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白茆职业中学_常熟市白茆中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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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白茆职业中学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规范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对正常教学秩

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 教学管理人员因调度不力,对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2. 教师因公或因私外出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自行调课、请人代课、改课;

3. 教师授课没有授课计划或教案;

4. 上课时携带的手机(小灵通)发出声响讯号;

5. 未经教务处同意,辅导课、值班不到位;

6. 上班时进行电子游戏;

7. 上课前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机房及各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场所未按时开门而影响学生上课达5分钟;或课后没有及时验收,对财产未能及时做好赔偿工作,影响正常教学;

8. 实验、实训课准备不认真,有关材料准备不齐全,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分钟;

9. 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3分钟;

10.上课期间任课教师未按要求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对学生旷课不知情或知情而没有及时通知到班主任或分管领导,并造成一定后果;

11. 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拿错试卷或在考场内聊天、看报刊杂志、做和监考无关的事等或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考场达5分钟或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请人代理监考; 12 .对考试命题、阅读、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错误,影响较大;.由于组织教学或管理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的较大损失; 14 .未按时上报或未按要求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延误正常工作;

15. 未按正常审批手续,教师擅自订购教材或教辅用书;

16. 教室内电教设备损坏,不及时报修或报修后未及时修理,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17. 人为因素导致上课时间铃声或广播乱响;

18.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改变上课时间;

2. 上课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15分钟以下(15分钟以上按旷课处理).在上课时间,未经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或未同教务处商定好处理措施,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无故缺课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或教案,导致课堂混乱或教学内容经常出现原则性错误,学生反映强烈;.整个学期未按规定布置或批改作业;

7.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受伤;

8.教学时间无特殊原因擅离教学场所(包括理论、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

9.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出题、审题、印刷、装订过程中泄露试题;

10.因打印、校对或分卷出错,影响考试;

11.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未按时全部收回试卷,且有少、缺原因不明;

12.监考不负责任,清场不严,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13.对学生考试作弊瞒而不报,或庇护说情,或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14.无故错订或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15.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6.教师或实验人员私自利用学校设备假公济私,造成不良影响;

17.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18.两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

19.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在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严重不宜的内容;

3.未经教务处同意,舍弃或更改、拖延学期授课计划内容20%以上;

4.上课期间任课教师未按要求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或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教师,造成学生旷课外出出现伤亡或违纪被公安机关传讯;

5.教师旷课;

6.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并造成严重后果;

7.由于组织教学不力、教师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校外住院),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8.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或考试中出现大面积雷同;

9.默许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0.故意泄露考核、考试内容,或以其它办法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

11.因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学生上课无教材;

12.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13.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对教学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校长室、教务处,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应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部门处理,对严重及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当事人书面检查报校长室,由校长室做出最终认定。

2.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与通报批评;

3.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由学校给与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评先进,不推荐职评;

4.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不参评先进,不推荐职评;

第七条 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拒不检讨错误者,经查实后,应从重处理。

第八条 全校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由学校定性后,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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