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风险提示_保险保监局官网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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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监局风险提示

2009年9月10日,安徽保监局召开全省保险业优化法律环境座谈会,其间,例举下列典型案例:

某财险公司承保了李斌个人挂靠双龙公司的车辆,出单时,《投保单》注明投保人---双龙公司(李斌)。发生保险事故后,李斌提供相关手续,领取了30多万元的赔款。后双龙公司又以自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求事实确凿,理由充分,遂做出保险公司赔偿双龙公司30多万元的判决,保险公司败诉,造成一案二赔的重大损失。

保监局总结:目前保险法律环境虽然恶劣,但保险公司自身不硬,管理存在诉多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大了自已的责任和风险,在各类诉讼案件中,陷自已于不利之境,从这个角度讲,怪不了别人。

保监局对保险公司防范风险、防范纠纷,还提出以下警示:

(一)对个人挂靠公司的车辆,保险公司应以行驶证上的公司名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单》一定要公司盖章。理赔款只转付给公司,不与个人(李斌)发生关系,不与个人(李斌)对话。

(二)对所有的《投保单》、《批改申请单》,投保人一定要签名或盖公章,其他人不能代签。

要求营销员展业时,要随身携带《投保单》、《批改申请单》,方便客户签名或盖公章。

要求各营业网点的承保录单员,要从源头上、从入口上严格把关,对《投保单》、《批改申请单》上无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非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的情况,予以退回,拒绝办理,一定要完善手续后才能受理录单。

各公司要定期检查业务档案,发现《投保单》、《批改申请单》无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非投保人签名或盖公章的情况,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比如:发现一单,处罚20~50元,以处罚警戒大家,形成惩戒制度,促进规范操作,防范风险隐患。

人寿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办公室/审计监察部 整理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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