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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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行为,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真正落实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理念,体现对员工、家属的最大关爱,更好地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促进局、分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禁令。

第二条 本禁令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细化指导意见》,结合局、分公司实际制定,是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的细化和补充。

第三条 本禁令适用于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劳务工、承包商等。

第四条 本禁令虽然分板块制定,但并没有严格的界限,相关专业禁令在局、分公司通用。

第二章 油气勘探开发相关作业

第五条

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不安装钳尾绳的B型大钳和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

第六条 严禁无人看管刹把或将刹把交给无司钻操作证人员操作;严禁司钻或副司钻不在旁指导时,实习副司钻操作刹把。

第七条 严禁不停抽油机从事检维修作业。

第八条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高压阀门和含硫化氢油气井等危险设备和设施。

第九条 严禁试油、试气等措施作业不按程序进行验收;严禁测井、试油气等上井车辆作业不打掩木。

第十条 严禁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时不按规定封盖井口;严禁在雷电天气进行电缆射孔作业。

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火种(手机)或穿戴非防静电服装进入火工品库房;严禁不释放静电进入气站。

第十二条 严禁不检测甲醇浓度或甲醇浓度超标进入甲醇泵房。

第十三条 严禁在无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内作业。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进行海(水)上作业。

第三章 危险物品相关作业

第十五条 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域内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

第十六条 严禁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监护人员擅离岗位。第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八条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第十九条 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第二十条 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直接进行收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二十三条 严禁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进入油库,严禁直接使用塑料容器加注汽油或车辆未熄火加注油品。

第二十四条 严禁冒名顶替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

第四章 交通运输相关作业

第二十五条 严禁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严禁200公里以上或单车乘员10人以上出车不执行长途派车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乘坐公务用车。第二十七条 严禁赴工区或在工区工作期间驾驶私家车辆或外单位车辆。

第二十八条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第二十九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第三十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第三十一条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第三十二条 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作业车辆。第三十三条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第三十四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员、客货混装、搭载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工程建设和检维修相关作业

第三十五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第三十六条 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第三十七条 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第三十八条 严禁使用未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第三十九条 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第六章 电气仪表相关作业

第四十条 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第四十三条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第四十四条 严禁作业前工作班全体成员不进行安全措施确认签字;严禁工作结束时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送电。

第七章 其他相关作业

第四十五条 严禁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天气时上罐、塔、平台等装置高处作业。

第四十六条 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高速运行时处理缠辊。第四十八条 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第四十九条 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禁令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违反禁令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禁令其他条款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三个月,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务工违反禁令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禁令造成严重后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随同作业人员离岗培训三个月,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 员工违反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禁令所提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第五十五条 本禁令中的“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乘坐公务用车”中的安全带是指机动车座位上配备的所有安全带,该项禁令的责任人为机动车驾驶员。

第五十六条 2009年5月4日印发的《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各专业安全生产禁令(试行)》(华北油发[2009]8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禁令由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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