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_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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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综治办[2005]39号)
各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认定办法(暂行)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办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实体(以下简称实体),解决了一大批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并积极开展帮教工作,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了进一步鼓励实体吸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帮教工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对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实行税收扶持政策。为了规范实体行为,鼓励实体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实体的建立与发展,现就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实体的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体的认定审核
(一)实体标准
本办法所称实体是指根据中发„1992‟7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的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和中办发„1999‟17号《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文件要求,由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创建的以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为主的企业和接受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企业。具体包括接受刑释解教人员占到职工总数40%的为A
级实体(完全享受《意见》规定优惠税收政策),占30%的为级实体(享受《意见》规定优惠税收政策的75%),占20%的为C级实体(享受《意见》规定优惠税收政策的50%)。
实体除具备《公司法》和相关《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政治立场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安置帮教工作;
2、依法经营,无违规违法行为,且经营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一定规模,能够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就业岗位;
4、建立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的志愿者队伍,能够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经常性帮助、教育活动。
(二)实体认定
实体认定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证明》、《解教证明》;
4、企业职工名册(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与刑释解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办理的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安置帮教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3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实体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出具不符合条件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三)实体申请减免税程序
实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见附件;
2、减免税申请表;
3、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证明》、《解教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应在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证明》、《解教证明》上注明已享受税收政策。
二、实体享受的税收政策
《意见》第二条第八项第一款“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人数的4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安置的刑释解教人员主要指刑满释放5年和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实体的经营范围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其后续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只能享受一次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体的监督管理
(一)实体的日常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通报情况,年度检查由市(州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负责)。
年检的重点:
1、实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
2、实体生产经营、遵纪守法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情况。接受年检的实体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证明》;
2、实体年度自检报告;
3、新招用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证明》、《解教证明》,与实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企业职工名册;
5、工资报表;
6、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实体的年检材料要及时审查。凡年检合格的,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税务部门据此继续给与相关减免税待遇。年检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实体资格,不再享受减免税待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认定证明》管理,实体关闭或改
变性质时,发证机关要及时收回《认定证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税费优惠政策的,应注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触犯法律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创办的实体,要严格按照中办发„1999‟17号文要求,与所创建的实体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参与实体的经营管理,不得干涉实体经营自主权,不得抽调、占用实体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实体报销或提取费用。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实体兼职,确需兼职的,不得从实体领取工资、报酬,享受实体福利待遇。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实体建立联系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体的困难,采取多种形式协助实体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实体统一冠名为:甘肃省XX市(州××县(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企业对外)名称不变)。
各级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收到文以后对现有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符合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认定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暂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实体要求的,不予认定。