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办法_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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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各种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具体指导下,旨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锻炼和增产学生的社会才干,活跃学术气氛,有利于广大学生健康成才的学生群众文化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以发挥社团的有方向、有计划、有积累地加强素质教育为目标,使社团工作在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四个领域生动活泼、稳健扎实地顺利开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有效地开展活动,不仅能积极协助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而且有利于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和发展学校的校园文化生活,因此,它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学校团委及各分院团委工作的重要阵地。
第五条 各学生社团应该坚持“团结协作、携手并进”的原则,包括社团之间的团结及与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协作,互相取长补短,密切配合。
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围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四有”人才的目标,遵循“为教学服务、为成才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指导思想,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组织
第七条 各级学生社团应自觉接受党委宣传部的领导,并在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具体指导下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凡成立新的社团必须由筹备人员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所挂靠单位及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登记、注册表》,并提交本会章程(名称、宗旨、活动内容、规章条例),以及筹备人员(社长、副社长及全体干事)和指导老师(或顾问)名单,工作设想、经费来源及本学期该社团成员名单等文字材料,必须承认并遵守《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并由社团联合会报院团委同意注册后方能宣布成立。首批社团成员不少于20人。社团活动要以面向全校同学为主,禁止成立区域性同学会之类性质的组织。
第九条 学生社团分为综合类、经济类、学术类和文体类四类。它们围绕学科建设、具体学术问题和大学生问题生活展开活动,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修养。
第十条 为便于加强管理,一般不成立跨校社团组织,如确有必要成立跨校学生社团组织,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成立,并自觉接受其领导。
第十一条 各社团每学年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经审批后方承认资格。每学期开学后要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学期工作计划(一式两份),经审批后方能实行。组织计划以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每项活动结束后要作活动小结,交社团联合会。学期末要作出书面总结,上交社团联合会。
第十二条 各社团会长及社团干部成员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呈报社团联合会审核。任期一至两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改选。副会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社团内部通过决定。第十三条 各社团应有专人负责财务、宣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社团应每学年招收一次新会员。并将其名单上报社团联合会。会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其社团的章程。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四次以上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三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应根据《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制定本社团相应的规章制度,由本社团成员民主讨论,并按所定规章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有本着“以学为主”、“自我教育”的原则,开展活动必须以培养能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普及知识、增进友谊、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为目的,做到健康、积极、富
有吸引力。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各项活动,须在每学期初制订计划提交社团联合会,并向所属分院团委或学校团委汇报;社团在举办活动之前,要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活动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凡举办校际、涉外活动,必须申报社团联合会及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原则上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包括培训课、演讲、座谈、讨论、报告)等活动,须提交方面申请,并通过所属分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报请党委宣传部批准,方可正式邀请。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出版报纸、刊物,如确有特殊意义须出版报 纸、刊物的,而又具有办刊的基本条件,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各社团若办小报刊物,须正式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及社团联合会审核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经批准出版发行的社团刊物,组稿后必须由指导教师(顾问)审阅并送主管单位审批后方能印刷发行。发行范围主要限于校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日常的宣传活动,如贴海报、通知等必须符合学校党委 宣传部和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章。海报广告必须讲文明,讲风尚,不得格调低下,有损学校声誉和社团形象。凡需到宣传栏张贴海报、通知等的各社团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批准后方可张贴。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的活动要严格遵守学生手册,不得举办营利性活动和经商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可向会员收一定标准的会费,会费标准由各社团自行确定。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自筹(可适当开展勤工俭学补给)。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须由社团联合会向校团委申报同意后方给予经费上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在经费的使用上,各社团必须认真做好其财务工作,并定期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的固定资产,凡是社团自筹经费购置者,其所有权、使用权归其社团;凡学校公共财物或由学校经费购置者,其所有权归学校,管理权归社团联合会,使用权归各社团。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做好移交与管理,损坏要照价赔偿。各社团还要搞好文件、资料、图片的收集、保管与移交。固定资产与文件等在改选社长(会长)前要做好登记,在新社长(会长)选出后进行移交。
第四章 学生社团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社团活动健康发展,由社团联合会对每学年各社团的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评比,送交学校党委宣传部、学校团委及分院团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社团,授予“明星社团”、“优秀社团”称号,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优秀社团干部”或“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的称号。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由所属分院团委或学校团委作出批评、警告,严重的 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作出处理,直到解散该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如违反校纪的,报请学生处,给予校纪处分。
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包括学校拨出的适量专款和各社团自筹资金。学校专款由党委宣传部、学校团委及分院团委掌握,主要作为社团的表彰社团活动的资助。各社团自筹资金包括会员会费,社团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服务的部分收入和其它资助、赞助等。由各社团自己掌握,作为社团日常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不得用于购买烟、酒等
副食,不得用于餐费开支。
第三十条 凡需学院专款资助的社团开展的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审批,活动结束后持申请和发票报销。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支出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自筹资金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财务记帐制度。正副会(社、理事)长不得亲自管理现金。每学期末,向社团联合会报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检查。
注: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社团联合会所有,自公布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