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权利有哪些?_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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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一、股东的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还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权力的享有和保护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一)股东身份权
按照《公司法》第31、3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制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等级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伤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伤登记,这些均是主张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按照《公司法》第36、3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除了《公司法》所直接赋予的股东胡的权利之外,《公司法》还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来规定股东会所享有的其他职权,例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股东会有权对此作出决议,决定是否同意该行为。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使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请的经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为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分红利,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才惨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的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对此,《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对股东ui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授予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去哪里。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蝴蝶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财务窥觊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交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定时,关联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滤芯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违法公司章程或者实体违反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不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第7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子啊特定情况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有限责任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理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冻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股东的权利并不限于上述十项,股东还享有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还是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还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