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督查工作规程_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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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督查工作规程

县委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由县委督查室承担。

一、决策督查

(一)省、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

1、根据安排,县委督查室及时跟踪了解贯彻落实省、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包括工作部署、行动举措和工作进展等,必要时对各乡镇区和县直各单位进行督办,收集贯彻落实情况。

2、整理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在要求的时限内,县委督查室收集整理县委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呈分管副主任审阅、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上报市委督查室。

(二)县委重要会议和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

1、分解立项。县委督查室及时对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中需要落实的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办理要求、回告时限,经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发出。

2、跟踪督查。对县委重要会议,一般在会后15日内或根据会议上规定的时限,督促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及时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对县委重要文件,根据县委领导的意见,督促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必要时由县委督查室牵头,组织督查专班进行跟踪督办。

3、综合反馈。县委督查室及时对各乡镇区、县直各单

办意见确定承办方式,主要包括转办、自办两种形式。

1、领导批示明确要求某人或某单位办理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办理;领导批示、口头交办未明确办理单位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明确办理单位;领导批示、口头交办中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且办理难度较大的,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好领导批示件、口头交办事项,以避免出现多头办理、意见不一致的现象。转办时视情况制发《督查事项通知书》,同时复印分发领导批示及有关材料。

2、领导批示、口头交办明确要求由本级督查室办理的,由县委督查室自办,亦可视情况协调有关地方、部门共同办理。

(三)催办

1、领导批示件、口头交办事项交办后,县委督查室要随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采取电话询问方式,提醒、督促承办单位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结果。必要时上门督查。

2、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办结上报的,县委督查室要督促其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及其原因。

3、对逾期未反馈办理结果,又没报告原因的,县委督查室应要求承办单位到县委督查室说明情况。

(四)审核

1、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反馈后,县委督查室要认真审

可后,该项交办件即办结。如在办结回告上再批示要求继续办理的,县委督查室应作为新的批办件重新登记,按正常督查程序办理。

(六)核查

对县委领导十分关注的批示件和事关大局的重要批示事项,县委督查室应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实地核查落实情况。发现回告结果与事实有出入,或当事人反响强烈的,应明确告知办理单位在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进一步整改,限时回告结果。

对转办的专项督查件,县委督查室应确定适当比例,有针对性的抽查复核,处理措施尚未落实到位或经处理后又出现反弹的,应帮助分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督促解决问题。

(七)归档

领导批示件、口头交办事项和市委督查室交办件办结后,县委督查室应将领导批示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归档备查,年终整理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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