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干部管控措施_干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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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下井带班、跟班管理人员的管控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矿井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及时发现和 消除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长治久安,特制定本措施。
一、管理人员下井次数及时间规定。
1、矿长:不少于20天/月,中班不少于6天/月,每月至少有8个班不低于7小时,其余班不低于5小时。
2、责任区矿长:不少于22天/月,中班不少于11天/月,每班不低于8小时。每周跟班劳动一天。
3、队长:不少于24天/月,中班不少于12天/月,每班不低于8小时。采掘一线队长每月跟班劳动10天,机电、运输、煤场等辅助队长每月跟班劳动12天。
4、欠下井天数无正当理由的处罚当事人100元/天,时间不足的处罚当事人50元/次。欠跟班劳动次数的,处罚当事人100元/天。
5、必须严肃纪律,做到调度考勤、监控室电脑考勤、出入井登记“三对口”。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严格按照《危险源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类)及处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轮休规定。
1、矿长休息期间要指派一名副矿长临时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保持通讯随时通畅。
2、矿长不得批准两名以上责任区矿长同时休息,否则处罚矿长200元/次。
3、责任区矿长不得与本辖区队长同时休息,也不得批准本辖区两名以上队长同时休息。否则处罚责任区矿长200元/次。
4、节假日前后的收尾、复工当天,所有矿长、队长不得请假休息,必须下井参与检查或跟班劳动,并与职工同上同下。
三、各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和职责。
1、矿长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责任区矿长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矿长必须掌握全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包括各采区作业环境变化、人员到岗情况、运行情况等。责任区矿长随时监控队长、安全员的工作动态,合理安排、协调好当天各级管理人员的下井检查路线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确保各个工作面(头)的开工检查均有专人验收。协调本辖区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正常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制止和处罚“三违”行为。井下巷道贯通、采区通风系统调整,采煤工作面的布置安装、回撤、初采、初放,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或邻近老空、老窑等关键环节,责任区矿长都必须到现场指挥。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汇报。
2、队长必须亲自参加并组织班前会,对当班的安全管理、生产目标、工程质量等进行详细安排,掌握职工出勤情况和思想状况、精神状态。下井跟班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与本班职工同上同下,组织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好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遇有影响安全的突发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矿长或责任区矿长汇报。
3、所有采煤工作面及重点安全工程、维修工程要做到“班班见领导”,时刻有专职管理干部跟班。责任矿长与队长日常下井的班次原则上应分开,不得同上一个班,必须保证作业点每班都有责任矿长或队长跟班巡查,严禁出现空班漏检现象。
4、安全员要立足现场管理,做到“全程巡查”,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作业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组织消除安全隐患,制止“三违”,落实处罚。安全员在跟班期间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直接向矿长汇报。
5、带班、跟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下井时,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代替,并履行审批程序。
6、公司监察组重点监察矿井各级管理人员日常带班、跟班情况及下井检查记录。
四、考核及处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危险源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类)及处理规定》执行。
1、下井路线及检查记录不合格、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2、在带班、跟班期间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混点、走过场”等违反公司规定的。
3、重点安全工程、维修工程无专人跟班值守的。
4、作业点空班漏检的。
5、不与职工同上同下的。
6、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公司报告,瞒报、谎报、迟报的。
安 全 监 察 部
二0一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