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_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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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庶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局机关工作人员,是指总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栽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防止利益冲突,坚持“健全制度、注重预防、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防止利益冲突的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 总局机工作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公共职务的廉洁性。
第八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责,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钱、物、有价证券等礼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招待、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名义索取、收取好处费、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收入;
(五)不准公款报销、开支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让行政相对人报销各种单据、发票;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行政相对人借款:
(六)不准违反规定,私自参加各类会议、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活动;
(七)不准以岗位特殊性以及上下级关系,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免责性游说、暗示、出谋划策或非法下达行政指令;
(八)不准违反规定,为行政相对人取得许可、资格及荣誉评定等进行游说斡旋;
(九)不准以个人名义推销个人出版的书籍、举办业务培训班或其他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这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在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五)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三章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十三条 总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井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总局党组组织领导本规定的实施。总局人事司、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职责分工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加强对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总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聘用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