单位、接种对象等,涉及的受害当事人或权益方应积极进行配合举报、起诉、提供证据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食品、药品刑法的规定(涉及条款)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解析:本次疫苗事件中涉嫌的疫苗质量属性问题最终如何定性、定量是本条款是否使用的关键性要素。建议:对于疫苗类的等关系公共卫生服务的产品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监督制度,比如本案中涉及的跨度时间长、面临遗失、不足,从司法的建设体系角度又如何能严惩这类涉案人员或犯罪分子,是我们需要进行思考的一个课题。纵观上述条款的学习与探讨,可以看出,本次疫苗事件的关键点、焦点、也是办案的难点:还是在后期深入调查的结果和证据材料的及时收集,如何确认本次涉案中的疫苗是否存在构成“假药或按假药论处”的条件,还是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是本次事件后期处罚和量刑的分水岭。结语:彻查
严办
我们共同的期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